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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辉祖读完卷宗,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逼嫁罪名的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叶氏后夫才死不到一年,她就已浓妆艳抹(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再说与她结婚十七年的前夫死后,她都没有守寡,更何况孙姓后夫和她结婚才一年?那姓秦的既是穷光蛋,哪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而且孙乐嘉和族长劝她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辞拒绝。由此可见,她之所以轻生,是因秦某不告而别,并非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找到秦姓雇工,至于其他,应该不难办。”
唐若瀛依言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转而努力通缉秦姓雇工。不久果然抓到秦姓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她改嫁,起先不过想以打官司来吓唬对方,后来发现事情闹大了,赶紧逃逸无踪,却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而自杀。
于是,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只是个徒刑罪名;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
具备犯罪现场勘察的知识
汪辉祖办的这个案件是旧案,当然不会再去现场查验。其实就是当时、当地发生的案件,幕友也很少亲临现场勘察,因为他们毕竟是“入幕之宾”,没有公开的身份去代替东家查验现场。但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办案者踏勘非亲临、犯证非亲鞫,终是隔膜一层。”较复杂的案件,应该向主人仔细打听踏勘时的情景,才能弄清案情。按清代法律,州县官对于本辖区内的盗贼、人命案件都要亲临现场查勘,不过到了清末,州县官已很少亲自查勘了。张廷骧说他在直隶各地为幕时,只有朱允卿知县踏勘检验最为认真,“回署时必详晰向余述,余亦必凝神听之,细为讨论”(《入幕须知·赘言十则》)。
刑名师爷一般也不参加验尸,但必须熟悉《洗冤录》,掌握验尸的要领,不致被仵作蒙骗。清代专司验尸工作的仵作,是法定的,也是民间约定成俗的贱民,大多不识字。虽然他们由殡葬业者转化而来,比较熟悉尸体的体表特征,但对于法定的检验书《洗冤录》并不能掌握,故无法精确判断某一伤痕的致伤原因。万枫江说:“仵作多不谙检验,往往有无名尸首,伤痕鳞比,以深入者为枪伤、齐截者为刀伤、紫赤青肿为拳伤棍伤,信口乱报。”(《幕学举要·命案》)所以他建议刑名幕友应深入研究《洗冤录》,以弄清确切的死因。
精通法医学宝典:《洗冤录》
乾隆年间的苏州师爷王又槐,是位很精通《洗冤录》并精通检验术的师爷。他在《刑钱必览》中记载了一则使用《洗冤录》里“滴血认亲法”判断疑案的故事。
康熙五十年(1711)夏天,江苏苏州府吴县有一件疑案。吴县一个叫徐于清的无赖和一个叫周大的人在河边打架,两人打到了一座小桥上,正好一个名叫陈明贤的人从桥上经过,被徐于清一挤,竟挤下桥淹死了。乡邻们赶来打捞,可捞来捞去都捞不着。这时衙门里的捕快正好路过,见此情景,当下用铁链把徐于清拖到衙门里,准备办他一个杀人罪。
第二天县官升堂审案,听了经过情形,认为徐于清为“误杀”之罪,应判“斩监候”。但徐于清却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推人下河,并说陈明贤虽生不见人,可死不见尸,怎么能够说自己是误杀罪?县官无奈,只得再次召集人马打捞,过了将近一个月,才从河底捞得一具已腐烂的尸体。
陈明贤的妻子、女儿闻讯后,从绍兴赶到苏州吴县,但面对那具面目全非的尸体,也不能确定是否就是陈明贤。徐于清见烂尸无法辨认,更是咬紧牙关不肯认罪。县官无奈,只得请师爷出主意。师爷按《洗冤录》的说法,建议实行“滴血认亲”:将那具烂尸拆下一根腿骨擦洗干净,然后用针刺陈明贤女儿的手臂,让血滴在骨头上。只见那血滴滴上去后,渐渐沁入尸骨中。接着又用针刺陈明贤妻子的手臂,让血滴下,只见血滴在骨上凝聚一滩。最后,他们将徐于清的手臂刺破滴血尸骨,只见滴上去立刻流走,不留痕迹。徐于清至此才哑口无言,承认误杀罪名。
断案不能单凭滴血法
王又槐对此案滴血取证的解释是:“盖夫妻情所交感,虽不沁入,亦凝而不流,理也。”他说除了用滴血法检验已死的亲属外,也可用滴血法检验活着的人是否为亲人。办法是用一个干净的瓷碗装清水,然后同时滴入两人的血,如果是亲人,“二血交融不散”,如果不是亲人,两滴血就会各自“滚开不聚”。
