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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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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初那100夸特谷物全都是用相同的费用种植出来的(只耕种最优质的土地),如果这种费用以每夸特20先令的售价便可得到偿付并得到普通利润,那么,只要谷物需要量不超过100夸特,谷物的自然价格就将是每夸特20先令;只有在因气候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供应量发生变动时,自然价格才会高于或低于这一水平。但如果那个村庄的人口增加,则养活人口所需的谷物量就迟早会超过100夸特。我们必须假设,该村庄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谷物。在这一假设下,除非该村庄耕种劣质土地或改而采用花费较大的耕作方法,否则就生产不出100夸特以上的谷物。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会致使价格上升。价格的这种上升,会由需求的增加逐渐引发。只要价格上升,而上升的幅度又不足以补偿追加谷物的生产费用及其普通利润,则这有限供应量增加了的价值,便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假设每夸特谷物的收益低于25先令,耕种次好或次远的土地便是不合算的;并假设要从头等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也需要有这一价格才能补偿花费较大的耕作。如果是这样,价格便会由于需求的增加而不断上升,直至上升到每夸特25先令。现在25先令就成了自然价格;价格若达不到这一水平,就不会生产出社会所需的谷物量。然而,价格达到这一水平后,谷物在一段时间内就会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而假如人口不增加的话,谷物也许会永远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价格一旦达到这一水平,就不会再降低(尽管偶然的大丰收会使其暂时下跌);只要无需再一次增加生产费用就可获得社会所需的谷物量,价格也不会进一步上升。
在上述推理中,为方便起见,我把价格当作价值的符号,因为价格这一观念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在以下论述中,如有必要,我仍将这样做。
在上面假设的情况下,谷物供应量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生产费用。虽然追加的20、50或150夸特是用每夸特25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但原来每年所需的那100夸特仍仅仅是用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原来的供应量和追加的供应量是在不同质量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即便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上述说法也同样正确。假设质量最好的土地以前是按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100夸特谷物,现在则要运用花费较大的方法生产150夸特,而除非谷物的价格为每夸特25先令,否则采用这种花费较大的方法就是不合算的。只有那追加的50夸特的生产费用为每夸特25先令,而原来那100夸特的生产费用仍是每夸特20先令,这100夸特由此可获得需求的增加所导致的价格上升带来的好处,所以,除非追加的50夸特能补偿全部追加的费用,否则谁也不会增加费用来生产追加的50夸特。由此可见,追加的50夸特将相应于其生产费用,按每夸特25先令的自然价格生产出来,而原来那100夸特,相对于其自然价格而言(即相对于足以补偿其生产费用的价格而言),每夸特将多获得5先令。
如果生产任何一部分供应量(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一定价格,则其余各部分供应量也会得到这一价格。我们不会因为一个面包所使用的谷物产于较肥沃的土地,因而生产费用对种植来说较低,就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块面包。所以,一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所有商品可以分为三类,这就是其中第三类商品的“价值法则”。
第二节 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费用的差额
如果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可获得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那么,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有其他产品,由于也必须按这种价值出售,便可获得高于其生产费用的价值。正确地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取决于生产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压低需求、使需求与有限的供给相一致所必需的昂贵程度。然而,这些产品的所有者却享有一项特权;他们所获得的价值,可带来高于普通水平的利润。如果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诸如免税这样的特殊待遇、体力或脑力上的优势、只有自己知道的某种秘诀、较多的资本或可以枚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因素,那么,他们获得的这种利益就是高于一般资本利润的超额利得,或多或少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但是,如果象在我们正较为仔细地考察的情况下那样,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拥有某种特殊质量的生产要素,比如拥有较肥沃的土地,可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商品价值,如果这种土地不为耕种者所有,那么,拥有这种土地的人,就能以地租的形式,从耕种者手里拿走耕种这种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我们由此而经由另一条道路也得到了第二编末尾一章 所考察的地租规律。我们再次看到,地租是运用于土地的各部分资本的不同报酬之间的差额。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用同量资本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额为多少,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供给。所有国家,无论面积大小,除了已耕种的土地外,均还有尚未耕种的土地;而且只要有多余的未耕种土地,则不管其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实际上,供应量有限的,仅仅是质量较好的土地;而即便就这种土地来说,也不能要求得到过多的地租,致使尚未耕种的土地加入竞争;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尚未能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好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大致等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已经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差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在实际运用的土地或资本中,那些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支配全部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正是由这种土地或资本决定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地租决不是价值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的价格,由于各部分农产品的报酬不相等,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外,各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地主能占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带来的全部超额利得,从而使各部分农业资本的利润相等。如果地主一致放弃地租,那他们只是把地租转让给了农民,而丝毫无益于消费者,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将是生产出一部分现行供应量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如果一部分供应量获得现行价格,则全部供应量都将获得现行价格。所以,除非限制性法令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就决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地租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也不会有损于公众,这就象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土地税的形式征收地租,地租会成为有利于普遍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基金那样。
第三节 矿山和渔场的租金以及建筑物的地租
并不是只有农产品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生产费用,并不是只有农产品由于几种生产费用之间存在着差额而能与这种差额成比例地提供地租。矿山也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各种采于地下的原料,如金属、煤炭、宝石等,都得自富饶程度有很大差别的矿山,所谓富饶程度有很大不同,就是使用相同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得到的产品数量有很大不同。由此人们显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使劲开采最富的矿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呢?对于土地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因为很显然,不可能仅仅用最肥沃的土地来满足一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全部需求;即使能满足,其中一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也必然和在最差的土地上生产出这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相等。矿山的情形则不是这样,至少不是普遍这样。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在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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