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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g Foundation,1930),但影响远不如福特基金会。20世纪后期的后起之秀是索罗斯(George Soros)的基金会网络(或称“索罗斯系列”)、比尔·盖茨与他的夫人成立的基金会以及麦克阿瑟基金会。它们的资产和捐赠都在前10名之内,并且都以全球性的问题为目标。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社区基金会同时兴起
三、 社区基金会同时兴起
以上所述是以私人独立基金会为蓝本。它们占美国基金会的绝大多数。另外还有社区基金会(munity Foundations),在数量上占少数,但在美国人生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由一个地区的居民为解决本地区的问题而成立的,与私人独立基金会同样是非营利公益组织,在总的目标和功能上有共同之处,其历史悠久也不亚于私人基金会。它的不同之处在于:
● 资金来源多样。可能是当地富豪个人出大部分资金创办,也可能由很多居民集资。有的地方由一家大的基金会为种子,带动许多小的社区基金会。有时大公司与若干社区基金会联手促进当地的福利事业。
● 没有特定的目标范围。其所关注的问题多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率、吸毒、公立学校的条件等。其规模和形式五花八门,没有一定之规。
● 资金多由当地一家银行或信用社代管。基金会主要职责是调查和发现本地区的需要,在资金供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并代为管理和使用资金。因此,社区基金会的工作中包括实施“捐赠者指定用途”的资金目标。
20世纪40年代后期,一般社区基金会遴选负责人的条件是:大学毕业、本地区人士并对改善本社区的状况怀有信仰,此外还要对福利工作有理解力和判断力。总之,应是本社区内有威望,与银行、法院、教育界都能说上话,并对社区福利事业有献身精神的人。
社区基金会具有一般公益事业的共性,但也有其特性,其特性就在于社区。这与美国建国的历史有密切关系。美国的起源是先有分散的居民区,然后才有地方政府,然后再有联邦政府。最初的移民自己择地而居,自然形成村落或社区。他们号称是英王的臣民,但是天高皇帝远,如有问题无法指望英政府的帮助,只有依靠社区内的居民互助。就是在美国独立之后,不断开拓边疆形成的新的居民区也难以事事指望政府。所以,美国人的思想传统中一方面是以个人主义为特点,另一方面又有集体互助的观念。社区是一个使个人得以在其中发挥潜力的框架,同时也是保障个人福利的手段。另外,在一个到处是利益冲突的社会中,社区组织还可以起到调和矛盾的作用,达到我们所说的“求大同,存小异”或是“和而不同”的理想境界。这更多不是从某种理论出发,而是从实际生活的需要得出的观念,也是美国立国的思想家们不断表达的理想。社区基金会就是既体现这一理想又为挽救这一理想而生的产物,其兴起的时间和社会背景与私人基金会差不多,都是在20世纪初,各种矛盾尖锐化,那种“和而不同”的理想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新兴工业城市的许多贫民窟社区成为一切矛盾的集中点。为回应这些问题,现代公益事业开始兴起(已如前述)。
社区基金会的发展与居住的分散化有关。20世纪整个过程中随着形势的变化有过较大的起伏。20世纪上半叶是从农村向城市集中的时期。特别是随着一些大城市的成长,富人及其财富多集中在大城市,因此传统的大基金会也先从大城市开始。后期向相反方向发展,富人多向郊区移动。到80年代以后,郊区和以前的农村也出现了新型工业,居民成分复杂化,大城市原有的问题开始出现,外加新问题,地方政府的力量远不足以解决,社区公益团体应运而生,社区基金会就是其中重要的成分。90年代的一个特点是社区基金会的大量增加,呈遍地开花之势。1989年到1995年就由282家增至413家,增幅70%。截至1999年,全国有345家,占基金会总数的3。3%,总资产228。58336亿美元,占总数的6。4%。⑥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成立程序
四、 运作机制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税法改革和基金会的自我整顿,美国现代基金会已经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和大同小异的运作方法。
1 成立程序
(1) 注册。
根据非营利机构法律,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早期一些大基金会如卡耐基、福特等基金会在国会注册。洛克菲勒基金会因当时未能获国会通过,在纽约州注册。后来成立的大多数基金会都在所在州或市县注册,因为增长太快、太多,如果都集中到联邦政府有关机构根本无法处理;还因为各州有关法律不同,当地捐赠者在当地注册比较方便。但是正因为如此,有的基金会选择到另一州注册,以便于进行与其目标相符的操作。
