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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愉悦-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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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娼妓业文字的最主要话题。正如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要指出的,20世纪的多次管制和改造娼妓业的运动都直接与对性病的恐惧有关。弗兰克·狄科特在讨论民国时期关于性病的文字时指出,中国的知识分子在谈及性病时,都是用讨论军事冲突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一种对于“民族”和国家的双重关怀。他写道,“在讨论疾病的医学文字中,充满了诸如‘进攻’、‘对有机体的入侵’,以及‘身体抵抗力’这样的军事术语。”    

……通俗作家们详细地描画了性病对于个人、家庭以及“民族”造成的种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后果。……关于社会腐败堕落的文字再现,与在一个民族主义高涨的时代里正在崛起的所谓“民族”的思想同步增长。……关于梅毒的文化表述,表达了中国受到了外来资本主义和致命病毒这双重势力的入侵。帝国主义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病菌“侵犯”了它的尿道。    

性病与中国的复兴联系在一起,而这一切采用的又是一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话语。在这里,妓女虽然是受害者,但她成了中国国防的缺口。通过与妓女的接触,男人们把性病带回家,传染给他们的妻子、孩子,使“国家健康受损,进而危及民族”。到20世纪30年代,妇女杂志上的文章劝其读者在结婚前不要忘了向配偶索要无感染的体检证明,以保证日后孩子的健康。1936年,林崇武这样写道:     

且娼妓之害,匪特为播病之场,其于民族之强弱,关系尤重。盖民族之强,赖乎优秀份子之多。据遗传定义,莠不能为苗。    

在适者生存的竞争中,卖淫和性病抵消了成功机会,它们成了中国在更强大、更健康的国家面前沦为被奴役的地位的标志。改革者们相信性病是对中华民族的威胁,妓女是这一外国威胁的温床和传染源,这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提出了禁娼的要求。他们经常提倡教育和治疗,视其为重要的健康措施,而对用发放执照和推行体检的办法来控制性病则表示深深的怀疑。对妓女实行体检被说成是保护公众健康、免受得病妓女传染的一项措施,但这么做却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效果,因而改革者们更为实用的一个论点就是断然否定医检的作用。1933年,一妇女杂志上有一篇文章把医检说成是保护上等人的措施。该文作者说,梅毒是由妓女和嫖客两方面传染的,而体检只查妓女。一名持照妓女如染病则被禁止从业,但她还要吃饭,还要生活,她会跑到一个不要执照的地区,在那里,她会把她的病传染给黄包车夫、当兵的、工人及其他付不起进有照妓院的下层阶级的人。1941年,一篇关于娼妓业的报道也抨击这种体检所造成的虚假安全感。作者说,法租界当局给患病妓女打上几针,而这根本不足以治好她们。若想痊愈就必须歇业数周或数月,而这是老鸨们不允许的。该作者补充说,即便法租界当局愿意或能够承担起这一笔治疗开支,性病仍然会通过公共租界无照的、非法的妓女继续传入。最后,公共卫生问题的复杂性还有一个表现,即越来越多持有执照、被认定为“干净的”妓女,对吗啡一类的毒品日益上瘾。当毒瘾使她们无法再为老鸨们赚钱时,老鸨就把她们一脚踢开,或把她们卖到下等妓院,而到了那里就根本没有执照或体检一说了。该作者还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老鸨把她们送回乡下,她们在那里结婚,于是把疾病传染给她们的孩子。1936年的一篇抨击持照卖淫的文章说: 这“正适合圣经上所说‘你的罪恶将要传到你三代四代的子孙’的意义”。该作者最后说道,关于性病的这种虚假的安全感,将增加性的买卖,并会“增加男子的性的浮薄”,这显然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习惯。    

