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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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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面上看,仿佛英国比较修明的政治,是由于它自十三世纪以来的传统的议会制度使然,其实还有更基本的因素在作用着。  “……从亨利七世以来,英国的‘贵族’不但不反对工业生产的发展,反想力图间接地从中得到利益;而且经常有这样一部分大地主,由于经济的或政治的原因,愿意同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的首脑人物合作。这样,一六八九年的妥协很容易就达成了。‘俸禄和官职’这些政治上的战利品留给了大地主家庭,其条件是充分照顾金融的、工业的和商业的中等阶级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在当时已经强大到足以决定国家的一般政策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九七二年版第三卷,第三九三页) 
  这样,“新的土地贵族,又和新的财阀,刚刚孵生出来的大金融业者和当时还靠保护关税支持的大手工制造业者,是自然的盟友”,他们自一六八九年成就了“光荣革命”这一政治买卖以后,就在国家的任何一个经济部门,确立起他们的支配权,对于国有地,对于对外贸易公司,对于信用机关,通能“协作地”从事掠夺和僭有。“英国的资产阶级和瑞典的市民在处理自己的利益时是做得一样正确。”(马克思:《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一九六三年版,第一卷,第七九九页)英国的专制政体与其配合物的官僚政治,是由它的国民经济顺利成长,和它的资产阶级的指导原则被明快地发现出来之后,就逐渐收场的。英国的自由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是它在顺应社会经济状况下的产物,但却反过来给予了那种社会经济以有利的指导;赖有此,英国的专制君主乃知道他的利益不在于保持传统王权,英国大大小小的贵族和官吏,乃知道他们的利益,不在于个别地控制或把持政府。 
  如其说英国资产阶级对于阶级利益的打算没有弄错,法国在这方面的表演,就似乎弄得太不成样子了。 
  法国的专制政体和官僚政治,与英国比较,是会给人以更强烈得多的印象的。在整个十七世纪中,一系列专制君主,都分别配上了一系列专擅的总理大臣。亨利四世时代绪利(Sully),路易十三时代的黎塞留(Cardinal Richelien),路易十四前期的马萨林(Mazarin),后期的柯尔贝(Colbert),都像虔诚地在维护路易十四所谓“朕即国家”的王权,但他们在维护王权之余,却一致地在这样期许自己:“余即国王”。他们分别把持朝政,为了集中权力,如像黎塞留,曾把全国分划为若干监察使区,委派监察使监督各区内国家赋税的征收、地方警察或宪兵的组织、命令的实行、以及裁判所的处理等。这些监察使只对黎塞留负责,他们因为具有赋税、警察和裁判的无限权力,后来法国有名的所谓“三十个暴君”,一大部分就是由他们变成的。黎塞留为了监视他们,又利用侦探与诡术,把他的官僚政治特殊化。他的后继者马萨林大体承继了他的做法。而著名的柯尔贝,则是由马萨林一手栽培的。我们看到法国这种大权独揽的官僚系统,再回顾一下英国查理一世的权臣白金汉公爵(Duke of Buckingham)屡被国会攻击的史实,就恰好是一个对照。 
  法国官僚系统为了剪除旧来贵族给予他们的政治阻碍,在路易十四时代就设计出了一个让贵族自行糜烂、自行腐化的奢侈豪华的凡尔赛宫。贵族阶级的政治阻力虽由此减弱了,可是法国整个国民经济却由于此种浪费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而贵族资产阶级化的可能性也相应被堵截了,资产阶级对于王权、对于官僚政治的斗争,自然就颇不得劲。“一直到革命以前,贵族、地主在自己手中,仍保有法庭及一切与之相关联的警察职能。法官的职权,是领主赋予的。法官自己是依靠捐税、贿赂和罚款来维持生活的。”(见苏联科学院历史学部编《近代新历史》,杜译本,第六三页)而且“十二世纪至十八世纪间,在法国与世袭贵族并存的,还有一种法官贵族即官僚贵族,他们之所以获得这种称呼是用金钱买来的。当时曾被称为‘议会’的法庭最终审判,是这种贵族的垄断权。议会议员的称呼是当做遗产来让渡的。由于革命前的法国法律只有在巴黎议会备案以后才能发生效力,所以法官贵族热心地拥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并且总是公开反对任何改革。”(同上,第六六页) 
  英国议会除了极少的场合,自始至终都采取限制王权的步骤。法国贵族可以用金钱购买,议员也可以用金钱购买,他们把贵族、议员的头衔一买到手,就想以拥护统治特权、反对任何改革来一本万利地收回其所支付了的代价。极有启迪警觉性的伟大启蒙运动并不足以清除这般贵族官僚的昏顽,到头来只有让大革命去作无情的清算了。   
