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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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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旧戏⒈恚缓蟊弧度嗣袢毡ā纷兀�1978年11月13日第三版整版),标题是《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图7…5)。前面提到了,现在我们再详尽看看当时她们是如何论证的。这篇文章首次提出了中国要以立法来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当时我们不大懂什么是法治,使用的词是“法制”。但不管怎样,这篇文章是我看到在“文革”后最早提出中国要通过立法来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文章。她们写道: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立法。毛主席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仅仅说了几句反对他们的话的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还没有科学而精确地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犯“反革命”罪的法律);“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报纸办成一帮之舌,使他们横行时期的几乎所有的出版物都按照他们的调子发出同一种声音,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样包括还没有具体的保障人民管理舆论的法律,如此等等,下面所说各点原则上是相同的,不再一一列举);“四人帮”之所以能够对在北京、南京等地人民反对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大加挞伐,并诬陷参加这些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群众是“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集会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任意把一些群众团体和青年学习小组打成反动组织,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结社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那些敢于独立思考、坚持真理的人投入监狱,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思想自由的权利;“四人帮”及其喽啰之所以能够到处私设刑堂、草菅人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人身自由的权利。为了这些权利的实现,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但是这些权利非有不可,法制(应当是“法治”)非实现不可,这就是人民从自己的痛苦经历中,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信念。
    应当感谢林彪、“四人帮”,他们从反面教育我们一定要加快健全法制(应该是“法治”)的步伐。敬爱的董老(国家代主席董必武,是研究法律的专家)在五十年代就已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加紧实现。我们必须立即着手健全立法和司法。首先要使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精确地、完备地记载在各种法律里(这是大陆法系的理念),并且要使它们具有任何人不能违反的法律效力。
    这是我看到的最早的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关的立法呼吁。1979—1980年的时候,这方面的呼吁很强烈,当时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出这个要求。1980年以后,新闻学界呼吁新闻法出台,1984年全国人大决定着手制定新闻法。1988年,形成三部新闻法草案。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停顿了,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宣布过不再制定新闻法。80年代以来关于制定新闻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宣部的正式文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公开谈话,应该是我们谈论新闻法的正式依据。
    当时,制定新闻法的过程是这样。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有代表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案,人大法工委转请中宣部处理。中宣部起草文件《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交彭真委员长签署。1984年1月,彭真委员长在中宣部《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上批示:同意。于是,就开始做这个事情了。由人大常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的副主任胡绩伟牵头组织新闻法的制定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为此建立新闻法研究室。
    1988年,中国形成了三份新闻法草案:一个是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草案(图7…6),上海起草小组的负责人是《文汇报》总编辑马达,魏永征教授当时是这个小组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一个是国务院新闻出版署起草的草案,起草小组的负责人是新闻出版署的副署长王强华;一个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草案,负责人是所长孙旭培。
    图7…6 1988年上海起草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
    这三个草案的文稿有一些不同,例如传媒的创办主体,新闻出版署的草案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创办新闻报社、通讯社、新闻期刊社、新闻图片社。”这个方案排除了个人。还有一个方案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民集体……”“公民集体”,这是一种新的说法。
    上海的草案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科学教育文化机构及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请或联合申请出版报刊。”这里提到“其他法人组织”,也是一种新的说法。
    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的草案是:“新闻机关的创办,由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团体进行。报纸、期刊的创办也可由自然人进行。”这里提到“自然人”,以前没有过。
    三个文稿也有很多相同点,第一,都规定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二,都规定政府在平时不得实行新闻检查——我们过去在这个问题上很含糊,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意识到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是认识上的一个进步;第三,都规定创办新闻机构实行审批制——这与世界多数国家相比,我们在制度上是落后的。审批制指的是,你要提出创办传媒的申请,不批准就不能出版。19洲年,李岚清同志曾经对《中国新闻出版报》的一位副总编谈过: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中国应该改成注册登记制。当时这位副总编在一个学术会议上传达了李岚清的这个指示,我还在一篇文章中介绍了李岚清同志的这个意见,但只说是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没有明确说是谁。现在进入21世纪数年了,没有人再提这个事情。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实行的是审批制;第四,都规定了新闻报道的法律底线(即禁载内容)——这个是所有新闻法都应该有的;第五,都规定了新闻机构实行更正和答辩制度——这也是世界上目前所有新闻法都有的内容。
    总体上来说,这三个文稿在当时看来,法治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当然,个别地方和世界上各国新闻法相比,相对落后一点。
    三个新闻法的草案能够较快地出台,与1987年党的十三大有关。这年10月,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宣布要制定新闻法;
    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1989年3月,邓小平说:
    “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15)
    大家注意,这里邓小平提到的立法就包括新闻立法。
    1998年11月23日,李鹏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身份接见德国记者,发表了一个讲话。他说:中国是要制定新闻法的,还使用了新闻自由这个概念。他这个讲话发表在1998年11月24日的《人民日报》头版。90年代内,我国关于新闻传播行业的行政规章得到了完善,涉及报刊、图书和音像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具体管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世界上只有二十几个国家有新闻法,中国为什么要搞新闻法?前苏联就是搞了新闻法瓦解了。这里显然对基本事实不够了解。应该说,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包括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可能看到了国内出版的《世界各国新闻法汇编》和续编,两本书恰好收入了二十几个国家的新闻法。《汇编》只选了世界上大陆法系的一部分国家的新闻法;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有新闻法。大部分海洋法系国家也都有新闻法,当然,这个新闻法不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由很多新闻官司的案例,以及一些成文法的相关条文构成的,统称“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至于“前苏联就是搞了新闻法瓦解了”的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苏联瓦解的过程大家都知道,新闻法公布的时候,距离苏联瓦解仅一年,苏联的瓦解与新闻法的制定没有很直接的联系。
    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
    1.新闻法的“四权”理念
    制定新闻法的工作虽然暂时没有列入当前的议事日程,但新闻法的基本理念我们还是应该有的。新闻法的内容很多,在这里我想重点谈一下其中的“四权”理念,即“知晓权”、“隐私权”、“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
    第一,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the Right to Know)。
    “知晓权”也叫“知情权”。1945年美联社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 1880—1965)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指的是公众通过传媒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属于新闻自由范畴。50年代,这个概念得到法学界的支持,成为一个法律概念。2007年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也谈到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关于知晓权的法律,最早的代表性法律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推出的两部法律。随后,类似这样的法律在世界多数国家中都有了。中国于2007年由国务院推出了一部法规,即《信息公开条例》。
    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图7…7),各级政府部门的记录,如无特殊情况,应向任何公民开放;公民可以就不理会或拒绝查阅政府资料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这个文件实际上对记者最有利,记者要了解情况,就可以依据这个法律去采访。1966年在提交参院关于《情报自由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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