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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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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为国家承认、提倡并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与政策来管理的制度而存在的。具体

而言,房地产的价格应由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与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参照市场行情,

公平合理地确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国家

通过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原则、技术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资格等事

项达到对房地产评估价格宏观管理的目的;作为房地产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有

关房地产评估的规定。
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核心,房地产评估具有下列重要意义:①对于房地产交

易人来说,在一级市场中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出让人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与投标的

标底提供基础价格;在二级市场中,合理的评估价格是房地产转让当事人重要的成交依据,

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决定抵押与否及是否接受抵押的信据;②对于房地产管理机构而言,房

地产价格评估制度能提供现有存量市场中的房地产价值量,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③对于国

家来说,科学确定房地产价格为国家征收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提供依据;④对于司法实践而言

,经科学评估的房地产价格在处理房地产纠纷、破产企业财产清算、计算投资者以房地产为

投资手段的投资额等许多方面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家在房地产评估方面通过法律确定了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地位、房地产评估的原则、

房地产评估的价格基础、房地产评估的程序、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资格审定标准,并

在房地产转让领域确定了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通过该制度对评估价格及成交价格进行

审查。
(二)房地产评估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
1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评估时,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

委托人,不偏不倚,秉公办理,不得为谋取私利徇私枉法,否则将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遇

到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估价人员应当回避。公正原则不但是评估人员应遵



的原则,也是房地产管理与执法领域必须遵守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0条规定了

对违反公正原则的处罚措施。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必须反映房地产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使评估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不允许评估人员弄

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的物的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估价的程

序与评估标准。
3公开原则
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具体而言,房地产评估当事

人有权了解评估的程序、标准、方法、结果、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情况、房屋的自然情况

等一切可以了解的情况;不但如此,房地产评估的价格等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令公众知

晓。
公正、公开、公平三原则,互相联系,都是为合理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而服务的。公正原则

侧重于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客观合理地评估出房地产应具

有的价值;公平原则侧重于对待房地产评估中利益彼此矛盾的当事人,追求的是达到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合理地平衡。一般而言,公正的评估结果应当是公平地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分配

关系。而公开原则,则是对公正、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督促手续。只有遵循以上三原则,才

能使房地产评估制度为我国房地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房地产评估的价格确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

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这说明,房地产评估制度中价格分步形成:一是确定价

格基础,即由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构成的评估基础;二是在基础价格

确定之后,参考当地市场价格最终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
1房地产评估的价格基础的构成
(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按照土地的不同级别与区别分别评估

与测算出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不同用途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由三个因素

构成:①一定期限,如一年内的平均地价;②一定区域,如一个大城市内的级别平均地价;

③不同用途分别测算的平均地价,如工业区、商业区等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地价。因此,

基准地价是一定时间内的、平均的、针对不同用途而有不同价格的、区域性的地价。基础地

价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在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收益、市场交易资料等

情况综合评定的,它反映了一定区域一定用途的土地地价总体的变化趋势,是国家对土地价

格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根据。
(2)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将要出让、转让、抵押的具体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而得出的价格。标定地



要依据基准地价,考虑市场行情、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等各种因素来测算。标定地价相

对于基准地价的区域性而言,是某一块地块在某一时点上的价格。标定地价接近了市场价格


(3)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是按照评估时的建筑水平、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人工和运费等条件,重新

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设备、装修条件的新房所需要的费用。重置价格是同一类

房屋的重置价格,而不是个别房屋的重置价格。重置价格的计算要参考房屋的成本价格。以

住宅商品房为例,其成本价格主要包括:①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③住宅建筑、安装费:依据施工图

预算计算;④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

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⑤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

—3%计算;⑥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

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上述三种价格,应当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定期确定并公布。
2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最终构成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重置房价构成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础价格,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最

终形成,还要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
市场价格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公司面向国内单位以及个人出售的商

品房

价格(如北京市1993年为5000~7500元/平方米);二是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向境外机

构或人员出售的“外销房”的商品房价格(如在深圳为1万港币/平方米)。这个价格完全是由

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开发公司要负担各种各样的税费。
一般而言,市场价格的构成因素包括如下各项:①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

费、菜田基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②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

搬家费、拆房费、周转房费、单位拆迁费等;③其他土地开发费,包括“七通一平”费、勘

察设计费等;④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⑤附属工程费,包括煤气站费、热力点费、变电室费



;⑥室外工程费,包括上下水、电力、电信、庭院、围墙等建设费用;⑦公共建筑配套工程

费,包括建设幼儿园、文化站、中小学、卫生所、副食店、居委会、派出所等费用;⑧环卫

绿化工程费;⑨“四源”费,即煤气、热力、自来水、污水等建设费用;
大市政费

;“两税一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管理费;利润

。以上各项收费,有些应属政府开支,比如治安、教育、卫生等项目费用,但都

包括到房地产费用里去了。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人员
1房地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机关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分为两类:①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②非房地

产市场估价职能机构性质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

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

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其它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资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质审查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要求
目前关于评估人员的法律规定仍处于原则性规定阶段,须待丰富与完善。建设部、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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