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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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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涉及行政组织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各种行为以及作出这些行 

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其三为行政法制监督 

法、救济法,即涉及对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 

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而 

这三个次层级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 

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法律规范 

依其确定性、抽象性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三类。在 

行政法上,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存在大量的具体规则;而在行政法律 

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环节上,也有某些相应的原则,如行 

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原则、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然而,规则、 

原则都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层面或者具体环节而设定的,其本身难 

以覆盖整个行政法领域。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贯穿于各个环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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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领域、对具体规则和原则的产生具有指导和规制意义的最为基本的 

规范,甚至在一定的场合、在具体规则和原则匮乏或者模糊的时候, 

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之中。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 

的,其本身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尽可能降低其消极作用的问题上,不同时空的人们是有着不同的看法 

的。例如,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契约自由、个人自治被认为是非常 

重要的,国家越少干预越好,由此观念出发,就形成了严格控制行政 

权的一系列制度,而在这些制度基础上又有“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一 

现在看来较为机械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有 

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进一步发 

展,许多社会问题(如劳资关系紧张、性别和种族歧视、环境保护问 

题)产生,而契约自由、个人自治是很难对这些社会问题作出有效回 

应的,国家逐步地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行政管理的权能越 

来越广泛、行政官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越来越大,“无法律则无 

行政”的机械原则难以适应这一变化。于是,传统的行政法制度得到 

变革,在新的制度上又体现出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例如实质法治原 

则、行政效率原则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透过行政法制度反映出来的,也是行政法学 

者予以抽象、概括出来的。就此两点而言,对什么是我国行政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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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这一问题,存在需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我国行政 

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在如何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有了不同于 

以往的更为丰富的认识;另一方面,学者的抽象、概括总是带有一己 

之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达成完全统一的表述。尽管如此, 

我国学者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概括,部分是建立在我们自 

己的制度运作基础上,也有相当部分是在借鉴他国经验与学理的基础 

上、在规范意义而非现实意义上进行的表述,故而,存在某些共识。 

       为讲述方便起见,我们在此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如下: 

       1.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这一词语,在汉语语境中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是,中 

国古代法家所提出的“法治”,与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前后西方思想家 

所主张的“法治”,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更多地把法律作为统治的一 

种手段、工具,统治者更多地强调以法治民、以法治吏;后者则更多 

地强调统治者在法律之下,国家任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 

框架内活动,而宪法、法律则更多地表现出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即 

以每个人的尊严、自治、自由发展为宗旨。虽然自人类提出法治理念 

以来,并没有任何国家已经达到这一理想目标,但是,关键在于如何 

建构一系列制度,使现实尽可能地去接近它。 

       近代意义的法治,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任何国家机关都必 

须受其约束。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权相比立法权、司法权,已 

经在当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法治的时代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行政权 

的规范之上。当然,对行政权的规范与监督,无法离开真正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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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立法权、司法权必须和行政权之间存在相当的独立性和制约性。法 

治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可以具体包括如下要求: 

        (1)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 

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同时,由于现代行政管理事项繁多,未来会出现什么需要管理的问题 

也很难预测,所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较为笼统、抽象,或者无法 

适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缺陷,而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可以有效调 

控行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有鉴于此,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组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则的制定,尽可能多 

地使行政行为受到规则的约束、减少行为的任意性。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则本身内在的、无法消除的特性,以及行政官员便宜行 

事、灵活应对各种具体事件的需要,使得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然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意味着给行政官员任意决定、徇私舞弊、武断 

专横制造了可能性,所以,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 

 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3)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 

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 

责任。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对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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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异于口号宣传、惑取民心。 

        (4)维护和促进人权 

       法治的意义不是仅仅停留于表面上的政府守法、负责,从这个 

概念在近代诞生以来,其始终是和人权保障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 

政府守法、负责的目的不是为了守法、负责本身,而在终极意义上是 

为了维护、促进人权。形式上的遵循法律,并不意味着能够达到真正 

的法治。纳粹政府也是守法的,但它却是在执行种族歧视、灭绝的法 

律。因此,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而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 

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 

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 

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 

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 

公正。不过,公正原则又不完全等同于法治原则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 

要求,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前者则脱胎于后者、且因为其对当代行政 

 自由裁量的重要性而具有了单独提出的意义。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 

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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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反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 

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 

素。 

        (2)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 

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官员也是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 

的人,在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上要求其完全排除私情、偏见、疏忽是 

不可能的,在有权机关事后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很难有非常一 

致的标准或者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来衡量实体公正性。所以,行政法 

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 

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 

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 

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 

见。尽管这些要求,不能保证行政决定在实体上一定是公正的,但在 

它们的约束之下,行政决定可以更大可能地接近公正。 

       3.行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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