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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不妨作这样的假定,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靠了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那就缺少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
在工业建设的方面所以会缺乏基本条件,原因是种种不一的,要改正这些情况,有些比较容易,有些则比较困难。比较容易改正的一类是,国内交通运输工具的缺乏,技术知识、有经验工人与企业精神的缺乏;比较难于改正的一类是,在人民方面刻苦耐劳精神、重视公道精神、以及文化、教育与道德的缺乏,健全有力的农业系统、因此也就是物质资本的缺乏,政治制度的不良,公民自由与法律保障的缺乏,还有一点是领土地形散漫,无法制止走私买卖。
那些仅生产高贵奢侈品的工业,只需要最低度的照顾与保护;这首先是因为这类生产需要技术上的高度造诣与熟练;其次,这类生产的总值与全国总产值对比是不会大的,输入以后,很容易用农产品与原料或供一般使用的工业品来抵偿;再次,如果在战争时期输入中断,不致因此引起太大的不便;最后,如果对这类产品征税过高,极容易通过走私来逃避这种高率关税。
凡是在专门技术与机器制造方面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国家,对于一切复杂机器的输入应当允许免税,或只征收极轻的进口税,直到在机器生产上能与最先进国家并驾齐驱时为止。在某种意义上说来,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对国外机器输入征收关税,实际上就是限制国内工业的发展。机器工业对整个工业的发展既有这样重大的意义,因此一个国家在机器供应上下应当受战争所造成的机会与变动的支配,这一特种工业如果在温和的进口税下不能与竞争势力相抗,就有权向政府要求给以直接支持。如果这一工业获得了维持与发展,在战争开始时,对需要最迫切的一些工业用机器就可以进行供应,如果由于战争关系,使国际商业活动受到了较长期的间断,已存在的机器工业对新成立的同业就可以起示范作用。由此可见,从应付可能由战争引起的变局来看,国家对于这一工业至少应予以鼓励并予以直接支持。
至于退税办法,按照我们的理论观点,只应在这样的情况下适用:有些仍然要从国外输入的半制品,例如棉纱,为了使本国逐渐能自己生产,必须课以很重的保护关税,只有对于这类产品,才应考虑退税。
为了使本国工业品于输出后能够与先进国家的工业品在局外的中立市场相竞争,而用奖励金作为经常办法,这是应当反对的;如果以此为手段,使本国工业品得以占有在工业上已经有了进展的那些国家的国内市场,这样的行动就更加应当反对。但是在有些场合,以此作为一个暂时的鼓励手段还是可以的。例如国家的企业精神萎靡不振,当精神恢复的初期,只须从旁加以鼓励与帮助,就可以使生产获得加强与持久的力量,从而对那些自己工业还没有获得发展的国家推进出口贸易,在这样情况下暂时施行奖励办法,就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但即使在这类情况下,政府对下列问题仍须郑重考虑:对企业家个人给以无息贷款及其他特别权益这种办法是否值得采取;或者对在冒险精神下创立新事业的这类公司,从国库拨支款项作为公司所需资本的一部分,从而使参与公司经营的个人所投资本获得特惠利益,这种办法是否更符合于促使公司及时成立的目的。关于上述冒险事业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如从事于对商业关系上个人还没有获得联系的那些遥远地区发展商务与航运的试探性企业,如从事于对遥远地区建立新航线或开辟新殖民地等等。
《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著 陈万煦译
第二十七章 关税制度与流行学派
流行学派在保护关税的作用这一点上,对天然或原始产物与工业品这两者是不加区别的。它从这种关税对原始或天然产物的生产总是有害的这一点出发,得出了错误结论,认为这种关税对工业品生产也具有同样有害的影响。
有些国家是不宜于发展工业的,有些国家则由于国家领土的性质、农业的充分发展与文化的提高,由于在它们前途的发展以及持久与强盛方面有充分的保证,因此显然有条件建立自己的工业;这两大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流行学派对于这两类国家建立工业的问题则不作任何区别。
在与先进工业国家进行完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一个在工业上落后的国家,即使极端有资格发展工业,如果没有保护关税,就决不能使自己的工业力量获得充分发展,也不能挣得圆满无缺的独立自主地位,流行学派没有能看到这一点。
