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蟮摹�1923 年作了第二次修改。1936 年 5 月 1 日,第三次修改;确定主要假想敌国为美 国和苏联,同时包括中国和英国;规定陆海军应充实到能控制东亚大陆和西 太平洋地区的兵力,陆军以 50 个师团为基干,并保持 140 个中队的航空兵力, 海军以 12 艘战列舰、10 艘航空母舰、28 艘巡洋舰为基干;指出未来战争可 能是长期战争,但强调增强作战初期的威力,先发制人,以迅速达到战争目 的。同时据此制定”《日本帝国用兵纲领》。
日本海军总司令部大战末期日本海军的最高作战指挥机关。1945 年 4 月 25 日为组织本土决战而设立。位于横滨市日吉高地。由”丰田副武任总司 令宫,同时兼任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和海上护卫总司令官。面临本土决战时, 由*小泽治三郎接任总司令宫,矢野志加三任参谋长。
日本第十四方面军亦称“菲律宾方面军”。日本在菲律宾地区作战的 战略战役军团。1944 年 7 月日本大本营决定加强菲律宾地区的防御,下令组 建。下辖第三十五军(含 4 个师团和 1 个旅团),另 5 个师团(内 1 个坦克 师团)和 3 个旅团,后又编入 2 个师团。10 月 5 日*山下奉文出任司令官, 企图实施菲律宾决战。失败后,第三十五军退守菲律宾中南部,方面军司令 部移至碧瑶,主力在吕宋岛。1945 年 4 月起吕宋岛同外部联系被切断。9 月 3 日山下奉文在碧瑶向美军投降。属下第三十五军官兵在莱特岛、棉兰老岛 和菲律宾中南部被美军各个击破,分别投降。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全称《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基本关系条约》。1940 年 11 月 30 日江精卫和日本驻汪伪政权“大使”阿部信行签订于南京。1940 年 3 月 30 日日本扶植成立汪伪政权后,就策划签订此约。7 月 5 日起,日、 汪就缔结条约进行“谈判”。8 月 31 日签订草约。11 月 30 日正式签订条约。 主要内容有:“互相敦睦”,消除破坏两国”友谊的因素”,实现文化的“融 合、创造与发展”;日本在蒙疆及华北驻扎军队“共同防共”,汪伪政府为 日本驻军提供各种便利;实行紧密的“经济合作”,共同开发华北、蒙疆、 厦门和海南岛等地的资源;中国领土向日本国民开放。同时还签订了《附属 者定书》、《关于附属者定书的谅解事项》、《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 密协定》等。此条约和各项附属协定充分暴露了日本变中国为其殖民地的野 心。
日本不介入欧战声明1939 年 8 月 23 日苏、德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日 本平沼内阁随之垮台,对德不信任气氛高涨。8 月 30 日阿部信行继起组阁, 鼓吹“自主外交”。9 月 1 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4 日阿部内阁发表声明:” 帝国拟不参与这次欧洲战争,专注于解决中国事变”。
日本对内蒙措施要领日本策划侵占中国内蒙地区的文件。1935 年在 发动*华北事变的同时,7 月 25 日由关东军参谋部制定。指出:“首先设法 扩大和加强内蒙的亲日满区域,随着华北工作的进展,而使内蒙脱离中央而 独立”。并规定政治、军事的措施由关东军执行;文化、经济的措施,在关 东军的统一指导下,由”满洲国”和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等组成的机关承担。 还决定策动成立蒙古军政府,妄图使内蒙古脱离中国而成为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军事特别措施法人战末期日本为准备本土决战而颁布的非常 法。1945 年 3 月 28 日公布,5 月 5 日起实施。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管理或征 用土地、房屋、各种建筑物及其他工具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迁移或拆除建 筑物和其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或限制迁居,也可指定居住地点;可命令或 禁止或限制人员的移动等。
日本军需工业动员法日本战时动员民间工厂、设施进行军需生产的 法律。19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规定:政府可以强制使用民间的工厂、设备 来完成军需品的生产、修理、运输等事务。陆海军每年均制定军需工业动员 计划以备实施。1937 年 7 月全面侵华战争开始后,对一部分工厂实施该法。 为使军需动员更加完备,还先后制定*《日本进出口临时措施法》、*《日本 临时资金调整法》、《临时船舶管理法》等,并开展了*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 1938 年由*《日本国家总动员法》取代。
