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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公正”是与客观相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可译为“共同的公正”,即在报道新的事实、争论双方的观点时,报刊一般应持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平衡的态度。报刊面对的每一事件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看法,报刊本身也会有自己的看法。但作为社会性的传播媒介,要取得社会的承认,就不能只报道自己赞同的观点或偏爱的事实,而要尽量表现出公平的态度。
“一般的公正”是报刊的一种形式上的姿态,就具体的关于事实的报道或描述而言,“公正”则表现为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反映。于是便出现了所谓“客观报道”。马克思把这种方式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3),恩格斯则进一步提出了这种报道方式的基本原则,即“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4)。这是对客观性的一个比较经典的描述,你可以有你的观点,但是你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
恩格斯主张党内的传媒也应运用客观的报道方式,他称赞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倍倍尔(August Bebel; 1840—1913)的通讯说:
“我不先看倍倍尔关于某一问题的通讯,从来不得出关于各种事件的最后意见。他对事实客观的丝毫不带偏见的描述是很出色的。”(5)
一个马克思主义工人政党的主要领袖(倍倍尔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公认的领袖),在描述事实的时候可以做到客观和丝毫不带偏见。主观的立场观点与客观的表达,可以并行不悖,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这些论述都是19世纪的。19世纪发生的一系列变动,使得新闻传播业处于一个转折点上,“客观性”这个理念得以产生。
还有一点需要说一下的是,开放的文化环境,也会迫使作者减少主观性,不得不多少接受“新闻客观性”这种意识。
19世纪的西欧,基本实行新闻自由的政策,但是欧洲东部的沙皇俄国,则是一个高度封建专制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恩格斯谈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那时的沙皇俄国记者,习惯于每天撰写颂扬沙皇的新闻,但是当他们向西方公众报道俄国的时候,就被迫换了一种报道方式。恩格斯就此写道(引文中的评语是作者加的):
一旦作者选用了一种西方语,情况就不同了。那时欧洲(指欧洲的公众)成了法官,西方具有的新闻公开(“新闻公开”这个概念非常重要)会很快把那些因为剥夺了反对者的答辩权而被盲目信以为真的种种说法吹得精光。颂扬神圣的俄国及其沙皇的倾向依然如故(沙皇统治下的记者还得颂扬沙皇,这一点尚无法改变),而手段的选择则愈来愈受到限制(逼着你要客观,因为对方的传播环境厌恶主观推销自己的观点)。必须更严格地遵循准确的事实,选择更稳妥的和实事求是的叙述方法,虽然企图进行歪曲(因为他们有强烈的主观宣传愿望),而这种歪曲通常很快就会被不攻自破(西欧是一个新闻公开的地区,俄国的记者要时刻考虑到他写的新闻是给西欧人看的,必须符合那里的人们接受新闻的心理特征)(6)。
这就是说,“新闻公开”的语境,能够造成一种记者客观报道的氛围,就像我们到了文明程度高的地方,不走人行横道、随地吐痰、上车不排队等等陋习自觉不自觉地改掉了一样。开放的文化环境,传媒对社会事物的无形监察,以及传媒之间的相互监督,会使报道者的主观意图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这种条件下的新闻,比专制统治下的新闻要“客观”。
对比我国中国新闻社和新华社的电讯稿,两家通讯社都是党领导的,新闻稿都坚持党性原则。但写作方式的差别较大。报道同一件事实,中新社的稿子是对外发的,写作较为活泼,也注重客观的形式。为什么?因为中新社必须意识到它的受众生活在传媒体制自由化的环境中。新华社的稿子则带有比较重的宣传味。你可以有你的观点,但也可以把新闻写得客观一些,为什么新华社的稿子就一定要写得硬邦邦呢?这涉及的如果仅仅是工作传统或习惯问题,则完全可以改变,把新闻写得客观、生动、活泼一些。
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种较为正式的理念明确提出,实际上拖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在比较公认的是1900年美联社提出的“报道事实,而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宗旨,这是第一次以传媒“社训”的形式明确提出客观性原则,当然,这个理念可以追溯到1702年英国的第一张日报的告白(参见第103页)。
