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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召集股东会改选董事、监事,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
出。
8.董事、监事申请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在发行新股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董事、监事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1)修改后的章程及其修改条文对照表;
(2)发行新股的总额;
(3)增加股本的发行者,关于增加股本的股东会议事录;
(4)关于发行新股的董事会议事录;
(5)决议发行新股的年月日;
(6)新股股款收足的年月日;
(7)增加股本或发行新股后的股东名簿;
(8)增加股本或发行新股后的董事、监事名单;
(9)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9.发行新股票。
公司应于收到核准变更登记执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认股人凭股款缴
纳凭证交付股票,并应于交付前公告。
公司依法作成的股票,应由三名以上董事签名盖章,并经证券管理机关
签证后才能发行。
公开发行的程序下,发行股票的程序为:
(1)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与不公开发行相同。
(2)董事、监事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核:
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公开发行新股的审
核,经核准后才能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须加具公开说明书):
①公司名称;
②章程所载股份总额、已经发行的数额及金额;
③发行新股的总额、每股金额及其他发行条件;
④最近三年的营业计划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盈余分派
或亏损弥补的议案等各项表册,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这些表册;
申请日期已逾年度六个月者,应另送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⑤营业计划书;
⑥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⑦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⑧有包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⑨关于发行新股的董事会议事录;
⑩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3)董事会备置认股书: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备置认股
书,以供认股人认股之用。认股书应载明的事项与不公开发行相同,另外加
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4)董事会通知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
与不公开发行相同,但通知应在向社会公众公告招股一定期限之前进
行。
(5)原有股东认领股份:
与不公开发行相同,但不能以财产出资。
(6)董事会公告招股: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会将核准的
各款事项,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
众公告,邀约社会公众认领股份。但营业报告书、财产目录、议事录、与包
销或代销机构的约定事项,可以免予公告。
(7)应募人认领股份:
应募人认领股份应填写认股书,这与原有股东认领股份相同。
(8)认股人缴纳股款:
与不公开发行相同,但不能以财产出资。
(9)改选董事、监事:
(10)董事、监事申请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与不公开发行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申请登记的事项加上政府主管
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公开发行新股的通知。
(11)发行新股票:
与不公开发行相同。
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可以绘出发行股票的典型流程图(见图5。3)。
□公司债的发行的限制和禁止
发行公司债是股份公司的特权,原则上可以自由发行,但是,法律为了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的安全,对公司债的发行另有一些限制和禁止的规定。
1.发行总额的限制
(1)无担保公司债发行总额的限制。
发行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
无形资产后的余额的二分之一。
(2)公司债发行总额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的总额(包括无担保公司债和有担保公司债),不得超过公
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
2.发行的禁止
(1)无担保公司债发行的禁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行无担保公司债:
①对于以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或其他债务,曾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
事实已了结者;
②最近三年的课税后的平均净利,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课
税后的平均净利,没有达到拟发行公司债应负担的年息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者。
(2)公司债发行的禁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行公司债(包括无担保公司债和有担保
公司债):
①对于以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
实尚在继续中者;
②最近三年的课税后的平均净利,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课
税后的平均净利,没有达到拟发行公司债应负担的年息总额的百分之一百
者,但经过银行保证发行的公司债不在此限。
□募集的方式
公司债募集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两种。
直接募集是指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债。
间接募集是指通过他人(证券商)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债。公司公
司债的募集通常都采取间接募集方式。间接募集又可分为包销募集和代销募
集两种。
1.包销募集
包销募集是指公司与证券承销商约定由证券包销商承受公司债总额的销
售。在所约定的包销期届满后,对于约定包销的公司债未能全部销售出去时
其剩余数额的公司债应由承销商自行认购。
2.代销募集
代销募集是指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为销售公司债。在所约定的代销期
届满后,对于约定代销的公司债未能全数销售出去时,其剩余数额的公司债,
可以退还给公司。
□募集的程序
1.董事会作出募集公司债的决议
该决议应以特别决议进行。决议中,应就公司债的内容以及公司债募集
事项加以决定。
2.缔结信托契约
董事、监事约定第三人为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与其缔结信托契
约。受托人的资格以金融或信托业者为限。
3.董事、监事申请募集公司债的审核
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募集公司债的审
核,经核准后才能募集公司债。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须加具公开说明书书):
(1)公司名称;
(2)公司债的总额和每张债券的金额;
(3)公司债的利率;
(4)偿还公司债的方法和期限;
(5)偿还公司债的款项的筹集计划和保管方法;
(6)募集公司债所得款项的用资计划和保管方法:
(7)公司债发行的价格或其最低价格;
(8)公司股份总额及已发行股份总额;
(9)以前已经募集公司债者,其尚未偿还的数额;
(10)公司现有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
(11)最近三年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盈余
分派或亏损弥补的议案等各项表册,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这些
表册;申请日期已逾年度六个月者,应另送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12)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名称及约定事项;
(13)代收款项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4)有包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15)有发行担保者,其种类、名称及证明文件;
(16)有发行保证人者,其名称及证明文件;
(17)对于以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或其他债务,曾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
息的事实者、其事实及现状;
(18)能转换为股份者,其转换办法;
(19)董事会决议募集公司债的议事录;
(20)公司债其他发行事项或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能转换为股份者,其总额与已发行股份总额之和超过股本总额时,
应先修改章程增加股本。
4.董事会备置应募书并公开募集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会备置公司
债应募书,以供应募人应募之用。应募书应载明核准的各款事项及债款缴纳
日期,并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在同一期限内,董事会将核准的各款事项,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
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众公告,邀约社会公众应募公司债。但
营业报告书、财产目录、关于募集公司债的董事会议事录、与公司债债权人
的受托人的约定事项、与包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约定事项,可以免于公告。
5.应募人应募公司债
应募人应募公司债,应在应募书上填写所认公司债的数量、金额及应募
人的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应募人填写此项记载后,有照所填应募书缴纳
债款的义务。
公司负责人应在向应募人交付应募书之前或同时,向应募人交付公开说
明书。如果系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则证券承销商应向应募人
交付公开说明书。
6.董事会送交应募人清册
董事会将全体记名公司债的张数、号码、金额,开列清册,连同董事、
监事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审核的各项事项所定的各种文件,送交公司债债权
人的受托人。
7.应募人缴纳债款
应募人应交付给应募书所载明的代收款项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应募人应在向代收款项机构交付债款的同时,交付应募书。代收机构收
款后,应向缴款人交付经由募集公司签名盖章的债款缴纳凭证。
应募人应在应募书所载的债款缴纳日期缴纳债款。应募人拖欠不缴付债
款时,董事会应请求应募人在一定期限内缴足其所认债款,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