它没有考虑到战争对保护制度必要性所发生的影响;它尤其没有能看到的是,战争造成了强迫的禁止制度,而海关的禁止制度不过是在战争下引起的那种禁止制度的延续。
它企图用自由的国内贸易所产生的利益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只有在绝对自由的国际贸易制度下,国家才能达到最高度强盛地位;但历史经验处处所证明的却与这一点恰恰相反。
它认为保护制度足以造成国内工业家的垄断地位,从而引起怠惰情绪;它不懂得一直存在着的国内竞争,对工商业者的竞胜心情有着极大的刺激作用。
它要使我们相信,对工业品征收了保护关税以后,工业家由此所得到的好处是牺牲了农业经营者的利益而来的;但是事实证明,有了国内工业,国内农业经营者就由此获得了莫大利益,至于他们在保护制度下所不能避免的一些牺牲,比起所得的利益来,简直是极其微小的。
流行学派又把海关费用与非法买卖活动所造成的弊害作为反对保护关税的主要理由。这些缺点的存在是不能否认的;但是保护制度对国家的生存、权力与繁荣这些方面既有着那样的巨大影响,相形之下,这些缺点果然是值得严重考虑的吗?假使说常备军和战争都是有害的,难道由此就可以构成国家不再重视国防的理由吗?假使说保护关税远远超过了走私者平时所能获得的利润限度,因此认为在这个制度下实际沾得利益的是非法买卖,不是本国工业家;这样的说法只能适用于腐败的海关机构,或领土窄小、国境有欠完整的国家,或在边疆地区的消费,或对体积不大的奢侈品所征收的高额关税。
到处的经验都足以证明,只要是在领土广大而完整的国家,有着管理严密的海关组织,有着设计完善的税制,非法买卖是妨碍不了保护关税的目的的,是起不了什么重大的破坏作用的。
至于谈到海关组织的费用问题,那末即使把这个保护制度取消,于征收收入关税时,也必然还是要负担这项费用的大部分;假使说大国可以取消收入关税,那就是这个学派自身也不是这样主张的。
况且这个学派自身也并不是反对一切的保护关税的。
亚当·斯密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国内工业可施以特种保护:第一、如果外国对于我们运往的商品进口时有所限制,而我们采取相类措施就有希望促使它撤销限制,可以以此作为一种报复手段;第二、如果有关国防需要的那些工业品在公开竞争下国内无法生产,可以此作为适应国防需要的手段;第三、如果外国产品所负担的税低于本国产品,可以此作为一种平衡的手段。萨依对于在这些情况下采取的保护措施一概反对,他又举出了一个第四种情况,那就是有把握在若干年后可以获得巨大利润、因此到那时就可以不再需要保护的某些工业部门,他认为象这样的工业才值得保护。
这样看来,主张将报复原则纳入商业政策的是亚当·斯密。这一原则将导致最荒谬的措施,造成最有害的后果;特别是如果这种报复关税象斯密所主张的那样,一旦外国同意撤销限制,就应立刻取消,那么它所造成的灾害更将不堪设想。假定由于英国对德国的谷物和木材征了税,后者就采取报复手段,排斥英国工业品,通过这样行动,靠了人为的方法,它建立了自己的工业;到了这个时候,如果英国对报复措施有了反应,对德国谷物与木材的进口重新开放,难道德国对于它以巨大牺牲辛苦经营起来的工业,就必须听任它付之流水吗?多么荒唐的设想啊!这样说,在德国方面倒不如对英国的一切限制措施安心忍受,不加计较,对于即使在英国限制进口的情况下也会成长起来的任何本国工业,不但不必鼓励,而且还可以加以阻止,这样做比上述行动反要高明十倍。
报复原则应当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原则相一致,应当在这一目的上起协助作用,只有在这样的假定下,这才能是一个合理的、能够应用的原则。
这是不错的,如果英国对别国农产品的输入加以限制,因此后者采取报复行动,对英国工业品输入也加限制,这样的行动是合理的,而且对后者也是有益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条件,即,只有这些国家有资格建立自己的工业,建成以后能够长期保持,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报复行动才能是合理的,才能对它们是有益的。
就亚当·斯密所举的第二个情况来说,根据他提出这一论点的精神,实在不仅应当保护供应战争直接需要的那些工业,如武器与火药制造业,而且应当施行象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的整个保护制度;因为通过对本国工业的保护,使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工业以后,可以增长国家的人口、物质财富、机械力量、独立自主以及一切精神力量,因此就国防手段这一点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