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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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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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