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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记忆中第一次给朋友出卖。
所以,这一次小云给自己同寝室的好友出卖,其中滋味,我感同身受。
只是,更难受的是,我和小云努力回忆了很久,怎么也想不起来是在什么时候得罪过章冰的了。她为什么要这样呢?是不是我们自己为人存在问题呢?我们最感到困扰的正是这个:她让我们对自己的人格都不太自信了。
我们的心灵这个时候无比脆弱。
这次预审过程中,我们除了看到这些荒诞的证词外,也听到了各种版本的流言:正在复读的隋亮告诉我,学校里一些比较“八卦”的人,有的说我们是靠小云去歌厅唱歌挣足打官司的钱的,有的还说我们已经住在一起了;更有甚者还说我们在预审的时候拿了学校10万块钱,撤了诉了结了官司……更卑劣的谣言我就不列举了。
对此,我不会感到愤怒,只是感到惊讶,惊讶于谣言的“高水平”。
此后过了大概1个月。12月17日,第二次预审也就是正式的预审开始了。这次斯律师也随我们一起出庭了。对方的陶律师也来了。
到了法庭里,我发现学校派来应诉的人以及校方证人中很多都是我所熟悉的人:其中就有我高三的班主任陈老师、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一个学校的保安、宿管办的主任、小云他们班的班长。此外,还有几个高二、高三的学生,他们当中有的人我认识。
让我们稍感欣慰的是,这些老师的证言与第一次预审交换证据时我们所看到的证词相比,都显得保守了许多,或许是因为大家面对面而不好意思做得太绝,或许是因为他们确实是按照自己的良心说话了。当然,我更愿意情况如后者那样,我们不愿意把人想得太坏。
我们愿意相信大多数人都是好人。
昔日的老师与校友,今日的对手,多少有点尴尬,我觉得此刻不便与他们再进行直接的接触,因此眼睛瞥向别处。我忽然发现来给学校作证的几个不认识的学弟学妹每个人脸上都明显地挂着一副极度鄙薄、疾恶如仇的神情,一双双眼睛似乎要喷出火来。
有没有搞错?干嘛这样看我,好像我是你们的杀父仇人似的!这么想着,我低下了头,我不愿也不敢直接看着他们的眼睛,我害怕自己在这庄严的地方忍不住笑出来。一歪头看见了身边的小云,我看到她的神态,吓了一跳:只见她双手抱在胸前,眼睛里噙着泪水,故意跷起了腿,恶狠狠地瞪着表情激愤的学弟学妹们,摆出了一副高傲的姿态。
看到她这样子,我小声说:“喂,腿放下来,法官看了多不好!”听了我的话,她把腿放了下来。不过,过了一会儿,她又跷起了腿。
这时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走了进来,小云主动跟他打了个招呼,吴老师慌忙“哎”了一声,随即脸就红了,很尴尬的样子。
很快,预审就开始了。校方的证人之一,保安科的张老伯走了进来让斯律师提问。这个张老伯年纪将近六十,据说心脏不太好,而且耳朵也有点背。斯律师问了他好几个问题,他的回答都让人啼笑皆非。
当张老伯描述到我和小云在学校的表现的时候,说:“他们俩的事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们的行为非常公开,从不避讳他人。他们经常勾肩搭背,卿卿我我,不管周围有没有人,他们完全不注意自己的形象,这种行为在校内影响很坏。仅是我个人看到他们就有那么两次,在操场上搂搂抱抱,很不像话……”
这个时候斯律师插了一句:“他们交往的两年中,被你两次看到搂抱,这算很多次吗?”这么一问,顿时把张老伯噎住了。
斯律师笑了一下,接着问:“在此期间有没有见过类似谈恋爱的?”
张老伯想想,说:“从来没有。”他可能觉得这句话说得有点过,于是补充说:“谈恋爱的有那么几对,但为数不多,也比较含蓄,像他们这样明目张胆,这么过分的独此一对。”
斯律师又笑了:“既然其他几对谈恋爱谈得很含蓄,您又是怎么知道的呢?”这么轻轻一戳,张老伯一下子泄气了。我忍住笑看着这个平时跟我蛮熟的老伯,哎呀,他这套说辞一套一套的,怎么听怎么像某个老师教的,还蛮有文采的。
接下来出来为学校作证的是我高三的班主任陈老师。
斯律师首先问陈老师说:“听说您是原告之一魏罡同学的班主任,那您来此作证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陈老师的话出乎我们的意料:“我有什么目的啊?为讲和嘛!”
