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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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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一样作为产品分配的要素来考虑。它提出产业应该由有大约两千名成员的社团来经营,他们在自己选出来的首长领导之下,在面积约为一平方里格的一块土地上共同劳动。在分配上,首先对社团的每个成员,不论是否能劳动,都分给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其余的产品则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劳动、资本和才干三个要素之间分配。社团的资本可以按不相等的股份归不同的成员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象其他任何合股公司那样按持股多少领取股息。每个人按才干应得的产品份额,是按其在所属集团中的级别或地位高低确定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级别都是按照集体的意愿授与的。各人得到的报酬毋须共同花费或共同享用,居住是按户分开的。除去所有的社团成员都要住在同一个建筑群中(这是为了在建筑物上和家庭经济的每一方面节省劳动和开支)以外,并不要求实行其他的共同生活。社团的全部买卖业务都由一个代理人经营,现在被单纯的销售商拿走的、由很大部分劳动产品构成的巨额利润由此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个制度至少在理论上不象共产主义那样要把现今社会中各种促进工作的动力全部去掉。相反,如果这个制度按照它的设计者的意图实施的话,甚至还会使这些动力得到加强。因为每个人确信自己会因脑力或体力劳动技能的提高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只有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或运气特别好的人才能大有所获。傅立叶主义者还有一机智之处。他们相信自己已经解决了使劳动具有吸引力这一根本问题。他们以十分有力的论据争辩说,这件事不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在如下一点上他们和欧文主义者是一致的。这就是:人们以谋生为目的进行的劳动,不论多剧烈,其强度都不会超过其他一些人为寻乐而进行的劳动(他们已具有充分的生活资料)。这肯定是一意味深长的事实。研究社会哲学的人可以从中汲取重要的教训。但是,以此为依据的议论很容易被夸大。如果不舒适而又劳累的工作会被很多人当作娱乐随意进行,人们为什么不想一想,这样的工作成为娱乐活动,不正是因为这些工作是随意进行的,因而也可以随意不干吗?是否有离开某种工作的自由往往是痛苦和欢乐的分水岭。很多人一年到头住在同一个市镇、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座房子里,从来没有搬家的念头,但是,他们若按当局的命令圈在同一地方,就会感到这样的监察是绝对无法忍受的。
按照傅立叶主义者的看法,几乎没有一种有益劳动必然和肯定是不合心意的,除非这种劳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或者是过量的、无法激起竞赛兴趣或赢得他人同情的。他们坚决认为,任何人都不会过分劳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有闲阶级,不会象现在那样把大量劳动浪费在无益的事情上;组织起来又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消费。他们还认为,使劳动富有吸引力的其他必要条件是所有劳动都交给社会小组来承担。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同时参加若干小组。他们在每个小组中的级别由他们的同伴根据所能提供的服务好坏投票评定。从公社的每个成员可以按照各自的兴趣和才能参加几个小组可以推断,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可在某一个或几个小组中占据高位。这样实际上就会达到或接近于真正的平等。但这不是靠对各种个人天赋的限制,相反却是靠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才能来实现的。
从如此简短的概述中一定可以看出,这个制度不会违反影响人类行为的任何普遍法则(即令在现今这种德育和智育不完善的状况下也是如此)。现在说这个主义不可能成功或它的支持者的大部分希望均会成为泡影,是过于性急了。这个主义,和所有别的社会主义一样,都是令人向往的,因而完全有权利要求取得实验的机会。它们都可以适当的规模进行实验。除参加实验者外,是不会有什么人身或金钱上的风险的。要靠经验来确定哪一种公有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或多快的时间内代替现在的以土地和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产业组织”。同时,我们可以确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尽管毋须试行限制人性的最终发展,政治经济学家所主要关心的还将是,基于私有制和个人竞争原则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条件问题;在人类进步目前阶段所具有的主要目标不是取消私有制,而是加以改良,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好处。
第二章 续论所有制

第一节 私有制意味着可按契约自由取得财产
下面要讲的是,私有财产的观念的含义如何,以及在私有财产原则的应用上有什么限制。
