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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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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1)

  余秋雨“连环官司”彻底破产的原因,试析如下:    

  第一,法律知识不及格。余秋雨告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把三篇记者署名的文章当作自己的作品,看来他连什么叫著作权都没有很好弄懂,因而被法院驳回。他告我则把我使用带引号的“狡猾”看作是最严重的诽谤,这就把语法修辞常识引进法庭,成了“狡猾”一词竟然值十六万元人民币的一大笑柄。他还把我过去赞扬他学术成就的话来告我,也于法无据。他告肖夏林,因欠缺管辖权常识,把起诉书送错了法院,出尽了洋相。    

  余秋雨无论告谁,总是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可他压根儿不懂得名誉权受损不能用个人感觉取代社会评价。正因为他不懂得这一点,他打的三场官司从不向法院出示自己名誉受损的证据。就算他懂得这一点,谅他也无法拿出这一证据。君不见,我指出他参加过“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肖夏林说余秋雨为深圳扬名是为了利益等价交换,余秋雨的名誉并没有因此受损。他现在书照出,版税照拿,电视照上,“形象大使”照当,就是评选江南美女,人家也不会忘记叫他当评委,名誉何损之有?    

  余秋雨法学常识严重不足还表现在他打官司时,把自己装扮成“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文化尊严”的神圣使者,其言外之意是要让法官和读者小心:如果他打输或打平了,法律与文化的尊严便将丧失殆尽!正如网民布芒所说:“但是,且慢,法律的尊严是由起诉者来维护的吗?它分明是法官的职责,余教授有什么权力将其窃为己有?”    

  第二,告人的动机不纯。余秋雨告我,是企图恐吓我乃至恐吓一切“文革”文学研究者再不能谈他的“文革”问题了,否则就以“倾家荡产”乃至进班房相威胁。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他告肖夏林,也绝不是单纯为了说明自己没有接受一套豪华别墅这一事实,而是因为肖夏林主编了《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这本批判他的文集。这里不妨听听马克思的说法,他认为要求惩罚当事人的方式,是一种“非法行为”。余秋雨打官司的举动就是要求惩罚不同观点的人。“马克思还说:政府若禁止发表‘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的文字,就‘剥夺了对任何官员(公众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去控告别人”(何家栋)。余秋雨不懂也无法懂这一点,故他只好挖空心思花了几年时间算计出对方某篇文章的某句话不严谨然后由此入手。这种做法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误了卿卿性命,让自己光荣地“牺牲”在“法律苦旅”途中。法院判他败诉,就是最好的证明。    

  余秋雨打官司的另一动机是借助法律手段制造文化绯闻炒作自己。他总想站在新闻第一线,始终成为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可他学问做得一天比一天差,书一本比一本质量低。通过打官司,正好为自己“注水”新书做广告。以这种近乎邪门的方法打官司,焉能不败?    

  第三,压而不服,未能收到恐吓的效果。以笔者而论,并没有因为他告我而停止对余秋雨现象的研究和批判,反而在官司了结后以著文和出书的方式继续对余秋雨不健全的文化人格进行深入的解剖。肖夏林更是初衷不改,在官司期间和结束以后,写了大量的文章抨击他心目中的“文化恐怖分子”余秋雨的人品和文品。余开伟在官司前后还主编了《忏悔还是不忏悔》一书,内有“围剿余秋雨”专辑。肖夏林则主编了《余秋雨的敌人》。此外,还出现了批判余秋雨的新秀“潘多拉”。他最近接连写的《余秋雨是不是一个妄想狂》、《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传诵一时。尤其是异军突起的上海辞书专家金文明,以金牙狂啮“咬嚼”余秋雨,以莽莽草丛中寻蛇的劲头挑出余秋雨文化散文中的一百多处的文史错误,并“咬嚼”出余秋雨的剽窃行为,使余秋雨想告而无法告他,只好在境外媒体发出“弱势如我”、“我到底可以怎么办”的哀鸣,从此失却回应对手的能力。    

  第四,玩弄法律,视法律为儿戏。余秋雨在新加坡说,他告我是“故意将事情弄大的”,从这“故意”中看出他是在玩弄法律。由于抱这种游戏人生的态度,故不仅他的散文文史差错多如牛毛,就连他写的一千多字的起诉书也错字连篇。如他告肖夏林时,起诉书中的错字甚多:把肖的证人“黎鸣”错为“黎明”,把“冒充”写成“昌充”,把“连续”错为“边续”。如果错个把字也许可以原谅,可他一错再错,这说明他告人心切,连起码的文字功夫都欠缺。堂堂“文化大师”写起诉书错字如此之多,这哪里是尊重法律,而分明在藐视法庭,无视法律的权威。    

