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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只被一方认为有价值的新闻,交流中没有被对方接受或得到回应,这个新闻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价值的。确认新闻价值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双方都要认可。双方共同认可,才能形成关于新闻价值的理念。
在上面谈到的情形中,还包含着另一个前提,即接受者的“不知”是新闻价值理念得以产生的前提。
如果接受者已经知道了某个事实,这个事实尽管非常重大,也没有新闻价值;如果一个事实发生了很长时间,但对于不知者来说,你告诉他了,对他来说仍然是新鲜的,就可能是新闻。所以新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要看接受方面的情况。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自己,也讲到别人对“新闻”的感觉。马克思说:“马斯医生是‘马克思集团’的信徒,这对我倒是一个新闻。”(1)马斯医生曾经给马克思看过病,忽然有人告诉马克思,马斯是“马克思集团”的信徒,“马克思集团”是政治性团体,马克思从来没有听说过,所以这件事对马克思来说是个新闻。显然“新闻”这个词对马克思来说,“不知道”是前提。恩格斯也说过类似的话:“哈茨费尔特和30万塔勒的事对我来说完全是新闻。”(2)哈茨费尔特是德国的一位女伯爵,涉及一个30万塔勒(当时的德国银币)的案子,别人告诉恩格斯,恩格斯当成一件新鲜事儿听,其实这件事儿已经发生很长时间了。恩格斯还谈到他与朋友载勒尔的一次聊天:“路易·拿破仑……宣布自己是巴登王位的继承人。这对载勒尔公民来说是重要新闻。”(3)巴登是德国的一个邦国,这件事情,载勒尔不知道,对载勒尔来说,便是新闻。
它是新闻吗?对我来说是新闻,对他来说也是新闻,——生活中我们常常这样说。对我来说、对他来说是新闻的事儿,我、他都不知道;如果知道了,就不是新闻了。这里谈到的“新闻”,有的与公众关系不大,有的带有社会性质,但已经传播,仅仅对“不知”的个人有意义。如果是大众传播,就涉及广大受众是否知悉所传播的事实。大家都知道的事情,绝不可能成为大众传播中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
这就是说,无论如何不能重复接受者已知的东西(包括一些套话和表达的套路),有新鲜内容是新闻的基本特点之一。在传播的时候要考虑读者知不知道这件事情,要是读者知道了,就没有必要传播了,因为它已经不是新闻。这个问题我在翻来覆去说,为什么?打开我们的报纸,看看我们的新闻联播节目,很多东西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它还在说!传媒人在做新闻时必须要考虑,能有多少人会看这种没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传媒自身的经济效益可能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因为你没有遵循新闻工作的特点。可能作为个人,我们改变不了这种整体的局面,但至少要有新闻价值的理念,尽量避免这种情形。
事实能够具备新闻价值,要有以下诸项“不知”的情形:
第一,不知道的刚发生的事实(一般是偶然、突发的);
第二,不知道的最新的变动(常规发生的事实不可能是新闻,在常规的事实中忽然发生了异常变化,这样的事实应该是新闻);
第三,不知道的最新发现(事实可能发生在过去,但刚才发现);
第四,不知道的最新发表的观点(被揭示的隐秘观点,更可能引起关注);
第五,不知道的最新知识。
下面举几个例子——
由于消息不畅通,很多事情过了很长时间以后才知道,对于不知道的人来说仍然是新闻。例如,2005年12月5日,我国著名报告文学作家刘宾雁逝世了。我遇到几个人谈起来,他们竟然不知道。为什么?因为中国没有报道,可能现在仍然有一部分人不知道这件事情。当我随意把这个消息作为不言而喻的事实说出来的时候,他们十分惊讶,怎么会不知道呢!?这个消息对他们来说,就是新闻,尽管过去两年了。2005年底,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车间爆炸,100多吨苯的化学品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松花江水污染。中央派调查组到吉林市去调查,在调查组到达前几小时,该市负责环保的副市长王伟自杀了。王伟自杀的事实,直到现在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因为大众传媒没有报道;对很多不知道的人来说,这位副市长的自杀就是新闻。
“不知”还有另一种情形:已知的事实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异常情况是新闻,已知部分不是新闻。
这样的例子很普遍,这里再举一个马克思的例子。马克思1881年给大女儿燕妮·龙格写过一封信,介绍了美国的一份周刊披露的一件事实。他说:“《爱尔兰世界》周刊,其中载有一个爱尔兰主教反对土地所有制(私有制)的声明。这是一个最新新闻,我告诉过你妈妈,她认为你也许会把这个新闻刊登在某家法国报纸上”(4)。燕妮嫁给了法国工人党领袖龙格。在这封普通的书信里,马克思把“新闻”的概念加了着重号(文中用黑体表示)。他是要说明什么道理呢?这是由于所讲的事实与通常情况不一致。对多数人来说,当时爱尔兰的主教们一般都是支持私有制的,如果某个主教支持私有制,这样的事实不是新闻,因为它在人们认识的常理之中。有一天,忽然有一个主教出来说反对私有制,这就成了新闻,因为它打破了对爱尔兰主教的一般认识。