  三 
  在欧洲,专制政体——官僚政治出现较早的国家是法英,而出现较迟的国家则是德俄。 
  直至法国发生划时期大革命的一七八九年,日耳曼的两个民族国家始在国际政治上起着重大作用。当时属于哈布斯堡王朝的除奥地利而外,还有匈牙利和斯拉夫国家;而属于霍享佐伦王朝的,在普鲁士王国中部有包括柏林在内的勃兰登堡侯国,在西部有萨克森的一部分和威斯特伐利亚的一部分,在东部有西里西亚、东普鲁士及“西普鲁士”,在北部有帕麦拉尼亚的一部分。就把属于哈布斯堡王朝的奥国抛开不讲,德国内部统一联合事业的迟滞是不难想见的。 
  可是领土范围的狭小,并不曾限制德国君主们采行专制政体的雄心。在同世纪的上半期,被誉称为现代德国最初建立者的腓特烈大帝及其父亲,就已从多方面进行那种联合统一的事业了。如其说腓特烈大帝的业绩偏重在武功方面,而对于文治、对于官制,就是由他的父亲腓特烈·威廉一世开始创建的。行政的集中管理,由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的建立,官吏服务条件(如为避免因缘舞弊,不许在本市本省作官等等)的确立,特别是公私财政的明确划分,差不多成为此后将近一个世纪中德国行政上的规范。(以上参见汉德逊'Henderson'著《德国简史》,第三——四章) 
  德国的专制君主,虽不像英国国王那样,说“国王出自上帝”,也不像法国国王那样,说“朕即国家”,而只是较谦抑地说“皇帝不是专制的主人,但只是国家的第一个臣仆”(腓特烈大帝语),语言的表现,并不能改变事物的本质。落后而被四周强邻所宰割威胁的德国,为了对付外侮,终不能不在国内各邦领间、在社会阶级间采行较妥协的姿态;而资产阶级力量之不易培成,更促使那种妥协受着一种绝对主义的领导。因此,直至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德国还是处于“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混合统治下”(《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一九六三年版,第一卷,第八零八页注)。 
  至若在这种政体下,照一个自诩非常爱国的德国学者桑巴特(Sombart)所说:“官吏不正当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现象在它的普遍之中,只须由几个特例,特别是普鲁士的就可以证实。无论如何,这是早前一切时代的常规。……腓特烈三世治下的政府人员,为一种无赖汉,殊令人讨厌。他们像一群饥饿的猎犬,总是利用每种机会作蝇营狗苟的勾当。”(同前《现代资本主义》,李季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五三零——五三一页)就是在德国人夸称圣洁与严格训练的普鲁士军队中,军需亦公认为是发财致富的肥缺(同上,第五三三页)。 
  本来,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前后,德国在俾斯麦主政当中,已因几次对外战争的意外收获和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成长,采行了一些立宪的步骤。但历史学家把德国那种政府,看做是“稍加掩饰的专制政体”。尽管宪法把德国境内二十五个邦,合成一个联邦,有点像北美合众国一样,各邦都有相当权力。但是帝国政府控制工业团体、铁路、法典、社会福利和外交事务。皇帝可以统制普鲁士在联邦议会里的票数。他利用这个方法可以统制宪法的修正,可以召集和解散国会,可以任命或罢免内阁总理。下议院的立法权是有限的,法律的通过可以不经过它的同意(参见斯温著《世界文化史》,沈(金柬)之译本,第二卷,第一六九页)。惟其如此,前述专制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的混合行政体制,只是在魏玛宪法所由实现的社会民主党政权之下才被暂时铲除过,但为时不久,第三帝国的英雄们又在各种矫造与增饰之下,变相地复活了德国的政治传统,那是我们要在下面补充说到的。 
  俄国直到彼得大帝(1682—1725)同叶卡捷林娜(1762—1796)才把专制统治奠立起来。全国带有原始性的自治政府都分别被铲除,而任用与皇帝有亲近关系的人管理全国的行政。俄皇在名义上虽掌握全国立法、行政大权,但他的全部工作,除游戏狩猎外无非是签名与接见宾客,一切对内的重要问题,皆由贵族院解决。贵族院经过各部官署,指挥全国行政,其中,内政官署同时又是贵族院的办公厅,而各官署的秘书,则是各种重要事务的报告人与执行者。其在地方,有两个执行系统,一为行政,一为财政。地方督军指挥各地驻军,监督地方政权及法庭警察。地方行政的秘书官则专理赋税收入。督军直隶于贵族院,秘书官则由各官署委派。为了监察各地方官吏,更有钦差大臣一类监察官的设置。 
  看来这是层次分明的官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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