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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2-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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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17、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18、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 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4、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 1)债权为相对权(答对人权也可)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1分)与平等性:与物权比较,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表现出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两个特征。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4)不宜永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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