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苹担驮诨拭窕呦率苤趁裢持蔚氖芎φ吆此担毡镜恼胶蟛钩ザ际羌洳怀浞值摹U蛭绱耍跃」苷胶蠼担澳旯チ耍衷诟鞴芎φ呷砸愿髦指餮男问较蛉毡咎岢稣胶蟛钩サ囊蟆#ǘ┤毡居敫鞴钩デ榭龅谋冉�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德国实施补偿的情况(1)
关于战后补偿问题,常常将日本与其过去的“盟国”——德国进行比较。德国对这个问题一直是比较正面地加以认真对待的。然而,日本由于被纳入美国远东战略中,一直回避这一问题。这可以从下列的具体数字中看出。
1994年3月,我曾访问设在德国波恩的财政部的战后处理机构。波恩与街头到处乱写乱画、嘈杂的柏林相比,是一个人口约30万人的安静城市。在财政部,从负责处理战后问题的科长和负责调整负担法的科长们那里听取了关于德国战后实施补偿情况的说明。
据说明,截止1993年1月,德国根据联邦补偿法、联邦还债法等法律已支出的补偿金合计为904亿9300万马克(见表1)。今后将以2030年为目标预定支出总数为317亿7200万马克(见表2)。二者合计支出的总补偿金额为1222亿6500万马克(见表3)。德国财政部把如上预定实施战后补偿的计划制成表,并发给来访调查者。
表1 截止1993年1月支出的补偿额 (单位:马克)
根据联邦补偿法(BEG)的支出 710亿4900万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39亿3300万根据以色列条约(卢森堡协定)等的支出 34亿50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14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78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20亿1700万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6亿4400万合 计 904亿9300万
表2 1993年2月以后支出的补偿额 (单位:马克)
根据BEG的支出 239亿5100万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67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11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42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12亿8300万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11亿7100万合 计 317亿7200万
表3 到2030年支出的补偿总额 (单位:马克)
根据BEG的支出 950亿根据联邦救济法的支出 40亿根据以色列条约(卢森堡协定)等的支出 34亿5000万根据与16国间的总协定等的支出 25亿其他方面的支出 120亿对BEG规定以外的州的支出 35亿根据放宽过于苛刻的最终规定的支出 18亿1500万合 计 1222亿6500万
日元汇率因当时行情不同而异。若按现在1马克等于65日元的汇率计算,截止1993年1月1日支出总额为904亿9300万马克。如表2所示,1993年2月以后预定支出317亿7200万马克;如表3所示,至2030年,最终支出总额为1222亿6500万马克。若按比此更靠前的汇率,即1马克等于80日元换算的话,那么,截止1993年1月1日支出约为7兆2394亿4000万日元,最终支出总额约为9兆7812亿日元。
对赔偿“还价”的日本
日本向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老挝、新加坡、菲律宾、缅甸、印度等国家支出的补偿总额为6565亿日元,若包括放弃并被接收的“在外资产”约3500亿日元和旧金山媾和条约缔结前的中间赔偿约为1亿6000万日元在内的话,则超过1兆日元(中间赔偿是以进行赔偿为前提条件,其中约有30%的金额是作为占领地或日本国内的机械类的东西提供给中国、菲律宾、英国、荷兰等国家的)。
但是,这些赔偿金不是支付给直接受害者,有时是为支持其他地方的独裁政权使用的,或者其中一部分回流到日本保守政权手中。德国的赔偿额与日本的相比,实际上是7兆日元与1兆日元之比。如前所述,德国至今仍在继续支付赔偿金(根据拓殖大学教授佐藤健生和一桥大学教授田中宏一等人的研究)。
日本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对此日本政府有关人员也是承认的。例如大藏省财政史室编的《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一卷有如下的记载:
“多少年来,日本在赔偿的交涉中一直竭力坚持自己的立场,其结果使赔偿的实际负担大为减轻。由于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较晚,才使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从总体来看,日本就能毫不费力地支付赔偿金,加之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拖迟,使复兴的日本有了再次向东南亚各国进行经济扩张的绝好机会,从而带来了利用支付赔偿金和无偿经济合作的效果。”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德国实施补偿的情况(2)
