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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确描述。无疑,阿诺德法官本来应该举行一个听证会,费尔
伯和《 纽约时报》 的律师本来可以在会上提出法律异议,
并可以在被人发现藐视法庭之前,请求提供要求交出采访笔
记本的详细理由。(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以后有人提出请
求就必须举行这样的听证会。)不过,该案的事实本身就构成
了必要的证明,阿诺德法官的这一判决表现出对面对着一项
调查的被告问题的令人称道的机敏,而那项调查的秘密性剥
夺了他所需的证明他必须知晓的缘由的知识。
九
但是,我必须补充的是,在上诉法院对他们的法律争论
作出决断之前,下令把费尔伯关进监狱或下令对《纽约时报》
每天处以罚金是不合理的。他们的确非常相信他们自己对
《保护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仁”。但是,说他们本
来应该先服从阿诺德法官的命令然后质疑其合法性是无用
的。他们相信,他们的权利可能已经受到了侵犯,而处境险
恶的原则已被出卖,因此,哪怕一开始就服从法官命令,也
已经如此了。尽管他们错了,但是假如相信法律和原则站在
自己一边的人选择反抗他们认为是非法的命令,一直到上诉
法院有机会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为止,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
往往会有所进步,而在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前,就把费尔伯关
进监狱或对《 纽约时报》 处以罚金是无济于事的。无疑,
维护阿诺德法官的法庭尊严或刑事诉讼尊严是不必要的。
法院必须以一切代价确保刑事被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
利。但是,在那个限度之内,法院应该对像迈伦* 费尔伯这
样的人表示礼貌,甚至感激,而非动粗。他们作出个人牺牲,
为宪法最后保护的原则提供了持续的司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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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第19 章新闻界失去宪法第一修正案了吗?
一
新闻界近来处于跌宕起伏的多事之秋。几起判决使新闻
界担优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正在式微。其低谷是1980 年
最高法院对令人不解的“美国诉施耐普”案的判决。在那个
案件中,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命令作者把
其所得全部上缴给政府。但是新闻界也熹得了一些重要的胜
利。1980 年里士满报业案就是一例。在此案中,法院翻转了
一个较早案件的判决并认为即使在被告希望把他们排除在外
的情况下,至少原则上记者拥有出席刑事审判的权利〔 ’〕。
“美国诉施耐普”案是上述两个案例中比较重要的案例。
弗兰克.施耐普在加人中央情报局时签署了一份合同,承诺
以后在出版任何与之有关的著作之前都要先提交给中央情报
局。中央情报局认为,与每一个间谍签订合同是必要的,这
样它可以提前裁判作者拟出版的任何材料是否属于机密文
件,如果作者不接受它的裁判,它就可以采取合法措施命令
将它所认定的材料归为机密文件。离开中央情报局后,施耐
普写了一本名叫“体面的间距”的书,在书中尖锐地批评了
战争最后几个月中中央情报局在越南的行为川。他担心中央
情报局利用手中权力审查他的作品并宣称对安全毫无价值的
材料属于机密文件而拖延和阻挠他的出书计划,因为中央情
报局曾经这样处理过撰写并提交了著作的前间谍维克多,马
凯蒂[3 〕 (Victor Marchetti )。考虑再三,施耐普决定不
先提交给中央情报局而直接出版自己的著作。
中央情报局于是控告他违反了合同。施耐普辩解说,宪
法第一修正案已使他的合同协议丧失法律约束力和效果,因
为那项协议是一种审查形式。但是,对施耐普的诉讼请求,
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巡回法院都没有采纳他的主张。作为赔
偿方式,地方法院责令施耐普把该书全部所得― 他多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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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的惟一收人―上缴给政府,但是巡回法院的确推翻了地方法
院的判决,而给出了另外的说法:因为施耐普违反了合同,
政府只能接受对已遭受的实际财政损失的补偿,而在违反合
同的案件中,这不过是正常的赔偿。施耐普诉诸宪法第一修
正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政府请求最高法院不复审对这个
案件,并认为巡回法院所作出的损害赔偿的情形是令人满意
