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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阅读材料-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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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企业、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在全国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十三所示。
  从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境内交易的笔数分析,2004年1…12月,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共计354。42万笔,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北京;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共计663。68万笔,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北京、辽宁;企业和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共计42。61万笔,主要集中在辽宁、广东、新疆、上海、北京。
  2004年企业、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笔数在全国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十四所示。

 
反洗钱必须往前走

  2005年07月11日《财经》杂志
  《反洗钱法》草案将于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无法阻挡的趋势;
  证券、保险业反洗钱规章即将出台,下半年起证券、保险业将有义务报告可疑信息
  ——专访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 

  6月30日,北京持续数天的高温几至顶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早在去年盛夏,反洗钱就已经成为当年最热门的话题。8月27日,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作了题为《中国反洗钱的现状与未来》的主题发言,宣示中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当时《财经》即希望就此采访新上任的凌涛,他以“工作刚刚开展,需要做了才知道要说什么”为由谢绝。
  时隔一年,在2004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发布前夕,凌涛履约。
  凌涛今年51岁,经济学博士,2000年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工作达12年之久,历任宏观经济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及研究局副局长,1993年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0年,他转任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长,随即于2001年调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直至2004年间返回总行,出任新设立的反洗钱局局长。
  “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实是无法阻挡的趋势”

  《财经》:中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是近两年才大规模启动的,现在到了哪一步?
  凌涛: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刑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反洗钱法》;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务院指定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2003年初颁布、当年3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这三个规章明确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法》立法起草工作始于2003年3月。负责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18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会议,以后又多次召开讨论会包括国际研讨会,并且到各部委征求意见。工作非常紧张,工作人员节假日都不休息。按计划,《反洗钱法》草案将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是希望这个法的出台越快越好。
  加强反洗钱,意味着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都要不断增加,原有的法律也需要修改,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财经》:按照法律,是否洗钱就是犯罪?
  凌涛:洗钱犯罪与洗钱行为是存在区别的。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与这四类犯罪有关的洗钱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应该说,这一定义范围相当狭窄。

  《财经》:近年来国内发生诸多贪官外逃案件,大多事涉洗钱,人们特别关心《反洗钱法》能不能将贪污受贿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凌涛:洗钱罪是一种下游犯罪。必然是有其他上游犯罪在前,如走私、贩毒、恐怖或其他,而后才会有洗钱罪。我可以讲的是,上游犯罪规定过窄,确实是央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感觉到的一个明显问题。
  目前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规定得相当广泛,即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犯罪和“其他犯罪”。但这只是部门规章,它界定的只是一种行政违法意义的洗钱行为,还不能作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依据。
  这次《反洗钱法》制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的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点非常重要。

  《财经》:我们理解,反洗钱的国际协作程度非常高。如果贪污腐败行为作为反洗钱上游被法律明确,是否有助于事前监管和事后追究这类行为?比如杨秀珠、许超凡这样的案件?
  凌涛:的确如此。反洗钱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可以监测资金交易,预防犯罪防止腐败。近年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如许超凡案、高山案、杨秀珠案,都事涉洗钱。但由于中国现有《刑法》对反洗钱上游规定较窄,无法对他们以洗钱罪追究。中国在国际上对他们进行通缉时,也难以获得洗钱犯罪上的比较广泛的国际协作。这是很令人遗憾的。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走私、贩毒三种犯罪,是洗钱的上游罪。在国际上,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始于1998年的联合国维也纳公约。中国加入维也纳公约之后,2001年,又将恐怖活动规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但是加起来也才四种,仍然较窄。
  各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也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凡是清洗触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收益资金的,就构成洗钱罪;有的国家如美国罗列了100多种洗钱罪的形式;在有的国家,不论上游犯罪是什么,只要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的,都是洗钱犯罪,普遍是比较宽的。

  《财经》:中国已经加入的和正在申请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对洗钱犯罪有什么规定?是否现在较宽规定是普遍趋势?
  凌涛:我举两个例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我国也已经签署了这个公约。它对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诸如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以及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均属洗钱犯罪。它代表了国际上洗钱犯罪范围扩大的趋势。
  此外,全球最有影响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是1989年成立于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目前成员包括31个国家和地区。工作组于2003年新修订的《四十项建议》和2001年公布的《九项特别建议》,是事实上的反洗钱国际标准。
  “40+9”建议,明确要求成员对洗钱罪的定义应“涵盖最大范围指定罪行”。成员可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所有犯罪,或者规定为一定量刑起点以上的所有犯罪(比说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均可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也可以采用列举法。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应包括20类“指定罪行”。
  这20类“指定罪行”包括: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诈骗行为,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组织偷渡,性剥削,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军火交易,非法交易赃物和其他货物,贪污受贿,诈骗,假冒和盗版产品,环境犯罪,谋杀和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敲诈,伪造,盗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这已经基本上包括了所有重要犯罪行为。

  《财经》:去年2月,周小川行长曾经正式致函,提出中国加入国际上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申请。现在进展如何?一旦加入以后,就必须执行“40+9”项建议了吧?
  凌涛:2004年10月,周小川行长代表中国政府向该组织提交了政治承诺函,承诺执行其“40+9”项建议。2005年1月底,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观察员,我率领中国代表团于2月初第一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其第16次全会。
  申请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审核的标准就是“40+9”项建议。这一反洗钱标准相当高,对于我们来说压力不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今年下半年会派前期小组到中国来做进一步考察。如果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势必根据“40+9”项建议的要求,调整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事实上,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并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披上了合法外衣。因此,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实是无法阻挡的趋势。

  《财经》:与“40+9”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反洗钱制度有哪些不足?
  凌涛: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最新标准,其成员在加入前必须通过反洗钱法。这是2003年新提高的标准。所以,我比任何人都盼望《反洗钱法》能早日通过。
  《四十项建议》里最核心的是第一、第五、第十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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