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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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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垦荒田中,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原明藩王的田产,以及皇庄与勋戚庄田,清初统称“废藩”庄田。明初,朱元璋分封诸子为王,把他们封藩到全国各地或边疆之地,他们除享有朝廷优厚的俸禄,还分得数量不等的大片土地。他们世代承袭,而朱元璋之后,历朝皇帝又增封自己的诸子为王,各给藩地,各藩王占有的土地之多,实属惊人。如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封藩卫辉(今属河南),其土地多达四万顷。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封藩洛阳,赐庄田四万顷,遭到诸臣反对,神宗只好减半,占尽“中州腴土”,还不足,又取山东、湖广之地,以补足二万顷之数。《明史·诸王传》,卷120,“诸王五”。明朝各王及皇室勋戚等显贵都是本地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其地皆称“庄田”或“藩产”,为其耕种的农民,既向藩王缴租,又向官府纳粮,生活十分困苦,很多人被迫离开藩庄,另谋生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浪潮,把这些国中之国的藩王及其封藩大多给摧毁了,而明之,政权转移到了清朝统治者手中,他们的“天堂”不复存在,对大批庄田也失去了占有权。对这些数量可观的田产如何处置呢?康熙八年(1669年),圣祖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革除各藩王田产的所有权,给予原耕种的农民自由耕种;    
    第二,对无人耕种的剩余土地,“召民开垦”,此类田地称为“更名田”,其所有权转入民户,“永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清世祖实录》,卷28,15页。    
    据统计,这批田产约有二十多万顷,分布近十个省区内,多属肥沃之地引自王春霖、高桂兰:《康熙帝的治国艺术》,144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参见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中华书局,1964。,转为农民所有,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圣祖为加速垦荒,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不遗余力,千方百计鼓励甚至不惜重奖,严督各地方官,动员农民垦荒。在其总政策下,又因地制宜,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指导和落实垦荒的各项措施。大约从康熙十年,全国的垦荒始有起色,而从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逐渐形成热潮。大批流徙的农民陆续返籍,战争结束,裁减下大批士兵返回家乡垦荒务农,增加了农村的劳动力;无地的农民前往各地垦荒,如湖广民人前往四川开垦,而山东民人奔往“口外”耕种。《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垦荒的热潮在全国兴起,展示出社会安定,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十月,圣祖说到边外垦荒的盛况。他说:“边外地广人稀,自古以来,从未开垦。朕数避暑塞外,令开垦种植,见禾苗有高七尺,穗长一尺五寸者。”由边外可以想见内地垦荒所带来的繁荣。《清圣祖实录》,卷231,8~9页。    
    垦荒成效如何,不妨用数字加以说明。据《清会典》所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国民田总数为549万余顷,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增至608万顷《清圣祖实录》,卷五载顺治十八年,全国土地数为526万余顷;卷123载:康熙二十四年为589万余顷。两项统计数字都低于《清会典》所载。今从《清会典》。今人多数论著皆以康熙二十四年的统计数字为例证,也是相沿成习,姑从之。,在24年间,土地增加了近60万顷,如扣除8年的三藩之乱,平均每年递增3.8万顷左右。其后,增长的速度明显加快,到康熙后期,全国的土地数已接近或达到明万历初年的水平。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4)

    前已论及,圈地是清入关后实行的弊政之一。满族贵族圈占大量土地和房屋,给当地百姓的生计带来了巨大损害。这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皆始于摄政王多尔衮。至顺治亲政,直至去世,圈地仍在继续。康熙初年,四辅臣辅政期间,又挑起了大规模圈换土地的事件,已如前叙。圣祖看到了圈地的严重危害,遂于康熙八年下令永远停止圈地。他说:“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尔部速行晓谕。”《清圣祖实录》,卷30,8页。令旨虽颁,圈地仍然时有发生。直到康熙二十四年,圣祖再重申前旨,强调:“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如旗下有当拨给者,其以户部现存旗下余田给之。”《清圣祖实录》,卷120,19页。自此以后,圈地事基本杜绝,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满汉民族矛盾也随之缓和下来。与圈地相联系的“投充”,屡禁不止,但圈地永行停止,投充遂告终结,部分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自耕农,为农业生产增添了活力。    