除了“不知”这个前提,接受者的兴趣、关心和需要,也是新闻价值理念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
“不知”是事实具有新闻价值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所有不知道的事实都具有新闻价值,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接受者方面的情形。如果某人(或某些人)对某个事实无兴趣、不关心或不需要,即使不知,对他(们)来说也不是新闻。“新”的事实,只是为有新闻价值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传—受之间权衡,特别要得到接受者的认可,这才谈得上使用新闻价值的理念。说到这里,其实我们又回到了第一个前提:传、受双方的共同认可。
新闻价值的理念,揭示的是一种实用意义的社会关系。这条新闻对我有用,我感兴趣,我又不知道,这样的新闻我才会接受。这种关系或评估指引着对所报道事实的选择,于是就产生了各种选择新闻的标准。
二、为什么人能够判断事实的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包括观点事实)的一种价值判断。
事实是客观的,但是人们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对同一事实的新闻价值判断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对小一点的事情,有的人认为这个事情新闻价值大,有的人可能认为无所谓。但是在重大问题上,在共同不知的情况下,人们对相当多的事实具有较为相同的价值判断。比如,伊拉克战争爆发、俄罗斯的别斯兰事件、红海沉船、“9·11”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是新闻,这是因为人们对重大的事实有共同的价值判断。可能对这些事实的重要性的把握有轻重之分(它表现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差异),但共同的部分是:它们都应该是新闻。由于有这样的共同判断的基础,所以便存在一些新闻传播从业人员认同的、比较一致的新闻价值标准。这种对新闻的共同认识,是新闻价值理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它使得我们可以讨论“什么是新闻价值”。
前面我们说到,新闻价值表现为一种实用意义的社会关系,现在说一下新闻价值“实用意义”所处的位置。
受众接受某条新闻通常完全出于对其使用(实用)价值的判断。这种使用价值包括直接需要,比如我要做股票,就需要看股市新闻,还有就是感兴趣,由于新奇而对事件产生了想了解的愿望。
传播者发出某条新闻,一般要基于受众对新闻使用价值的考虑,但同时还有传媒的经济利益(交换价值),还有政治利益(宣传效果)的考虑,因为我国的媒体负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责任。传播者个人的兴趣爱好,也会影响一家传媒用什么和不用什么稿件。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不同报纸的版面编排而看出具体编辑的好恶或兴趣所在。
也就是说,我国的新闻从业人员发出信息,会有这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新闻对受众的使用价值;第二方面是媒体的利益;第三方面是政治利益;第四方面是传播者的个人偏好。这些都会影响传播者对事实的价值判断。
那么判断的依据在哪里?为什么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这种判断的能力?
因为我们是人,人是高级动物,最高级的有机体,对外部环境有一种本能的感知。环境被有机体感知,是一种选择性的提取,因此人有很强的信息选择能力。我们在观察事物、选择信息的时候,由于有明确的选择目的,而且还有选择性记忆,往往注意力会高度集中。记者为什么能够在很多事实中迅速抓住某个值得报道的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注意力高度集中和专业化的结果,这种情形下会产生“万绿丛中一点红”的效果。大家仔细想想,这种经验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有。比如,你要想找个人,站在很高的地方往下看,下面密密麻麻都是人,由于找人的时候你的注意力会非常集中,对这个人的特征会有一种选择性记忆,你可能会迅速找到你想找到的那个人。而无关的人,即使帮你找,往往达不到这个程度,因为他的注意力可能不集中,缺乏选择性记忆,在散漫的情况下找一个人是很难的。
这是人对外部的感知。我们每个记者都有新闻价值的判断能力,每个正常人也有这种能力,但是需要锻炼一下,时间长了,就会形成记者的这种职业本能。
在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