的。但是,它补充道,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它希望有机会辩
论,最高法院应当判定比地方法院多得多的赔偿。最终,与
政府部门的意愿相违,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但是其判
决结果是只打算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与所有司法公正的传统
相反,最高法院没有给任何人提供辩论机会就作出了宣判。
按理说,法院应由原则所编织而成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所主导,
这种原则要求程序公正、不受党派左右地形成判决结果。
一些记者推测,最高法院被 1980 年出版的由伍德沃德
(氏b W 次对佛rd )和阿姆斯特朗(Scott Armstrong )撰
写的披露最高法院“内幕”的《难兄难弟》 一书所激怒,
把这次判决当成了报复机会川。但是,许多宪法第一修正案
律师却持一种更令人忧虑的观点,认为该案件不过是美国言
论自由衰微的最近的和最富于戏剧性的案例。
对支持这种悲观看法的证据值得细述一番。最主要的宪
法律师‘除了布莱克法官)都未曾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把
政府排除在任何可能的言论规则之外。例如,人们总是有可
能因为诽谤和诬蔑而到美国法院上相互控告,然而哪怕是最
著名的言论自由的被告者也承认,没有人拥有在拥挤的剧院
喊叫“着火了”或者在战时发表军队调动信息的宪法权利。
不过,法院对言论的关注存在着同其他利益相抵触的潮流,
而现在激发许多评论家的只能算是小波微澜。例如,沃伦法
院在保护色情作品不受审查方面走得很远,理由是,以下事
务不是政府的事务:它应当决定人们私下发现某些事情是无
聊而难为情的,或者不是无聊而难为情的。但是,博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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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根据当地的得体标准支持审查的观点,虽然这种审查标准没
有给时代广场的色情作品制作人带来麻烦,但它使许多小镇
电影院变得非常谨慎。公众人物控告报纸诽谤的官司提供了
另一个例子。在著名的“《泰晤士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
中,沃伦法院认为公众人物不能因为诽谤而控告报纸,甚至
那家报纸出版的东西既错误又损人也是如此,除非公众人物
能够证明报纸所发表的东西不只是错了,而且是恶意的或粗
暴的。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必须将其视为正常的误传而放弃他
们的普通法权利。
博格法院没有推翻沙利文案的判决,但是它限制了对公
众人物的分类,在近期的“赫伯特诉朗道”案中,它认为甚
至在公众人物提起控告的时候,仍然可以通过宣誓、检查记
者调查和编辑判断的方法来证明其恶意和粗暴。法院拒绝了
报纸和电视网络的以下抗议:在这些检查之下,记者们将被
迫为多半是主观的判断作辩护,这种检查的威胁将妨碍记者
的调查自由,将降低他们服务公众的效率。
近来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主张的最重要案件中的两
个案件没有提交到最高法院。第一个案件是被广泛宣传的
《纽约时报》 记者迈伦* 费尔伯的案子,我在上一篇论文
中已经讨论过这个案件。新泽西州法院认为,费尔伯将因为
藐视法庭而被关进监狱,因为他拒绝将文件交给被告律师,
这些文件可能含有对被指控为谋杀者的被告有用的信息。(得
到其他报纸支持的)( (纽约时报》认为,比如,除非记者
能够承诺对告密者保密,否则,他们的消息来源将会枯蝎,
而公众也将丧失重要的消息来源。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这一
观点圈。
第二个是有着戏剧性结局的《 改革论者》 杂志案。然
而,它只是美国早先曾同意提出针对新闻界的第一个基层法
院禁令事件。该杂志准备发表一篇题为“氢弹秘密:我们如
何获得,我们为什么说出来”的文章,并将其提交到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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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委员会以取得正式的出版许可。作者实际上只使用了公开的
与合法获得的资料。但是委员会拒绝通过这篇文章并起诉禁
止它发表,认为所有涉及原子武器的信息都已被《原子能法》
“生而归为机密文件”,除非得到原子能委员会肯定的许可证
明,它就不能发表。原子能委员会说服了地方法院聆听了政
府秘密证词的法官,该文章一旦发表将损害国家安全,因为
它可以使一个小国家(如乌干达)也能制造出氢弹。《改革
论者》把地方法院的禁令告上了巡回法院,但是在巡回法院
审理前就显而易见的情况是,作者使用的、原子能委员会维
护的全部资料都可以从公共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