    举凡一代政权,都需要足够的财力维持其统治。其财力来源于征收赋税,即取自社会各阶层的生产者。取之有道,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须以建章定制的形式,颁行全国,以保持社会有序的运转。历代之乱,往往因赋税混乱而繁重,最终酿成乱阶。明万历中期,额外滥收矿税、盐税、珠税等,而使天下骚动。至明末在正常赋税之外,又加派“三饷”,百姓不胜其负担,便铤而走险,纷纷揭竿起义,向明朝展开了进攻,终将明朝推翻。    
    清入关后,明朝的赋税制度被废弃,急需建立新的制度,整顿混乱不堪的经济秩序,使经济生产和百姓的生活恢复正常,保持稳定。从顺治元年开始,责成中央各部衙门,及在外的抚按官员,共同拟定赋税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反复评核,于顺治十四年(1657年)制定出一套赋税规则,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全国,百姓遵其规则缴纳赋税。同时,又编造地亩册,也称“鱼鳞册”或“丈量册”;建黄册即户口册,每年登记户口,由国家掌握准确的全国丁口,是征收赋税收入的根本保证。丈量册与黄册,是《赋役全书》的表和里《清史稿·食货二》,卷121,3528页。,互为印证。征收办法,也从便民、利民出发,较之前朝大有改进。举其主要,一为“易知由单”制,此为官府向当地各户百姓征收钱粮通知单,单内填注纳税户姓名及应交钱粮之数,以杜滥派。“由单”之式,各州县开列本地田土上中下三等,及正、杂、本折钱粮与米、豆、麦、芥、麻等诸项,最后编定总数,再将各户应承担的数额填入单内。刊成定式,每年于开征前一月发给纳户。一为“自封投柜”,此为税户自行纳税之法。具体实施办法也很有趣:各州县皆置木柜,排列衙署前,由纳税户按“易知由单”填入的税额,亲自将银、钱投进柜中,以户部统一制定的度量称兑,如不足数当堂认补,足数则勾销,即完成当年应缴赋税。此法就称为“自封投柜”,颁行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以上两法,看起来简单,其实却是费尽心机想出来的,不失为一妙法。一个根本目的,就是防各州县私自加派,更严防贪官从中克扣。以往,由各州县官私自称兑钱粮,给克扣、贪污以可乘之机,而行“自封投柜”,当纳税户之面称兑,其度量衡标准由户部统一制定,便堵塞了漏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否则,农民一手劳动所得,为当地贪官克扣,是难以富足起来的。此外,还相继制赤历册、奏销册、循环册、粮册等,都是管理和征收赋税的有效办法,构成赋役制度的较为完备的体制。    
    康熙初,在顺治朝整顿赋税、初建税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不断改进,制度趋于严密而易行。顺治元年规定:各省解送京师的各项钱粮,总归于户部;七年时,又改为各部寺分管催收,造成名目繁多,民户负担加重,滋生出诸多弊端。康熙二年(1663年)决定,从下年度开始,总括各类杂项税收,统称地丁钱粮,作十分考成。每年正月扣拨兵饷外,其余都解送户部。各省皆将本省所收赋税,造一简明赋役册,送户部核查。颁给民户的易知由单,删除地丁两项以外的杂项名目,使之简化为“易知”。至于各部衙门所需钱粮,于每年底具题数目,次年由户部支给,至年终核报。《清圣祖实录》,卷9,9~10页。赋税规则删繁就简,去杂项各目,统称地丁钱粮,由户部统收,变革明以来至清顺治时征税多门之弊,臻于合理。    
    顺治时所行“易知由单”,内列项目繁多而杂,实行起来颇多麻烦。康熙六年(1667年),加以简化,单内只开列各纳税户土地等级(指好坏地分上中下三等)及应征收的实数。顺治时所制“序册”(地方官府向中央奏报钱粮之册簿)、“会计册”(各州县所造记载本地正项及本折钱粮、起解至户部年月日、纳户姓名之名细册簿)、“赤历册”(开列户口、钱粮,由百姓自填应纳税额的册簿)等,以靡费无益,分别于康熙四年、七年、十八年渐次废除,原定“黄册”(各州县钱粮报销及朝审、秋审之册簿,以其封面为黄色,故名)每十年编造,也一律停造。以上详见《清史稿》,卷121,“食货二”,参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赋册粮票”。赋役制度进一步简化,删除重复、不合理的部分,既易于实行,也方便了农民。    
    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全国土地与人口均有显著增长,如按户增徭、地增加赋,条目过于繁杂,易于淆混。圣祖指示户部等部门重新修订《赋役全书》。经议,全书只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税额“删去丝秒以下尾数”。改定后,名曰《简明赋役全书》。《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5)

    康熙初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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