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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39.0 67.7 5.2 6.1
1965 46.2 78.8 5.6 6.2
1966 48.9 81.1 5.6 6.5
1967 46.8 75.5 5.0 5.9
1968 46.4 71.8 5.1 5.3
1969 41.8 61.4 4.8 4.5
1970 33.4 46.3 4.0 3.4
1971 39.5 52.5 4.1 3.7
1972 50.5 65.0 4.3 4.3
1973 50.4 61.0 4.7 3.9
1974 32.4 35.4 5.5 2.3
1975 42.4 42。 4 4.6 2.8
1976 53.9 50。 0 5。 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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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消费者价格指数计算;1975年=100。
b。仅仅统计了制造业。
结构-行为-绩效范式
在贝恩原先对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说明中,市场结构通过行为而与绩效之间有一种明确的关系。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市场结构构成了行为的基础,行为包括厂商采取的各项实际策略。有不少这类行为方式,如价格领导等,将在下面各章中讨论。行为反过来影响到厂商的收益及成本,因此也就影响到赢利性及其他绩效变量。人们很难对行为是厂商绩效的一个原因这种观点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要进一步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特定的行为是绩效的唯一原因或者甚至说是市场竞争状况的一种标志,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再者,市场行为市场中的各个厂商是根据市场状况各自独立活动的呢,还是通过某种有意识的策略形式,使行业中所有厂商一致行动。换句话说,我们没有计量市场行为的客观手段。
尽管如此,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市场行为在反托拉斯活动中还是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许多反托拉斯条款都用于限制所谓的反竞争行为,这些也将在后面章节中讨论。本章限于研究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
公共政策中研究赢利性的重要性
1968年,白宫的反托拉斯政策工作小组实行新的法规来完善反托拉斯状况,该工作小组成员的研究案例建立在对大量的资本报酬率研究的基础之上。他们提出要限制集中,并控制他们认为会带来高额资本报酬率的其他一些因素。
对各主要行业中资本报酬率的研究多少证实了持续集中对产出和价格有着不利的影响……在长期中,若存在着遍及整个经济而不仅仅是单个厂商的持续高额利润,那么它就表明存在着人为地限制产出以及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
至于后来的一些建议,如兼并前通知反托拉斯法(修正克莱顿法,15U.S.C.12ff.)及民事诉讼反托拉斯法(修正15 U.S.C.1311),也是“可能显著地减少竞争”或“趋向于增强某种垄断势力”的潜在共谋行为,这些行为会带来较高的利润率。
集中与利润
这些建议中存在一种模糊的观点,即垄断势力(集中、进入壁垒、广告)与利润率之间有一种可以辨认的确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垄断势力是由一个行业中超出竞争水平以上的平均利润率来计量的。在多数情况下,利润率被定义为会计上的利润(来自于损益计算书)对资产净值(来自于资产负债表)的比率。
包括乔·贝恩、H·迈克尔·曼(H.Michael Mann)和乔治·斯蒂格勒在内的许多研究者都考察了利润率、集中程度以及其他垄断势力指数之间的统计关系。早在30年前,贝恩在运用本世纪30年代后期的资料进行最初的研究中,就发现利润率与集中之间存在着某种较弱的相关性(28%)。他的研究表明,与集中程度最小的行业相比,集中程度最高的行业中的平均利润率更高。伦纳德·韦斯(Leonard Weiss)用曼的多元回归资料发现,在利润与高度集中以及进入壁垒高的产品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正相关。然而,当把某个行业剔除出去以提高最终结果的统计置信度时,关系就颠倒过来了:高度集中行业中的平均利润率要低于较少集中的行业!