如前所述,原外务省高官·须之部量三也说过:“(这些赔偿)是日本经济真正复兴前的事情,无论如何也要把减轻日本的赔偿负担作为重点”,“赔偿问题虽从条约上、法律上确实得到解决,然而仍然存在着某种尚未消除的不满。”
日本甚至利用这种不充分的赔偿作为战后向东南亚各国再次扩张的机会。当时,吉田首相曾说过:“各国都讨厌投资这一提法,所以使用了他们所希望的赔偿这一用语,但是我们自己可以说是投资。”
外务省的赔偿部监修的《日本的赔偿》一书坦率地指出:“把提供的出口困难的设备类和过去未出口的资材作为赔偿,会加强日本与其他国家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奠定将来出口的基础,这对我国来说是最理想不过的。”另外,在1956年5月的自民党政策月报上也指出:“赔偿是日本经济发展的特权。”
实际上,我认为在德国赔偿、补偿方面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于是我向波恩财政部的官员提出此问题,他回答说:“德国的补偿不是提供设备和资材等,所以不存在日本那样的情况。”
对战争受害者日本人的补偿
如上所述,日本的战争赔偿、补偿用具体的数字与过去的“盟国”——德国相比较是极其不充分的。不过,日本政府对受战争之害的日本人的补偿或基于护援法的补偿,即使存在着后边谈到的问题,但也一直在相应地进行着。
1945年11月,日本政府接受盟军总司令部(GHQ)指令以来,废除了军人抚恤金。经过1951年9月旧金山媾和条约的缔结,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从被占领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主权。日本政府在国会审议的基础上,于同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战伤者、战死者遗族等护援法》,决定同年4月1日再次追加补偿金。该护援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补偿的精神’,是以救济军人、军队职员或战死者的遗族为目的的。”
自此以后,还接连不断地进行各种救援立法,其支付的总额到1993年底约为35兆日元,其中支付金额最大的是1987年度,以后逐年有所减少。但每年有近2兆日元支付给受战争之害的日本人。35兆日元这一数字与前述的对外的战争赔偿额约为6565亿日元(包括放弃的在外资产在内,约1兆日元)的数字相比,其差距太大了。但根据这个护援法的补偿累计,今后将会继续增加。
国籍条款造成的差别
根据护援法进行的补偿中又出现如下的问题,那就是排除对因国籍条款而出现的旧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和军队职员等人的补偿问题。
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日本的旧殖民地朝鲜、台湾的居民作为日本的军人、军队职员等被驱送到战场上。他们是作为日本人而战,与其他的日本兵一样有负伤或战死的情况。但是日本政府根据旧金山媾和条约认为,这些旧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军队职员等已失去日本的国籍,以此为由把他们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日军让旧殖民地的军人、军队职员等作为俘虏收容所的看守,其结果在他们中间也有不少人在日本战败后作为战犯受到惩罚。
在1952年4月28日,日本从被占领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恢复主权之时,巢鸭的战犯收容所(巢鸭拘留所)里还有29名朝鲜人和1名台湾人被关押着。1952年6月,这些人认为“自己在和约生效的同时失去了日本国籍,不属于日本国民。因而不存在人身自由继续受限制的法律根据”,于是根据人身保护法提出了释放他们的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根据人身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对释放的要求进行了审理,但同年7月30日最高法院大法庭驳回了他们的要求,其判决要点如下:
“日本国根据和平条约第11条的规定,对当时作为战犯而被判刑的日本国民,直到签订和平条约以前作为日本国民被监禁者,有执行刑法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和平条约生效后国籍的丧失或变更而受到影响。”
现在虽然丧失了日本国籍,但是有日本国籍时所犯下的罪行,不能逃避刑罚。另一方面,因丧失了日本国籍,而不能接受补偿。作为补偿的对象则是在具有日本国籍时曾有过军人、军队职员经历和负过伤等情况的人。这无疑是明显的矛盾。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法国的补偿情况
各国的补偿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战后的美、英、法、意、西德各国对具有外国籍的原士兵支付给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养老金或一次性退职金。塞内加尔籍的原法国兵向联合国规约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及该委员会对此申请的判决情况也值得参考。法国根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