日本经济新体制纲要日本为准备发动太平洋战争而加强统制经济的 根本政策文件。1940 年 12 月 8 日,近卫内阁会议通过。根据*《基本国策纲 要》,确定以重要产业为中心,推行综合计划经济,加强统制。强调“确立 以日满华为一环,包括整个大东亚的自给自足的共荣圈”,依靠掠夺“圈内 的资源”,“确保国防经济的自主性”。从 1941 年春起至 10 月,先后在钢 铁、煤炭等 9 类重要产业中成立了 12 个统制会。在“公益优先”的名义下, 以国家权力强使中小企业服从垄断企业,使整个国民经济彻底转入战争轨 道。
日本战时刑事特别法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的临时治安立法。太平洋 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为加强对内的法西斯统治,颁布《战时犯罪处罚特例 法》。后经扩充,于 1942 年 2 月 19 日颁布此法,3 月 21 日起施行。共 5 章 31 条。规定凡在汀火管制或敌方袭击的情况下,犯有放火、猥亵、奸淫、偷 盗、抢劫、恐吓、骚扰罪者加重判刑;并增立战时“变乱国政”的杀人、伤 害、暴力胁迫、骚扰罪,对防空、通讯、电气、生产事业的破坏罪和生活必 需品的囤积居奇罪等。
日本战时经济协议会日本政府为发展战时经济、增强作战能力而设 置的谘询机构。1943 年 3 月设立。主要就战时非常法令的实施和战时经济的 运用等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由首相任会长,会员由内 阁顾问组成,首相亦可指定有关大臣参加。当时的内阁顾问为丰田贞次郎(日 铁社长)、大河内正敏(理化学研究所长)、藤原银次郎(产业设备营团总 裁)、结城丰太郎(日本银行总裁)、山下龟三郎(山下汽船会长)、乡古 洁(三菱重工业社长)、铃木忠治(昭和电工社长)等。
日本战时紧急措置法大战末期日本准备本土决战的非常立法。1945 年 6 月 22 日公布。规定政府在有紧急需要时,可对保障军需生产,保障粮食 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持和加强运输通信,加强防卫及维持秩序,进行 战灾的善后处理等事项,发布必要的命令或进行处置,不受其它法令的限制。
日本临时资金调整法日本战时统制金融的基本法律。1937 年 9 月 10 日公布。为加强对重工业、化学工业的投资,日本政府以调整资金的流向, 减少对轻工业的资金融通,使主转向军工生产,发展军事工业。该法的颁布 是日本转向战时经济的标志之一。1948 年 4 月 7 日废止。
日本重要产业统制法日本政府帮助建立垄断企业,谋求强化产业统 制的法律。1931 年 4 月 1 日颁布,是滨口内阁在世界经济危机时采取的合理 化政策之一。主要由政府对于重要产业的卡特尔协定给以法定强制力,非卡 特尔企业亦必须服从;协定的变更、取消均由政府通过统制委员会掌握。根 据临时产业合理局的计划,政府指定的重要产业初为纺织、造纸、水泥、制 粉、钢铁等 19 个,后达 26 个。为后来建立总体战体制起了准备作用。随着 战时经济统制的加强,1941 年 8 月 1 日停止执行。
日华新关系调整方针日本确立以政治诱降为主的侵华战略方针的文 件。日军侵占广州、武汉后,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1938 年 11 月 3 日, 日本发表对华第二次“近卫声明”,改变以军事进攻为主的政策,采取政治 诱降为主的方针。同月 30 日,御前会议通过此文件,提出在“建设东亚新秩 序的理想之下”,以“善邻友好”、”共同防共”和”经济合作”为“日满 华一般合作的原则”(即”近卫三原则)。规定在华北和蒙疆“划定国防上、 经济上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在长江下游地带“划定日华在经济上的紧密 结合地区,在华南沿海的特定岛屿上确定日本的“特殊地位”,并以附件列 出了有关的重要项目。
日本今后战争指导大纲主要制订过三次。(1)日本大本营制订的 1942 年作战方针。在日军发动太平洋战争初期取胜的情况下,日本大本营和政府 联席会议于 1942 年 3 月 7 日通过。其方针为“不断扩大既得战果,加强永远 不败的政治战略地位”,要求”确保占领地区及主要交通线,促进国防重要 资源的开发利用,确立自给自足的势态”,并根据本国的实力和战争形势的 发展,进一步制订更加具体的作战方案。(2)日本大本营制订的 1943 年作 战方针。日本大本营鉴于太平洋战局的急剧恶化,于 1943 年 9 月 15 日制定, 9 月 30 日经御前会议批准。主要内容为:全力对付美英战略进攻;防止日苏 战争爆发;促成中国问题解决;与德国紧密合作。同时决定建立*绝对国防圈, 挖掘本国经济实力,加速军火生产,充实海陆空军,采取积极防御姿态,伺 机捕捉敌军主力,争取战局好转。该作战方针并未能导致太平洋战局的变化。 (3)日本大本营制订的 1944 年作战方针。日本大本营为阻止太平洋战局的 进一步恶化,于 1944 年 7 月 21 日制定。主要内容为:加强自菲律宾、台湾、 西南各岛到日本本土和千岛群岛的防御;进行*捷号作战以粉碎盟军对上述地 区的进攻;按原定计划完成打通中国大陆交通线的任务;确保海上交通以保 持日本和各重点防御地区的联系。该方针反映了日本统治集团作垂死挣扎的 意图。
日本进出口临时措施法日本战时以统制进出口为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