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法,即涉及行政组织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各种行为以及作出这些行
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其三为行政法制监督
法、救济法,即涉及对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
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而
这三个次层级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
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法律规范
依其确定性、抽象性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三类。在
行政法上,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存在大量的具体规则;而在行政法律
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环节上,也有某些相应的原则,如行
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原则、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然而,规则、
原则都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层面或者具体环节而设定的,其本身难
以覆盖整个行政法领域。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贯穿于各个环节、各
12
… 页面 13…
个领域、对具体规则和原则的产生具有指导和规制意义的最为基本的
规范,甚至在一定的场合、在具体规则和原则匮乏或者模糊的时候,
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之中。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
的,其本身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尽可能降低其消极作用的问题上,不同时空的人们是有着不同的看法
的。例如,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契约自由、个人自治被认为是非常
重要的,国家越少干预越好,由此观念出发,就形成了严格控制行政
权的一系列制度,而在这些制度基础上又有“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一
现在看来较为机械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有
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进一步发
展,许多社会问题(如劳资关系紧张、性别和种族歧视、环境保护问
题)产生,而契约自由、个人自治是很难对这些社会问题作出有效回
应的,国家逐步地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行政管理的权能越
来越广泛、行政官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越来越大,“无法律则无
行政”的机械原则难以适应这一变化。于是,传统的行政法制度得到
变革,在新的制度上又体现出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例如实质法治原
则、行政效率原则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透过行政法制度反映出来的,也是行政法学
者予以抽象、概括出来的。就此两点而言,对什么是我国行政法的基
13
… 页面 14…
本原则这一问题,存在需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我国行政
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在如何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有了不同于
以往的更为丰富的认识;另一方面,学者的抽象、概括总是带有一己
之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达成完全统一的表述。尽管如此,
我国学者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概括,部分是建立在我们自
己的制度运作基础上,也有相当部分是在借鉴他国经验与学理的基础
上、在规范意义而非现实意义上进行的表述,故而,存在某些共识。
为讲述方便起见,我们在此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如下:
1.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这一词语,在汉语语境中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是,中
国古代法家所提出的“法治”,与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前后西方思想家
所主张的“法治”,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更多地把法律作为统治的一
种手段、工具,统治者更多地强调以法治民、以法治吏;后者则更多
地强调统治者在法律之下,国家任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
框架内活动,而宪法、法律则更多地表现出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即
以每个人的尊严、自治、自由发展为宗旨。虽然自人类提出法治理念
以来,并没有任何国家已经达到这一理想目标,但是,关键在于如何
建构一系列制度,使现实尽可能地去接近它。
近代意义的法治,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任何国家机关都必
须受其约束。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权相比立法权、司法权,已
经在当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法治的时代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行政权
的规范之上。当然,对行政权的规范与监督,无法离开真正的分权,
14
… 页面 15…
即立法权、司法权必须和行政权之间存在相当的独立性和制约性。法
治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可以具体包括如下要求:
(1)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
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同时,由于现代行政管理事项繁多,未来会出现什么需要管理的问题
也很难预测,所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较为笼统、抽象,或者无法
适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缺陷,而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可以有效调
控行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有鉴于此,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组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则的制定,尽可能多
地使行政行为受到规则的约束、减少行为的任意性。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则本身内在的、无法消除的特性,以及行政官员便宜行
事、灵活应对各种具体事件的需要,使得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然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意味着给行政官员任意决定、徇私舞弊、武断
专横制造了可能性,所以,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
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3)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
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
责任。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对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
15
… 页面 16…
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异于口号宣传、惑取民心。
(4)维护和促进人权
法治的意义不是仅仅停留于表面上的政府守法、负责,从这个
概念在近代诞生以来,其始终是和人权保障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
政府守法、负责的目的不是为了守法、负责本身,而在终极意义上是
为了维护、促进人权。形式上的遵循法律,并不意味着能够达到真正
的法治。纳粹政府也是守法的,但它却是在执行种族歧视、灭绝的法
律。因此,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而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
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
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
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
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
公正。不过,公正原则又不完全等同于法治原则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
要求,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前者则脱胎于后者、且因为其对当代行政
自由裁量的重要性而具有了单独提出的意义。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
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
16
… 页面 17…
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反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
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
素。
(2)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
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官员也是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
的人,在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上要求其完全排除私情、偏见、疏忽是
不可能的,在有权机关事后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很难有非常一
致的标准或者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来衡量实体公正性。所以,行政法
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
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
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
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
见。尽管这些要求,不能保证行政决定在实体上一定是公正的,但在
它们的约束之下,行政决定可以更大可能地接近公正。
3.行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