在民国时期,妓女是有关性病的讨论中一个反复涉及的话题。对于殖民医政当局来说,她们是愚昧无知又充满危险的感染渠道,威胁到白人的健康。对于外国医生和受过外国训练的医生来说,她们构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公共卫生难题,尽管难医治,但是,训练有素的医生采用科学的办法或许就能将它制服。对于指南书和小报的作者来说,妓女是带来形形色色危险和愉悦之场所,既要小心应付,又可适当享受,只要有节制、有知识、明智地行动即可。而对于改革者,她们也是一条通道,但这一次,是从侵略性的外部世界直接通向中国这个集合体的体内,甚至通向中国政体里的一条通道。对于所有这些参与言说者来说,妓女的性活动之所以重要,乃因为它是一种传递媒介。但妓女是女人这个事实却没有引发妇女在中国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这样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妓女就是妓女;她们传染疾病。妻子就是妻子,她们因为狎游妓院的丈夫而容易受到感染。这两类女人感染同一种疾病,所受的痛苦也相似,人们或许因此会猜测两者在社会或情感方面有什么共性,然而所有这些,却都淹没在“危险的女人与良家受害者”这样一种对立的两分法之中。可是在关于改革的其他谈话中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在其他场合下罗列妇女所受的压迫时,卖淫问题会被提出来讨论。在有关卖淫和性病的每一种对话中,都会出现一个受害者的音符,但它是个哑音。妓女或许是一个不自愿的、被强迫的危险源,但她们怎么说也是危险的。正如我们在下一章中将要看到的,究竟通过对娼妓业加强管制检验,还是完全将它取缔,才能最理想地控制这种危险,这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民国当局最终也无法完成这两项任务中的任何一项,这是一系列令人失望之举中的一项,它导致许多中国的改革家不再支持那个政权,而支持了另一个担保说更能成功地保障民族和国家健康的政权。


第十章 改革者新中国成立以后(1)

本章将重点谈“提法”问题,先审视政府管理制度,接着讨论非官方领域中发出的、越来越具有权威性的各种声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是惟一有权命名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声音;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官方对卖淫嫖娼问题的声明和意见仍然很有分量,而且也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到了改革时期,国家的声音已不像从前听上去那么统一了。官方在卖淫嫖娼问题上的发言暴露出许多矛盾之处。应该沿用50年代的提法,将娼妓视为受害者呢,还是应将她们视作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卖淫嫖娼的问题应该通过加强司法制度(这是20世纪末的一项现代化工程)来解决呢,还是用熟悉的、但已越来越不起作用的搞政治运动的老办法?当政府部门决定收容妓女和部分嫖客并送她/他们去劳动教养的时候,这种国家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记忆中过去取缔娼妓业的成功经验的影响和限制?改革时期不同于毛泽东时代,现在非官方的声音也很响,很不一致。非官方评论者的出现和改革时期卖淫嫖娼重新露头,这两者背后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国家控制有所放松,各方关系由市场调节,人们追求能想像到的享受。国家对学术界的干预放松,使社会学等学科得以重建,法制研究加强了,学界和政府的妇女研究队伍发展起来了。这些学者想做的题目已经不再由工作单位指派,驱动他/她们的是各种欲望的合力:希望对政府的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希望所写的文章和书被广泛阅读,希望卖文以贴补越来越缩水的实际收入,希望充当社会改良之声,希望帮助妇女等等。国家对出版的控制虽时松时紧,但控制一放开,像小报和杂志这样的通俗媒体品种激增,而大众对这类消遣读物的青睐也使它们得以继续生存。大学出版社为了赚钱也出版通俗杂志类读物,所以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学者的意见和社会大众的意见之间的界线模糊了,虚构文学和新闻报道之间的界线也模糊了。结果是众口纷纭话娼妓,声音混杂而不协调;这不像毛泽东时代的众口一词,倒更接近20世纪初的情景。然而,在五花八门的意见背后,人们仍有共享的信念,即认为某些性和社会性别安排既是现代性的标志也是实现现代性的手段,尽管论者对那些安排应有什么样的面貌、应由谁来决定这些安排等问题仍存在分歧。当代的对话解释国家的提法性工作的法律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面对卷土重来的卖淫嫖娼问题,政府部门的应对办法就是出公告通知加上地方性法规。1981年6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接着一连十年,几乎年年发布类似的文件。①地方政府、尤其是娼妓活动最明显的沿海地区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禁令,它们往往将卖淫嫖娼和赌博等其他活动放在一起处理。②在国家这一级,1979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刑法》并未禁止卖淫,但确实禁止强迫妇女卖淫(第140条)、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第169条)。也可运用比照的办法将卖淫当作犯罪惩处(第79条),但实际上从未使用过这条刑法。③卖淫嫖娼主要不是通过刑法来处理,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该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7年版的条例。198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对违者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或者送去劳动教养。被罚劳动教养的违者在一个类似监狱的机构中关押一至四年。④虽然1987年的条例并未对卖淫作出确切的法律界定,但是公安部对条例的解释中将卖淫嫖宿定义为“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涉及一方转让另一方收受的钱物关系”⑤。接下来的几年中,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本省禁止卖淫嫖宿的条例法规,重申了公安部的条例并对条文作了一些补充,但总的并没有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处罚框架,如最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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