这个社训影响非常大,别看它只有一句话。这个时候说这句话,不像马利特说这句话的时候没人理会,而是逐渐得到了新闻业界的响应。那时美国社会已经完全摆脱了政党报刊而进入了商业报刊时期,通讯社当然要考虑争取所有传媒都成为自己的订户。这时,贯彻新闻客观性原则的条件成熟了。
当时提出这条社训的美联社社长梅尔维尔·斯通(Melville E。 Stone; 1848—1929)我们应该比较熟悉,斯通这个名字在老一代新闻工作者脑子里的印象非常深刻,他是国际新闻界的著名人物。斯通主要是从新闻实践的角度提出的要求,研究者对这个概念的理论论证还要推后些。
20世纪初,普利策(Joseph Pulitzer; 1847—1911)创办哥伦比亚新闻学院时,提到学院教育在于强调正确与可靠的报道,应训练学生把事实与意见区分开来。这可能是他对自己掀起美国黄色新闻潮造成的负面后果的一种反思吧。现在能够查到文章,是1919年美国记者李普曼(Walter Lippmann; 1889—1974)在其文章《现代自由意味着什么》(What Modern Liberty Means,这篇文章成为下面一书第二章的主体)中提出了客观报道的理念,并在1920年的著作《自由与新闻》(Liberty and the News)(图4…1)中第一次全面讨论了“客观新闻学”。他认为,客观报道是一个理想,而人是有主观意识的,我们要先了解自己的主观性(subjectivism),才能找到维护客观的方法。他不否认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希望通过专业教育而获得一种统一的客观报道的方法。这本书在中国现在没有译本。这里展示一下李普曼《自由与新闻》一书的目录:
图4…1 李普曼《自由与新闻》英文版封面
General Editor's Introduction vii
Foreword by Ronald Steel xi
Chapter1: Journalism and the Higher Law 1
Chapter2: What Modern Liberty Means 11
Chapter3: Liberty and the News 41
Afterword by Sidney Blumenthal 63
Index 89
1924年出版的克劳福德(Nelson A。 Crawford; 1888—1963)的《新闻道德》(Ethics of Journalism)一书,用整整三章的篇幅第一次正式讨论了“客观性原则”,为它做了界定,把它作为新闻业的一个专业道德标准,从而推广了这一理念。此前一年(1923)ASNE(美国报纸编辑协会)订立专业原则时,“客观性原则”已经基本得到美国新闻业界的认可。
美国“扒粪运动”的主要刊物《麦克卢尔杂志》(Mclure's Magazine)1903—1912年间在发表一系列揭露文章时,就注意到这样一种原则:“如果一个人的陈述(statement)是遵从专业的既定法则时,那么,这些陈述须是值得信赖的——事实不是指世界本身,而是指正确地陈述出它们。”正是有了一批报刊的实践,才会有李普曼、克劳福德关于新闻客观性原则的论证。
二、客观性首先是一种新闻职业理念
新闻客观性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理念层面,一个是操作层面,两者看起来是一回事,但所指是不一样的。
作为一种理念,客观性是指在工作之前,新闻从业者的脑子的一种对这个职业的认识——我要向公众客观地、不带偏见地报告事实,而且相信能够把事实和关于事实的价值(对事实的评价)分开。客观性理念是对“事实”的信奉和对“价值”的不信任,并且在报道中努力把二者分开。也就是说,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事实的时候,对事实本身要非常尊重,对有关事实的评论要持一定的怀疑态度。新闻从业者在工作的时候,要养成这样一种职业理念。
这对我们来说好像有点陌生,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新闻从业者应该有这种理念。新闻客观性虽然体现在外在的操作规则上,但其骨子里,是一个职业团体的工作人员对职业规范、职业理想的明确申明和维护。
“它们之所以是必需的,不只是因为它们在方法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技术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规定。”(7)
这是在说,新闻客观性首先要作为一种职业理念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操作方法。
下面引证彭家发教授的一段话,说明这个问题。彭家发是台湾政治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退休后还在香港、台湾多家大学任教。他写过一本书《新闻客观性原理》(图4…2),1994年第一版,后来这本书多次再版。如果研究客观性问题,建议大家找到这本书,这是一本文献型研究著作,书里一半内容不是他自己的论证,而是非常详尽的关于客观性的研究书目。一个看起来很平常的概念,仔细看,有非常深刻的哲理。
图4…2 彭家发《新闻客观性原理》封面
“严格地说,客观性报道的形式与新闻业的客观性规范,在意涵上稍有不同:前者是一种报道的呈现方式,后者则是专业的理念、守则。”
在这里,他分得非常清楚,客观性理念是首要的,没有理念的客观,方法的客观很难做到。他还谈到:
“传媒呈现的世界,往往只是编采人员的“拙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