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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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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多有虚假。晋惠帝时束晰(音析xī)说,占田课田,往往有名无实。这都说明占田制课田制,只是一种意在督促农户加辟耕地的赋税制。它比魏重,比汉轻,对当时农户说来,还不算是过重的负担。它的又一特征是立户赋税重,附业较轻,因之,西晋虽增收课田租,但一户所包容的人口,比汉魏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土地有余、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户内人口增加,是有利于生产的。
  四 王公官员限田
  国王公侯得在京师有住宅一所。大国王在京师近郊,得有田十五顷,次国王十顷,小国王七顷。公侯所占近郊田当是依次递减。
  官员按官品高卑占田。第一品占田五十顷,每低一品,减田五顷,至第九品占田十顷。
  这种限田制的效力是可疑的,例如强弩将军庞宗就有田二百顷以上。大抵官品渐卑,限田制效力渐大,下级官员任意占田,比高级官员要困难些。既然官员中有些人占田受限制,也就意味着土地兼并多少受到些阻碍,这对农户算是起着有益的作用了。
  五 恢复户口
  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损耗的原因,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三国时期,人口不见显著的恢复,主要原因是豪强阻止私属上升为编户。晋在灭吴前后,对恢复户口曾有些措施,在这些措施下,太康年间户口达到东汉末以来最高的数字。
  司马懿灭辽东,令“中国人(中原人)欲还旧乡者,恣听之”,地方官吏和豪强不得阻止。后来司马昭灭汉,劝募蜀人内徙,应募者给食粮两年,免徭役二十年。晋武帝灭吴,优待内徙的吴人,将吏免徭役十年,百姓及百工免徭役二十年。这不一定是为了减损蜀吴户口来补内地户口,主要还在于招北方流亡户口归旧乡里。东汉末,士民避乱,或逃入深山大泽,或投奔边塞外落后族,晋用重赏招募流亡,是恢复户口的一种方法。晋武帝时,塞外不少落后族率众内附,很可能是中原流亡人起着劝说的作用。
  晋武帝定制,民间女子年十七,父母不让出嫁,由官府代择配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宫奴婢是罪人,其中许多是司马氏政敌的子女,官奴婢被允许成家,可见朝廷对人口增殖的重视。
  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官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自九品官人法行施以来,士族严格地区分出各级门第,大体上按高中下三级固定了在政治上的地位。一二品官与三品官所荫佃客户数悬殊,六品官以上与七品以下所荫衣食客人数不同,这就是三级士族所享权利的差别。朝廷另给高级士族荫亲属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在限田客制上的让步。对中下级士族,朝廷是有控制力的。这样,原来被士族霸占的户口,在荫佃客制的限制下,至少有一部分农民,从私属变为编户。
  晋灭魏时,得户九十四万余,人口五百三十七万余(包括原来汉国的户口),灭吴时,又得户五十二万余,人口二百三十万余。三国合计,户不过一百四十六万余,人口不过七百六十七万余。可是就在灭吴的一年,晋统计全国户口,共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比三国总户口,户增一百万,人口增一借以上。晋灭魏至灭吴,前后仅十六年,户口的增加很快,显然是国家统一,统治力加强的结果。招集流亡,督促婚嫁,限制荫佃客等措施,对增加户口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大抵劳苦群众为减轻赋税与徭役,不免有些隐避,即使在社会安定的时期,朝廷所得户口数往往小于真实户口数,所以太康户口应是比较可信的数字。
  统一以后,不少塞外落后族要求内附,晋武帝为增加人口,允许他们居住塞内。《晋书》有下列内附诸部的记载:晋武帝即位后,匈奴大水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内附。散居在平阳、西河、太原等六郡。
  二八四年,匈奴胡太阿厚率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内附,居西河。
  二八五年,参离四千余落内附。
  二八六年,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匈奴十九种之一)等各率种落共十万余人内附,居雍州。
  二八七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率种落一万一千五百人内附。
  二八九年,奚柯男女十万人内附。
  晋容纳落后族居住塞内,游牧生活逐渐改变为农业生活,这对两方本来都是有益的。但由于晋官吏的残虐,使内徙诸部落受侵怨恨,本来有益的事也就不是有益而是有害了。
