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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阅读材料-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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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形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必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资本应与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由于溢价发行、经营盈利或亏损、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导致公司的资产高于或低于资本,公司资产的减少或损失,将影响公司以资本总额所体现的偿债能力的削弱。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和损失,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法律必然要设定许多规范来保持资本充实。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中,都坚持了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便增减资本,损害债权人和原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把盈利的一部分保留成企业发展基金的一部分的这种制度,称为公积金制度。银行股本自其成立以后一般能保持稳定,而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只有公积金是从多年利润中提取的储备或资产的增值部分,在利润中居于储备和中转的位置。为了预防亏损和增加财产、扩大经营规模,银行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从盈利或资本收益中提取,其目的在于协调股东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及公司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法律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为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为了体现法定资本三原则,我国的《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
  (五)不同资本金制度对(注册)资本立法的影响
  1。对(注册)资本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法定资本强调注册资本的信用作用,保证注册资本的确定、确实、不变。主要立足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持交易的稳定。由于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依赖于公司的自有资产,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注册资本的确定。从理论上讲,公司的信用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之上。
  授权资本制注重注册资本的效益作用,主要立足于公司设立自由、公司经营的效率、公司资本发挥的效益等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观念中,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设立公司也不例外,因此,设立公司不要求公司的资本一定达到一个数额,而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虽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在授权资本制度中,资本信用已向资产信用转变。
  折衷资本制则是融合注册资本的信用作用与效益作用。它吸收了授权资本制注重效率与效益的优点,规定在公司设立之初不用发行认购全部注册资本,而是认购一部分,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同时它又没有舍弃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作用,规定设立时发行认购的股份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并且规定剩余部分要求在一定的年限内发行认足,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充实。由于折衷授权资本制兼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所以这种资本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一种趋势。
  2。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法定资本制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授权资本制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折衷资本制介于二者之间。 
  
二、资本金制度在我国银行业中的实践

  (一)授权资本金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运用与改革 
  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以前,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的是授权资本金制度,它对我国引进外国资本,学习外国金融技术和借鉴外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比较明显:(1)造成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的现象;(2)造成中外双方投资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3)造成中资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实际上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一种超国民待遇。 
  那么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究竟适用于何种资本金制度?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里就需要讨论,依照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都属于中国法人,法律对其既有属人管辖权又有属地管辖权。由此推断:外资商业银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均可以实行授权资本金制度。但从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看,这些银行也必须适用法定资本金制度;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是外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是外国法人,我国法律只有属地管辖权,按我国有关规定,其资本充足率指标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外国银行统一监管和考核,其资本金(营运资金)必须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与若干其他法律规定相互抵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实行法定资本金制度,二者的差异不大,主要表现为最低限额的资本金要求和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币种等两个方面。这种改革体现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遵循国际惯例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金审慎监管的要求。 
  (二)法定资本金制度的运用与评价 
  法定资本金制度要求,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在银行设立时缴足;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银行不得随意增减资本金。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法定资本金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树立公众信心和保护债权人及存款人的利益。但法定资本金制度事实上抬高了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不利于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没有好的投资信贷项目情况下容易造成部分资本金的闲置。 
  由此,有人建议,应把法定资本金制度改为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其理由是:“)表明银行资产的账面或市场价值的净资产,加上银行的现金流和资产的变现能力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银行的资本实力是不断变化的,法定资本本身很难揭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授权资本制度着重对债权人的实质性保护。资本金制度应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形式上的。强调账面净资产未必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若净资产仅仅是一些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表明银行仍处在高风险当中,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2)资本与资产在现实中的脱节使得银行资本成为注册登记时的一个抽象数额,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实行保护。况且,对资本的信用容易冲淡人们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视,继而忽略股东出资的经营功能。(3)容易造成把风险更多地分配给债权人,而不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股东仅仅以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至少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的金融改革还没有进展到强调效率而忽视安全的程度;折衷资本制可能的结果是同时集中两种制度的缺点:出资不实和导致欺诈同时出现。 
  最突出的问题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欠缺。从制度本身来讲,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好的信用环境在授权资本制下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其交易安全,那么它在折衷资本制下发挥的作用会更大,然而事实是社会实践的结果与我们,的假设相反,社会的造假行为已经达到了一个无所不为的地步。许多企业注册后立即抽走资本金,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处于信用危机中的我国商业银行拿什么来降低现阶段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所必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呢?目前,人们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的维持仍处于自发或放任自流阶段,相关法律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商业银行只有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澳'克里斯?马腾:《银行资本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3'《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2月之5日发布。 
作者简介:金雪军(1958—),男;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红坤(1972—),男,山东菏泽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金雪军 李红坤  来源:《济南金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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