虽然王又槐相信滴血法,但同时他也警告说,滴血法很容易被衙役动手脚,使检验结果无法确定。比如衙役有时会在碗中偷偷放入一点白矾,这样“即非亲人,其血自能融聚”;也有时衙役们会偷偷在碗里先滴上清油,这样一来,“即果系亲人,亦各自滚开不聚”。
滴血法是中国古代一种古老的检验方法,以现代眼光来看,一点也不科学,根本不能检验亲属关系,况且又如此容易作弊。即使不作弊,重复检验后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往往前一次聚合,下一次离散。汪辉祖在其回忆录《病榻梦痕录》中就记载,他曾办过一个案子,使用滴血法后,结果仍是“游移”。所以他不像王又槐那么相信滴血法,且主张能不用就尽量不用。这是清代大多数师爷所信奉的原则,尽管滴血法是《洗冤录》规定的法定检验方法,可是“谳牍不其据之,防诈伪也”,一般很少作为惟一的定案证据。不过除了滴血法以外,对于《洗冤录》记载的其他检验方法以及死因分析方法,大多数师爷都是坚信不疑的。精读《洗冤录》一直是习幕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化身侦探乔装私访
有些命案充满玄机、陷阱,师爷除了要有高超精妙的推理能力外,更要拥有“超级侦探”的本领,才不会摆乌龙。
清代涌现出的一大批籍贯为绍兴的“名幕”中,李登瀛也是其中的佼佼者。他长期从幕,留下很多佳话。在浙江巡抚幕中,李登瀛曾破过一个大案,从而闻名天下。
这案子是衢州上报的“弑父”案件:有个母亲告发自己的儿子杀死父亲,说是某月二十七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杀死丈夫,而自己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儿子被抓到县衙审问后,很快就对杀父大罪供认不讳。按照清代法律,儿子谋杀父母罪列“十恶”的“恶逆”之罪,要处以凌迟处死的酷刑。
此案从县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复审,都没有出现异议,报到巡抚处复审时,照惯例只是转一转手就上报朝廷。可李登瀛仔细读卷宗后,总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虽然“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母亲告发儿子恶逆,儿子也承认恶逆,不应该怀疑母亲。但儿子谋杀的动机却只是与父亲口角而已,如果当场动手还有点可能,怎么会等到夜半时分才入室弑父?他虽然没能亲往衢州案发地去查看,却凭卷宗里的勘验记录找到了漏洞:农历的二十七日只有凌晨时分有一弯残月,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这户人家自然不可能通宵达旦点灯,查勘现场的通详里也没记载室内点灯,那母亲是如何在漆黑的房间里看出凶手衣服的颜色?
于是,他建议巡抚亲自提审此案,并就这个疑点追问母亲。结果案情大白:原来母亲另有奸情,杀害亲夫,再嫁祸儿子。而孝顺的儿子不愿暴露母亲丑行,情愿顶罪。案情弄清楚后,如何量刑又成难题。有人认为让儿子抵罪放纵了父仇,而让母亲抵罪又会伤此孝子之心,建议给母亲减去死刑,并将儿子发配。巡抚请李登瀛拟定上报的判决建议,李登瀛即引用儒家经典里“妻弑夫不予讳”的说法,落笔道:“今此妇既忍杀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纲灭嗣,人伦道绝。母固天属,而父尤重。朝廷制法以裁民情,母不得减,子不容坐。”此语一出,官场上传为绝判,朝廷果然依此定案,母亲被凌迟处死,而儿子无罪释放。
师爷变装查命案
刑名师爷以“笔耕”为业,案头工作为主,并无参与侦查的职责。不过如果幕友与主人有特殊关系,亦会主动参加侦查;前面提过的“父为子幕”故事里,那位少年进士知县所破的最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由他的父亲所亲自调查侦破。
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某日少年知县出外巡察,迎面来了一队大户人家的送葬行列。按当地习俗,出葬队伍不能停,即使遇到上官,上官也得让道。于是县官就在路旁等候丧葬队伍通过。期间他听手下皂隶说,这位死者还很年轻,刚结婚不久就暴病而亡。当时他也不甚在意。不过等死者妻子的轿子过来时,正好一阵大风吹来,将这位未亡人的丧服吹起。知县瞥见她丧服下是一条红色的裙子,不觉起了疑心,当机立断叫皂隶挡下丧葬队伍,并把棺材抬到附近一座寺庙里封存,准备验尸。
由于丧家是当地大族,少年知县的举动惹得他们群起抗议,并向其上司上控。少年知县一时没了主意,也不敢断定死者验尸时一定能查出凶杀伤痕。他的父亲于是教他暂且装病,好拖延几天验尸,然后自己黑夜出衙,化装成一位算命先生游历至此地,到死者乡间查访。
一天晚上,老师爷住在一个瓜棚里,与看西瓜老汉闲谈,无意间得知死者的新婚妻子在婚前就与其表兄私通,结婚后表兄送了一个小僮给她,实际上是私通消息。老师爷听完这段情节,得知新娘有谋杀动机,心里便有了底。第二天回衙,向儿子交代验尸时要详细谨慎,肯定有谋杀证据。知县闻言立即出发亲自验尸,果然在死者的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