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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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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一方是出票人本人,另一方是受款人;出票人是债务人,负责本票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和支票都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自己通常不直接付款,而是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兑汇票的,他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担保汇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人也不是出票人本人。

可见,本票在出票人是否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上,与汇票和本票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票据法第三章规定的本票,专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这一点与汇票不同,因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票据法明确本票的签发人为银行,出于以下考虑: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且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签发本票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高度的信用。如果对本票的出票人不予任何限制,势必会影响票据的信用,造成票据纠纷增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我国推行本票时间不长,目前只有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3)如果待客观条件成熟,有必要推行商业本票,可以通过修改票据法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规范商业本票。 二、票据法对本票的有关规定

二、票据法对本票的有关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其一是,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其二是,保证支付本票。

1。出票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因为本票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否则难以保证本票的按期付款。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银行签发本票,不论签发的本票的用途如何,不论由谁使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保证其有支付本票的能力。

出票人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本票的付款。

2。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必须保证本票的支付,其含义是,本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就有保证本票支付的义务。

总之,本票出票人首要的、绝对的以及最终的责任是支付本票金额。

票据法强调“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其

立法意图也是为了保证出票人支付责任的履行,维护金融秩序。

□出票人的资格的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票据法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即审定哪一级、哪一些银行具有资格签发本票,或者具备什么条件的银行才能有资格签发本票。

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因为作为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完全有能力来从事本票出票银行的出票资格的审定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对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拟定并且发布《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的授权,在总结我国本票推广使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又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对本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依据。

三、本票的记载事项

三、本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在票据上要求载明表明其票据性质的字样,如记明其为“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这是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中的一项,票据法在有关条文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票据上没有记载其为本票的字样或者文字,该票据没有效力。因此,本票上必须记载“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本票也是无条件支付的,其与汇票、支票的区别是,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票、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指示、命令)。

3。确定的金额票据的金额必须确定,本票的金额记载同样也必须是确定的,不得含糊。4。收款人名称签发本票必须记明收款人,没有记明收款人的本票,没有效力。也就是说,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其立法意图是对签发本票从严要求。

5。出票日期签发本票时必须记明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因此,记明出票日期更是非常必要的。

6。出票人签章票据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各国票据法都把出票人在本票上签章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上六项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本票无效。这就是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本票是要式证券。本票出票时,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求签发,即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否则,不具有票据效力。

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本票的见票(1)见票的定义。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并签名的票据行为。见票是本票特有的制度,类似于汇票的承兑。但是,两者的目的不同。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而见票是为了确定付款日期,即本票的到期日。

(2)见票的程序。本票的见票程序以下述方式进行。①见票的当事人。在见票行为中,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提示人,另一方是被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本票的持票人及其代理人。被提示人通常指出票人及其代理人。

②见票提示期限。票据法规定的见票提示期限,最长为两个月,当事人不能变更此期限。③见票应记载的事项。通常讲,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应在本票上签章或者拒绝签章,签章的应当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和付款日期。(3)见票的效力。关于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确定到期日;②取得有关拒绝证明;③未按期提示见票的或者未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出票人的责任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就应承担对本票的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就应按照本票金额足额付款。

五、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本票结算

五、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本票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未规定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银行本票结算是指利用银行本票办理转帐结算的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 500元、1000元、5000元和 10000元;不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起点为 100元,由专业银行签发。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的特点和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由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步骤付款单位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按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帐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本票的签发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帐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甲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

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

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括 500元、1000元、500O元和 1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本票时一定要注意选用面额恰当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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