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对集中与盈利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查,它使用的是1949至1953年间125个食品制造商的资料。该委员会发现,从经过修正的地方性市场上看,利润率与最大4家厂商的加权平均集中率之间有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该项调查的内容还包括对广告-销售比率、产量增长、厂商多样化以及规模等不同变量的估算。
另一项由盖尔(Gale)进行的研究考察了用虚拟变量、销售额、行业发货量以及其他变量计算的集中与利润率之间的关系。他发现,当市场份额至少为4%时,利润率与集中有一种正的相关关系。他的检验包含了1963年至1967年100家制造业厂商的资料。
1973年,琼斯(Jones)、劳达迪欧(Laudadio)和伯西(Per… cy)检验了赫芬达尔指数意义上的利润率与反映广告-销售比率、资本需求量以及地区性市场和进口虚拟变量等附加变量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只有将规模与进口变量排除在外,集中与利润之间才在数字上出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在所有文献中,除了不少批评之外,这类研究至少还有50来项。这些研究的言下之意都是说,市场中的厂商,尤其是最大4家至最大8家厂商,若能维持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率,那就必定存在着某种垄断势力。大多数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与集中率较低的市场结构相比,较高的集中率代表了厂商可以获取高于一般利润率的那些市场结构。一些更为细致的研究则检验了除集中以外的其他一些市场结构因素,如广告。
对合并的考察
对集中与收益率或盈利性关系的另一种研究角度是考察收益与合并的关系。杜因(Dewing)考察了一个包括35个行业合并的随机数列,这些合并要考虑到现在仍然存在、有全国影响、合并的厂商数目、资料的可得性和准确性等各种情况。他检验了如下假说:一种囊括大部分行业份额的兼并或合并会增加集中,从而提高合并厂商的收益。杜因教授的结论表明,与合并之前的厂商相比,正常合并的利润更低了。这种利润的减少来自进入和其他竞争力量引起的竞争压力。
利润率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探讨集中与利润率之间的关系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至少,集中程度并不是精确或清晰的。我们毕竟还没有一个很科学的方法来确定哪些厂商应该计入行业。还有,对利润率的计算和分析也陷于困境,其中不能说不重要的事实是这些分析建立在会计概念之上。计算一家厂商投入资本的方法各不相同,特别是有关研究与开发以及广告时更是如此(我们在后面和本章的附录中还要详加讨论)。最后,大多数对利润率的研究用的是截面资料而不是考察各个时期的利润率如何。
然而,在更为细致地考虑了对集中的各项研究的长处之后,有人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集中与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令人满意地得到证实或证伪,尽管许多研究已发现它们之间是有某种正相关关系的。不少争议集中在如下方面:统计方法的简陋、静态与动态利润率之间的差异、非均衡力量、因资料不足或统计特征问题而包含或剔除某些行业后导致结论的不确定性,以及加权和非加权的集中率等等。
例如,布罗曾(Brozen)就表明,在贝恩原先的研究中,每一个时期的利润率受到考察期内重大变动的影响。这种变动证实了另一种假说,即利润率在长期中是趋向平均的,但它受到暂时的非均衡力量的支配,后者可能使观察到的利润率暂时大幅度增加(或减少)。布罗曾用曼的研究(它显示出高利润率)检验了这种假说。表4.2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较高利润率确实是趋向均衡水平的。
表4.2按进入壁垒分类的19个集中性行业中平均会计利润率净值的变化,1950-1910至1961-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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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961…
1960a 1966
以高度壁垒分类的平均数(8个行业) 16.1% 13.1%
以较大壁垒分类的平均数(7个行业) 11.3% 8.9%
以中等至低度壁垒分类的平均数(4个行业)12.7% 10.0%
所有制造业公司 11.1%e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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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个研究都表明,用实际资料作为基础来检验利润率或市场势力之间的关系是有困难的。使用不同变量(如那些在基尔帕特里克(Kilpatrick)的研究中所使用的变量和以厂商而不是行业数据为基础的研究变量)的努力也未能显示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关系。最后,对利润率的经验研究来说,它的整体预言能力是十分糟糕的,因为大部分观察到的利润率差异得不到解释。
同样重要的是(就像本章附录中所证明的),这些研究中使用的会计利润率,不管是以净值还是以资产为基础进行计算,都与经济决策所依据的变量不符。一般而言,会计变量很少是经济决策变量。所罗门(Solomon)指出了这些困难,布洛克(Bloch)、阿亚尼安(Ayanian)以及克拉克森(Clark-son)计算了有关的偏差。当适当地考虑到尚未实现的收入和来自无形资产支出的资本化(如广告和研究,其收益要在未来某个时期实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