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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定》中的对这个反倾销的标准,有明确的界定,那么第一个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倾销行为的客观存在,世贸组织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种销售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确确实实已经低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的正常价值以下的价格了,那么必须得有证据来证明这种倾销的客观存在,这是一个条件,而且这个倾销幅度还得大于2%。
那么第二个条件呢,就是世贸组织规定,还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因为这种倾销已对进口国的同类工业,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对进口国的某一个新建工业构成了严重威胁的时候,这种倾销才值得谴责,也就是说才允许你的报复。这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里面所规定的第二个内容,第二个条件。这叫什么呢?这个行内人一般把它叫做实质性损害标准,应叫实质性的损害条件,这是第二个条件。
那么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里面,还规定了第三个条件,就是倾销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实质性损害两者之间还必须要有因果的关系。你受到的伤害原因多个方面,可能是你国内的竞争,也可能是你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行,但是不能因此你就随意的对某一个进口商品实施报复,这种伤害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必须是来自某一个出口国家的,这种进口商品,而且是因为它的低价倾销对你构成的伤害,你才可以对它进行反倾销。所以世贸组织在规定反倾销条件的时候,规定了是这么三个条件,而且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存在,那么这里面还有几个具体的细节问题,怎么来核定它的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就是你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的正常价值,正常价格之间的这个相比,你低多少,你就低多少,你的成交幅度按照你的产品来讲,就给你核定多少,是按照这个来确定的。但是他又规定了,在2%是一个不调查、不报复的这么一个限,超过2%就可以对它进行调查,就可以构成反倾销的一个条件了,这是我要给大家介绍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那么知道了倾销,也知道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倾销,那么世贸组织对反倾销报复的程度上,有什么样的要求呢?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里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允许进口国在本国同类工业遭到实质性损害的时候,也允许进口国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种倾销行为客观存在的时候,对倾销商品进行报复,这是在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的规则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这种报复通常来讲,它可以有多种的措施,我后面要介绍,但是在报复程度上,世贸组织规定只能是对方的,也就是出口国商品在本国的倾销差额,它倾销了四十块钱,我对它来讲,征缴四十块钱报复性的关税,不能够他倾销了四十块钱,我报复它四百块钱,这是不行,过度报复这是不允许,所以世贸组织规定反倾销的报复程度,是指进口商品倾销的幅度,他有多大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进口国报复的这么一个标准。这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第三个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里面第四个问题,允许进口国政府报复,那么用一些什么样的错误来报复呢?一般来讲,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反倾销报复它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这也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种情况就是在进口国的有关部门,对倾销产品进行出裁,证明这种倾销存在,以及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实质性伤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报复措施。临时性的报复措施有两种办法,一个是征收临时性的关税,但是世贸组织规定,临时性的报复性关税,最长的时间不许超过四个月,那么除了临时性的报复性的关税以外呢,还允许进口国对出口国提出自动提升自己的销售价格的价格承诺,在临时措施里面,我承诺我自己,你别报复我,我适当的把我的商品做一点价格的调整,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报复程度。
那么一旦出裁证明了临时性的报复措施,由出裁到终裁,最后的裁决这个期间,一些出口国为了避免国的这种仲裁的过度的报复,往往可以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允许出口国的厂家和进口国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一个反倾销活动过程中的一个中止协议,这个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把它叫做价格提升的承诺,也就是说我签个协议,我承认我有了倾销,同时我也承诺,在一段时间之内,我自动提高,比如提高15%,或者提高20%,或者提高30%的销售价格,在两年到五年之内,我保证我的价格不低于这个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政府也可以中止反倾销调查,停止这个贸易摩擦,那么这是我们讲的中止协定,那么如果出口国政府坚持不签署这个中止协定,那么接受进口国政府有关方面的仲裁的话呢,那么一般来讲,那么进口国政府的最后的裁决往往就是进行反倾销的最后的这种报复措施,就是征收反倾销的报复性关税,
那么反倾销的报复性关税,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最长的征收时间不许超过五年。那么在进口国政府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上,世贸组织也有明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对倾销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一般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不许超过18个月,一年半,如果在这段时间,你拿不到确实的证据,证明不了对方构成倾销,或者证明不了这种销售对你构成了实质性伤害的话,你的反倾销的调查就必须中止,因为这是它最后的时间限制,这是世贸组织为了避免一些国家进口国政府,以反倾销调查为名,无限期拖延,以反倾销调查为借口,无限期的拖延出口国商品进入本国口岸的时间,最后给出口国造成严重的伤害,最后调查完了,人家没有倾销,但是也给人家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世贸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措施。
我们还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反倾销发动的一个具体的程序,美国负责反倾销案件有两个政府部门,一个是美国的商务部,DOC,一个是美国的国家贸易委员会,ITC。由美国的制造业对倾销商品认为受到伤害的时候,他向美国这两个政府部门提出起诉,要求政府对他的产业进行保护,同时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报复,他首先要申诉,那么受理这个申诉,首先要由美国商务部来受理,决定是否立案,那么一旦美国商务部决定,对这个申诉决定立案的话,那么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ITC,也就自动立了案,美国商务部立案以后,在美国的法律里面,是要求他的出裁,商务部的出裁必须在160天之内做完,那么商务部负责什么呢?商务部负责出口国政府,倾销成本,倾销价格的核查,它是否构成倾销,否则境外企业的这个调查。那么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负责什么呢?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负责裁决的是实质性损害的裁决,那么一旦商务部决定立案以后,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也就自动立案,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在美国法律里面规定,它对实质性伤害的出裁时间,是要求在45天之内做出来,那么一旦这两出裁证明了既有倾销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对美国同类的企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的时候,那么在这个期间,美国商务部就有权利下达,就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报复措施了。
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面对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认识,什么样的行动,来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对外多出口,面对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我们怎么能够利用它,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弱势产业,避免外国出口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低价销售他们的这种倾销商品,我想我们还有一些办法,有一些对策建议,下面我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谈。
第一,在发展出口方面,在发展我们加入WTO以后,面对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这么一个现实的规则情况下,在发展出口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办法,有一些什么样的对策呢?我想从政府和出口商两个角度提,那么对我们出口国政府来说,为了鼓励我们的产品,对外多出口,避免我们的出口商品,在境外遭到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报复,一般来讲,出口国政府要注意做好这么几个工作。
一个,不要对出口商品进行直接性的贴补。这是最容易让人家进行反倾销或者反贴补报复的一个把柄。第二呢,就是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出口服务机构,帮助我们的出口企业,来协调我们的出口行为,来监控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变化,帮助我们的企业来规范我们的出口价格,避免我们出口企业的,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杀价,搞无序竞争,对企业的出口行为做一些监督和控制,这对我们规避反倾销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出口国政府还应该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给出口企业更多的一些扶持。那么从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些鼓励出口措施来讲,可以建立专门的出口服务机构,可以给出口商更多的融资服务,比如现在的出口信贷,提供更多的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等等,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它的出口融资方面的一些困难,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一些这种组织出口商品交易会,政府在一些重大的国际政治,或者一些其它活动中,帮助本国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这些都不违背世贸组织的这种规则,不会让对方抓住口实,来对我们的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的报复。
那么对于我们的出口企业来说,那么要想更好的发展对外出口商品,规避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报复,应该说也有一些办法。首先,是我们的出口企业要关注国际市场行情,特别要注意规范自己出口商品的交易价格,避免一些无畏的牺牲,避免被人家进口国的同类厂家和进口国政府抓住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