在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章程。章程的必要内容各州也不尽相同,一般标准的必要内容如下:名称、期限(可以有年限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宗旨、成员数目及其权利义务(可以没有成员,也可以有几级成员)、领导成员(董事)产生办法——选举或非选举、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条款(以不违背有关法律为前提)、开创时的地址和法人代表、第一批董事会人数和名单及每个人所属单位和地址、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该章程将存入州务卿或有关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档案。一经审查批准,基金会就合法成立。在有些情况下,还有一个向公众公布等待意见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不需要这一过程。章程一旦立案,很难修改,因此文本大多比较具有原则性。每个基金会的具体细则都另有“附加法”(bylaw),“附加法”的修改权在基金会本身,只需向政府备案即可。
在章程中申明的宗旨需包含两个要素:1 表明本基金会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公益机构的条件;2 提供有效操作的框架。在这一前提下,各基金会的宗旨五花八门,从极狭隘、特殊、甚至怪癖的,到最广泛的如“造福全人类”都有。有的创办人预见到以后形势可能改变,专门在附加条款中说明董事会有权视形势的变化而改变宗旨。一个有趣的极端例子是:
1930年麻省某地有一个名叫戴维斯的人,捐款成立以其命名的基金会,专门指定用来奖励当地学校举止优雅的男学童。到1938年,该基金会向法院申请改变宗旨,将款项用于改造校舍,因为当地政府找不到举止足够优雅的男孩给予奖励。
(2) 捐款人信函。
这并非法律所必需,但相当多的重要的基金会都有捐款人信函以充分说明捐款人的意图,也是对基金会的宗旨的进一步阐述,成为重要历史文件。 例如:
塞奇夫人在捐款信函中除了表示对董事会的运作不予干涉、不加限制外,特别说明授权董事会将不超过1/4的资产本金进行年收入不低于3%的投资。这一规定是很有远见的,因为以后许多基金会都将遇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大多采取了类似的政策。
卡耐基在信函中提出其宗旨是在英语民族中消灭战争、个人决斗和其他方式的争斗以及奴隶制。在这些目标实现之后,董事会就该考虑下一步消灭的罪恶和提倡的善事是什么,以继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幸福。
1916年成立的罗森瓦尔德基金会,其创办人在捐款人信函中特别申明,为避免沦为官僚机构,基金会应该有一定的年限,他要求董事会在他死后第25年解散基金会。实际上,在他死后第14年——1946年——该基金会就宣布解散。⑦
(3) 申请免税。
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正式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正式向国税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后来由于基金会太多,都集中到联邦政府税务局显然行不通,遂授权基金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董事会
2 董事会
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在章程中要先确定董事会人数和填补空位的规则,以后再由历届董事会聘请新的董事。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扩大人数。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一般说来,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工作,批准下年预算以及作出一些重大决定。这种运作方式与大公司差不多。不同的是,由于董事并非财产拥有者,多数是以名气和地位受聘,所以往往并不掌握基金会的实权,只是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像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林等等都有这样一个过程。公司基金会大多数董事会的成员来自母公司,如果该基金会的工作与其职工福利关系较大,则也有职工代表。但是有些公司基金会为取信于公众,避免被指责为借基金会之名变相为本公司谋福利,特别注意董事会中包括公司以外人士,这种做法日益普遍。
社区基金会则情况有所不同。其资金来源是本社区居民集资,委托某个银行代为经营,银行再定期以收入(有时包括部分本金)交还给社区基金会使用。为此,基金会需要一个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用途。该委员会多半是由具广泛代表性的社区居民组成。以最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