斯律师接着问道:“您对魏罡同学总的评价是什么?”
陈老师习惯性地捋了捋头发,说:“这个同学总的来说是不错的……”
忽然,学校的律师打断了斯律师和陈老师的对话:“请你们不要问与材料无关的问题!”随后陈老师就被叫了下去。看着班主任的背影,我心里一阵难过,这个老师太让人琢磨不透了!他给我这样的评价,是不是因为他不想把事情做得太过呢,是不是还念及师生情谊的呢?但是想到以前他一些行为,我又实在无法释然。
每当回想起放录像那天陈老师那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我心里就一阵酸楚,一阵难过。
今天陈老师的话还算客观,也许,还是念及了几分师生情谊,不想把事做绝,但愿如此吧。
接着,几个学生证人也相继站起来发言了。当法官问他们,你们中学谈恋爱的学生多不多的时候。他们的回答干脆而坚定:不多!像魏罡和他女朋友这样的只是少数的少数。
这时,我注意看了一下正在作证的那两个同学,呵呵,我认识他们。
小云他们班的班长文尹自己就谈恋爱,这里就先不提她了。
另一个低我们一年级的学弟,他不仅谈恋爱,而且还因为和一个高三的师姐进行姐弟恋而闻名,大家称他们俩是“校园锋菲恋”。
我和小云都清清楚楚地记得,当时这个小“谢霆锋”一下课就跑到高三年级的走廊上,和他的师姐兼恋人谈笑风生,这一幕也在学校里传为佳话。
没想到,现在,他居然能站在法庭上天真无邪地说出“我们中学谈恋爱的很少”这样的话。我和小云闻言不禁感叹,他真是一块演戏的好材料。
其后走进来的是三个脸上带着疾恶如仇的表情的女生,其中一个还很夸张地穿了一双红艳艳的皮鞋,给人的感觉很滑稽,非常滑稽。她们在面对律师和法官控诉我的时候,始终不看我和小云。
她们三个的证词更是自相矛盾得一塌糊涂。她们三个人之中倒有两个没看过那盘录像,但是当问及“片子开头有没有‘对事不对人’的说明”时,三个人像三胞胎似的一起说:“注意了。”其中还有一个女生说:“他们这样的行为平时在学校走廊、操场上看见不觉得有什么,但是拍到电视上放出来,就觉得有些意外了……”
听到这里,我想对方律师可能会不好受了,最后这个女生说的话分明是在给我们提供有利材料啊,真是苦煞了学校请的这二位律师。
这次预审,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第三部 我们这样长大第八章 与母校对簿公堂(4)
“做人应该厚道一点”
起 诉 状
原告:魏罡, 男, 1984年11月24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本书此处隐去) 邮编:(本书此处隐去)
被告:上海市XX高级中学
住所地:(此处隐去)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
2、判决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3、判决认定被告在平时用录像监视原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4、判令被告在上海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在开学期间XX中学布告栏(求真碑背面)内公开张贴对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七天。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魏罡是被告上海XX高级中学2003届高三(1)班的学生。原告2000年进学校时即发现每个班级教室里安装了摄像头,据介绍说该摄像头是学校为监考所用,原告及其同学们虽觉不妥,却又无可奈何。
2002年初一次晚自修(依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晚自修),原告在教室的后排坐位上和其女友有亲昵的行为,原告不知道行为已经被被告的监控摄像头拍到。2003年4月7日,被告通过广播通知全校同学观看录像,录像的主旨是对学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进行曝光,而内容大部分来自学校安装的摄像头所摄制的录像。录像其中一段就是原告和女友2002年年初在教室里的亲昵镜头,录像的开始并未在原告及其女友脸上打上马赛克,稍后才在双方的脸上打上一些马赛克,但是认识原告及其女友的人能清晰地辨认出原告及其女友。该录像播出时,全校的哄笑声就此起彼伏,给原告带来的感受是非常之难受,尴尬、难堪、震惊,原告一时无法形容。事情发生以后整个学校都炸开了锅,大家都在谈论这件事情,说什么话的人都有,甚至那些不认识原告的高一、高二年级的同学还专门跑到原告所在的班级来寻找。原告一下成为学校的“知名”人物,同时也成了全校的笑柄,同学们课余谈论的谈资,嘲笑讽刺的对象。无论原告走到哪里,都会遇到异样的目光,窃窃私语,甚至指指点点。为此原告情绪很消沉,有意尽量地避开人群,连吃饭也不敢到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