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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恋爱需知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
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例警示:
(1)爱要有道
爱是人间最美好的感情,它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人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相悖,否则,爱就有了缺欠、有了瑕疵、有了病灶。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还公然与其谈情说爱,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欲的放纵、一种感情的变态。台湾已故女作家三毛曾说过:“一段孽缘,不过是魔鬼的玩笑。”俗话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半瓶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个情夫或情妇。”这告诉人们,现实生活已经一百次、一千次地证明:甘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搞婚外恋是不会得到幸福的。
(2)爱要自律
爱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早知没有结局的爱,就不应该开始。如果感情没有羁绊,任其旁溢邪出,得到的只是一时贪欢,摆不脱的却是长久的痛苦。今朝有酒今朝醉、让我一次爱个够、不求长久但求拥有等恋爱观,都是盲目的、缺乏理性的、且极不负责任的托辞。人应好好把握自己的爱,不能让它像流浪者似地四处漂泊,给爱一个可靠稳妥的归宿,这样它才能温暖你一生。
(3)爱莫沾财
过去的人们爱说:钱不是万能的;现在的人们爱说: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过去的人们爱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的人们戏说:有钱能使磨推鬼。可见钱在如今人眼中:魅力不小、魄力不小、神通不小。喜欢钱本身没错,钱确实能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诸多需求。然而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语今天来讲仍可奉为座右铭。人们应以自己的才智、勤劳不断创造并积累财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但有人不想付出,只想获得。嫁给有钱人当太太,或娶个富姐当老婆,如果不幸嫁(娶)不到有钱人,退而求其次,只好傍个有钱人了。这嗟来之食是否好咽,傍来的钱是否好花,只有当事者自知了。其实,一提钱便无缘。爱情与钱沾了边,就如同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买商品,爱就失去了本来面
目。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有约定可以避免起纷争
丁丁和小亚系白领一族,二人婚后认认真真地达成了一项家庭理财协议,约定:个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费习惯互不干涉,个人债务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负担。夫妻有滋有味地过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谓“AA”制,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消费观,指人们到餐馆就餐或参加娱乐旅游等活动,各自付费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国的一些时尚年轻人接受,现在它已悄然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约胜于事后争讼
俗话说:水未来先叠坝。夫妻为了避免财产争讼,可以采用事先约定形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以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因婚姻变化受损。
(2)筑起一道防范以婚骗财的屏障
社会上总有一些觊觎他人钱财的人,他们选择先结婚再离婚的手段,企图分走他人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就可以有效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使以婚骗财者的如意算盘落空。
(3)为再婚者重组家庭减少阻力
不论中青年再婚,还是老年再婚,都会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财产的权属。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担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问题若处理不好,既影响再婚老人与子女的关系,也影响新组家庭的稳定。老人选择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好妥善处理,子女就不用担心财产外流而损害自己的权益,也就不会因财产分配而干涉老人再婚的问题。
(4)促进夫妻真正平等与尊重
过去的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常处于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话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如今妇女们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独立生存,再无须靠婚姻解决生计问题。所以,当职业女性走进婚姻后,为了保持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与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愿意尝试这种个性化的家庭理财“AA”制的生活。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轻松、更愉快。
婚姻家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