  六 改定律令
  两汉律令极为烦杂,魏时已加改革,但还不够简括。司马昭集羊祜、杜预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秽,存其清约,订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余字。律与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又从令中划分出条例章程,称为故事,各归本官府执掌。二六八年,新律修成,晋武帝令抄录死罪条目,在亭、传(旅舍)悬挂,使人民知所趋避。从汉律令和说解七百七十三万字省约到十二万字,在法律编纂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人民生活上,多少减轻些动辄得罪轻重无准的威胁。
  上列六条都各有其部分的积极意义,也都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久经丧乱的广大劳动群众,这才有可能来恢复社会经济,补救战争的创伤。《晋书·食货志》说,太康年间,“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自东汉未大乱以来,这算是一个难得的光明时期。可是,黑暗又很快掩蔽了光明。黑暗势力的代表仍是这个以晋武帝为首的司马氏集团。
  黑暗势力也就是割据势力,具体表现在两个制度上。两个制度实际只是一个士族制度,即门阀制度。它是西晋十六国大乱的祸根,也是南北朝长期分裂的一种祸根。晋武帝时这个祸根完全成熟了。
  一 士族制度
  魏文帝行施九品官人法,取得了士族对曹氏政权的拥护。司马氏要夺取曹氏政权,当然也必须从争取士族入手。司马懿当权,夏侯玄请减削中正官权力。司马懿不敢得罪高级士族,谢绝夏侯玄的建议。自司马懿至司马昭,用优厚的待遇收买士族,形成司马氏集团。依靠这个集团,残酷地屠杀拥曹氏的士族。到司马昭时,拥曹士族已经全部消灭。晋武帝建立晋朝,对待高级士族愈益宽容。例如刘友、山涛、司马睦、武咳四人各私占官稻田,被李惠告发。晋武帝说,山涛等三人私占官稻田,查明是刘友干的事,刘友侵剥百姓来欺骗朝士,应诛死以惩邪佞,山涛等可不问罪。晋武帝罚小官不罚大官,显然是宽容所谓朝士的高级士族。一个高级士族出身的胡威,曾谏晋武帝行政不要太宽。晋武帝说,我对中等官以下,一点也不假借。胡威说,我说的不是指中等官以下,我指的是象我等这一类人。整肃法令必须从我等这一类人开端。高级士族的利益,在于压迫中下级士族不得上升,晋武帝约束中等官以下,实际是为高级士族保障利益。他的约束力之所以有效,主要来自高级士族的支持,对高级士族当然不可能有所谓整肃的法令。
  高级士族政治上的权利,从九品官人法得到保障。
  州郡县设中正官,朝廷设吏部尚书。名义上中正官评定士人的品德,吏部尚书执掌选用人才的权柄。事实上中正官只依据士人的籍贯及祖、父官位,定门第的高低,吏部尚书依据门第高低作用否的标准。这种选举法称为门选,结果自然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任何人(包括皇帝)不能侵犯高级士族做高级官的特权。高级士族的经济上权利,从荫亲属制得到保障。所谓荫亲属,就是高级官的同族人得在他的荫庇下,免向国家纳租税服徭役,也就是被荫者须向荫者纳租税服徭役。所荫亲属,多的可以到九族(上起高祖,下至玄孙),少的也还有三世。高级官以外,宗室(司马氏)、国宾(被废的魏帝)、先贤的后代、士人的子孙(名门世家)也得按门阀高低荫亲属。这些亲属各有田和佃客,而且亲属也未必真是亲属。荫亲属制实际是法律承认高级士族按门阀高低、势力大小,有权从国家总户口中割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私属,从国家总赋税中割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私赋税。高级士族以荫亲属为名,成为拥有土地臣民部曲类似周朝的贵族领主。区别只在贵族领主得建立采邑或国家,公开割据;荫亲属虽然可以作“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户籍)”的大户主,但还不能取得割据的正式名号。
  数量不大的高级士族在魏代汉的时候,取得九品官人的特权,在晋代魏的时候,又取得荫亲属的特权。有了这两个特权,高级士族的势力愈益巩固,各种矛盾也因此而愈趋尖锐化。
  二 分封制度
  晋武帝亲自看到魏国禁锢诸王,帝室孤立,司马懿父子结合士族,夺取曹氏政权的事实,因此,他违反秦汉以来虚封王侯的惯例,恢复周朝的分封制度,大封皇族为国王,希望这些诸王屏藩帝室,对抗士族中的野心家。事实和他的希望恰恰相反,诸王中很多就是野心家。
  二六五年,晋武帝封皇族二十七人为国王。起初国王留居京师,二七七年,遣各王就国。王国中有五个大国,六个次国,其余都是小国。大国有民户二万,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次国有民户一万,置上下二军,兵三千人。小国有民户五千或不满五千,置一军,兵一千五百人。王国内文武官员,国王得自己选用。这些国王各拥大批徒党,有机会就可以起兵作乱。
  晋武帝既分封同姓,当然也得分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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