  第五,舆论对他十分不利。如果到网上查找,很难找到一篇重量级的作者支持余秋雨打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原先支持过余秋雨和批评余杰的人这次都不做声,个别的如上海大学郝雨先生则由原来支持余秋雨转向支持被告。这就是说,在舆论战这方面,余秋雨是彻底输了。这点他自己也感觉到了。他在《借我一生》中就感叹:“我们斗不过他们。”    

  最典型的是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个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把余秋雨“改编”李泽厚的研究生刘东的成果贬之为“剽窃”,并认为这种行为比学术首骗王铭铭更带有欺骗性(参看《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如果不打这场官司,这样激烈、犀利的批判文章就不可能被“逗”引出来,也就不可能出现这种“庭外审判余秋雨”的壮观场面。真是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2)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的失败。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社会,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对本地的文化名人进行各种关照和呵护,也算是情理中的事。以“余古官司”而论,全国的大报小报都进行跟踪报道,唯独上海媒体不哼一声。到被告拿到别人揭发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迹材料和他自己的检查交待时,上海法院竟用秘密开庭的方法处理:不许记者进入,不许市民旁听。余秋雨的“文革”表现竟成了国家机密,而中共中央审判“四人帮”均是电视直播,可见这样做的真正目的或者说客观效果是为了给余秋雨遮丑,以防止媒体把他的“文革”中的劣迹曝光。但再怎么保护也有底线,总不能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判余秋雨胜诉,判我败诉,这样就有可能损害上海法院的形象,故只好无奈地以和解收场。原来气壮如牛的余秋雨声称要百分之三百打败我,此案绝对不能和解。在经上海法院再三做工作后,他只好放弃侵权的指控和索赔的要求,在相当于撤诉的调解书上签字。和解对余秋雨来说就是失败,尤其是他想速战速决的大败,是他开打一系列官司首次受到的挫折。而余秋雨告肖夏林官司在北京开庭,北京不受上海的干扰——虽然法院也曾劝过肖夏林向原告致歉和解,可遭到肖的严辞拒绝。在法院对余秋雨做到仁至义尽,这大概就是余秋雨讲的对他的“抬爱”之后,北京法院便高扬法律正义之剑,旗帜鲜明地宣判余秋雨一败再败。这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第七,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使出“公众人物名誉权弱化”的杀手锏,使余秋雨以后打官司再没有退路。总是以老子天下第一自居,总是假想自己为伟大、光荣、正确以至“刀枪不入”,这种妄想症正使一些人逐渐走上“神坛”。不过,据韩浩月先生的观察:“这里的‘神’已经是‘神经病’的简称了。这些人当中,有名演员、名主持人、名嘴……恕我臆测,我们敬爱的余秋雨先生,此刻不是正站在‘神坛’上,就是在通往‘神坛’的小道上一路狂奔。该拿什么来拯救你?”靠打官司吗?可法院保护文学批评者监督公众人物的权力,而不为公众人物捍卫自己并未受损的名誉权行为提供任何法律保护。以余秋雨告肖夏林一案为例,肖夏林说深圳市政府给原告奉送一套别墅,这未经查证,可谓态度轻率,可法院并不确认“奉送别墅”传言是否真实,也不对谁是此传言的始作俑者作任何追究和调查,却以被告的言论“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而驳回余秋雨的一切诉讼请求。以后余秋雨再告谁,“余肖官司”便给人们这样一种“示范作用”:作为获取了众多名誉和利益的公众人物,为了满足广大读者、观众知情权的需要,或曰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他们应“牺牲”部分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被告可以用司法机关限制公众人物部分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诉求、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理由而轻易获胜。一旦文化研究工作者和公民有了这样的“特权”,不仅是余秋雨,就是李秋雨、张秋雨都不敢以对方言论有偏激之处和个别差错而轻易把人拉上法庭了。于是,狡黠的余秋雨只好以不再“深陷官司漩涡”为由将“法律苦旅”黯然收场,软弱无力地宣布今后再不打官司,也无精力——准确的说法是无能力去回应别人的批评了。    

  一个从普通大学教师成长为文化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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