私有财产制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指承认每个人有权任意处置他靠自身努力生产出来的物品,或不靠暴力和欺诈从生产者那里作为赠品或按公平的协议取得的东西。整个制度的根本是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物品具有极益。因此,对于现行的制度可能提出如下的异议,即,它承认人们对不是自己生产的物品具有所有权。例如(有人也许会说),一家工场的工人靠他们的劳动和技能创造出全部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并不归他们所有,依照法律他们只能得到规定的工资。这些产品都要归仅仅提供资金的人所有,这个人也许对工作本身没有做过任何贡献,甚至连监督指挥都谈不上。对这一点的答复是,工业劳动只是生产商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没有原料和机器,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在生产时用来向劳动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资金,劳动就无法进行。所有这些都是原先劳动的成果。如果劳动者们拥有这些,他们就毋须把产品分给任何人;而只要他们没有这些,他们就必须对持有这些的人给予代价。这种代价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原先劳动的代价,二是对于节欲(劳动产品不用于享乐,而用于上述用途)的报偿。资本也许不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不是由于目前拥有资本的人从事劳动和节欲而产生的;但是,它是某个前人从事劳动和节欲的结果,也许实际上这个人被非法地剥夺了资本的所有权,而在目前的年代里,更加可能的是通过馈赠或自愿的契约把它转移到现在的资本家手中。因此,到现在的所有者为止,过去的各个所有者至少都曾经节欲。也许有人说,这些继承别人储蓄的人与其前人没有留给他们任何东西的那些勤勉的人相比,具有其不应享有的优惠,这种说法是对的。我不但同意,而且坚决主张,当富人们以其储蓄留给子孙时,这种不劳而获的利得应当削减到与公平原则相符的程度。但要是说劳动者与其祖先留有储蓄的那些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也可以说劳动者的境况与其祖先毫无储蓄的那些不劳动者相比要好得多。他们和这些继承人共享这种利益,虽然程度有所不同。现在的劳动与过去劳动和储蓄的成果二者合作的条件是要通过当事者的协商来决定的。双方的关系是焦不离孟,孟不离焦。资本家离了工人什么也干不成,而劳动者没有资本也不行。劳动者为就业而竞争,资本家也在一国全部流动资本的限度内为招到劳动者而竞争。人们往往认为竞争肯定是劳动阶级困苦和地位下降的根源,似乎看不到高工资恰好同低工资一样也是竞争的产物。美国的高工资和爱尔兰的低工资都是竞争法则起作用的结果,同英国的情况相比尤其是这样。
所有权包括按契约取得财产的自由。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权利,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人们在经别人同意而取得别人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物品也具有权利;因为这种物品是出于生产者的好意馈赠或以他们认为是等价的物品换得的,而妨碍他们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第二节 规定的合法性
在考察私有制原则所未包含的事项前,我们必须对一包含在这一原则之内的事项加以说明,这就是,过一定时期以后,应按规定赋予所有权。固然,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思想,对于靠暴力或欺诈取得的物品,或因不了解情况而占有别人已先取得所有权的物品,都不应承认其为占有者的财产。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证人全部死亡或失踪,而交易的真实情况已查不清,则不以他们的非法取得为不法,是保障合法占有者所必需的。所以,任何国家的法规都承认,若干年内从未在法律上提出疑义的所有权,是完全的所有权。即令这种占有是不合法的,过一个世代以后,由也许是真正的所有者取回这种物品,重新行使其久未行使的权利,这样做通常会比将原先的不公置之不问,带来更大的不公正,而且经常会带来更大的公私祸害。原属正当的权利仅仅过了一段时间就宣告无效,似乎有些严酷;但是,有时过了一段时间(即今只注意个别情况,不考虑对所有者安全感的普遍影响),苦乐的天平会向另一边倾斜。人们的不公正行为同天灾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来愈难纠正。人类的交易,即令是最简单明瞭的,也不能按以下方式对待,即,某事在60年前是适当的,因此在今天也是适当的。几乎没有必要指出,不去改变以往不公正行为的这种理由,不能用于对待不公正的制度或规定;因为有害的法律或习俗并不是遥远过去的一种有害行为,只要这种法律或习俗还存在,有害的行为就会反复发生。
这就是私有制的本质。现在要考虑的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曾经存在过或仍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有制与私有制原则相符到什么程度,或从为私有制提供依据的理论来看是否可取。
第三节 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所有权只包含以下各种权利,即每个人对自身才能、对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产的物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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