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飞读中文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8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莱顿法第7条。为了证实它们的损害赔偿要求,原告试图说明,如果布伦斯威克公司让那些丧失清偿能力的保龄球中心倒闭,原告本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若要补偿损失,就必须证明它们的损失同布伦斯威克公司的非法活动有着因果联系。即使布伦斯威克公司的兼并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但这种违反并不能自动地保证原告有权利获得它们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受到的损害是由丧失清偿能力的中心未能倒闭这一原因引起的,那末,当一家较小的公司兼并这些中心时,原告也会遭受同样的损害,而较小公司的兼并则不违反克莱顿法第7条。较低级法院的损害赔偿判决因此无效。    
  在另一个重大的兼并案即 1977年的BOC国际有限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拒绝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实际潜在进入理论的说法。BOC是世界上第二大工业煤气供应者。它要求对联邦贸易委员会要BOC放弃对新近兼并的一家美国公司——这家公司是美国的第三大工业煤气供应者——的兴趣的指令,进行复审。上诉法院否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判决。该判决的内容是,因为存在着BOC本身最终会进入美国市场这一合理的可能性,所以,它的兼并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按照法院的看法,上述“最终进入”的标准是以“一时的可能性”为基础的,所以,它的合理性并未得到法规的证明。据认为,恰当的标准是,是否存在着公司在不久的将来进入市场这样的一种合理的可能性。    
  纵向限制    
  也许近年来最重大、意义最深远的反托拉斯判例,是1977年的一次纵向市场判决。GTE是大陆电视公司诉GTE西尔瓦尼亚公司案中的被告。它的一位特许经销代理商根据下述理由对它进行控告,即容许一位特许经销代理商只能在其获得特许经销权的地方销售这样的限制,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大陆电视公司的依据,是美国诉阿诺德·施温公司案的法院判决。这一判决裁定,类似的限制本身违反了谢尔曼法。地区法院以施温判决为基础,向陪审团说明,着眼于限制本身的判案标准是可适用的。后来作出的裁决有利于大陆电视公司。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则将这一案情同施温案区别开来,否决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并裁定按照根据情理定案的规则来对限制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裁决施温案有别于GTE西尔瓦尼亚公司案,并维持上诉法院关于运用情理定案规则的判决,但宣布施温案判例无效。最高法院承认纵向性质的经营地域范围限制有正当的经济理由,它们可能导致削弱同一商标的产品内部的竞争,但必须把这种削弱和由它们引起的不同商标的产品之间竞争的增强,放在一起权衡。最高法院意义深长地指出,对情理定案规则的偏离,必须“以可以显示出来的经济结果为基础,而不是像在施温案判例中那样以形式主义的素描为基础。”最高法院进一步说明,只有当一种做法对竞争发生有害影响,并缺乏补救价值时,才应运用根据做法本身定案的规则。    
  尽管有些解说者已指出GTE西尔瓦尼亚公司案判例的推理逻辑应当应用于所有的纵向限制。但法院却将它的裁定限制在非价格方面的纵向限制上。因此,纵向价格限制仍保留在根据做法本身判决的非法行为范畴内。    
  1978年东部科学公司诉怀尔德·希尔布拉格仪器公司的判例,产生了纵向价格维持与市场划分的有趣的混合。在该案中,一家科学仪器进口商借助价格维持,来实施它的市场地域划分。进口商容许其经纪人在各自的地域范围之内自由定价,但禁止他们在自己的地域范围之外以低于牌价的价格销售仪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根据GTE西尔瓦尼亚案的判例所规定的依情理定案的规则,支持这种限制。根据GTE西尔瓦尼亚案的判例,应完全禁止地域之间的销售;结果法院推论,与这种禁止相比,价格限制不会有更大的反竞争效应。    
  搭售安排    
  1977年,最高法院第二次接触美国钢铁公司诉福特纳企业公司案。为换取一位房地产开发者购买美国钢铁公司住宅部的预制房屋的承诺,信托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的子公司,其全部资产为美国钢铁公司所有——同意为这位开发者购置和开发土地提供资金。信托公司提出的资金供给条件特别优惠,即资金供给量为购置与开发费用的100%。    
  公司之间出现了问题。结果,房地产开发者对美国钢铁公司提出三倍损害赔偿的诉讼。前者声称,因为关于预制房屋(搭卖品)的竞争,受到美国钢铁公司对信贷(带有搭卖品的产品)的控制权的限制,所以,这种交易是一种搭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该案件的材料一送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否决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有利于美国钢铁公司的即决判决,并裁决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所影响的措卖品的贸易量并不是不存在,福特纳公司应当有证明美国钢铁公司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市场上拥有明显的经济势力的机会。在发回重审时,地区法院裁决美国钢铁公司在信贷市场上有足够的势力,搭卖安排因此是非法的。巡回法院同意这一判决。    
  福特纳公司辩护理由和较低级法院裁决的基础是,因为美国钢铁公司提供的信贷条件是那样的优惠,所以这种信贷是一种独特的产品,能由它推断出信贷业中的市场势力。这一裁决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作为信托公司后盾的美国钢铁公司的规模。然而,最高法院裁定,优惠的信贷条件只是被用来在预制房屋市场上,按高于普通价的价格出售房屋。最高法院指出,单是由于卖者愿意比它的竞争者得到较少利润和承担更多风险而使信贷条件很独特这一点,还不能说明在信贷市场上存在任何势力。    
  另一重大的搭售案件,即1977年的赫权斯弗尔公司诉大众汽车公司案,涉及到销售适合于一种型号的外国小汽车的空调器问题。制造并销售小汽车空调器的原告同美国的小汽车进口商指定的唯一的制造商竞争。当原告开始郑重地进入指定的空调器制造商的市场时,美国进口商兼并了指定的制造商和这种汽车在美国的最大的经销商,而原告已经向该经销商销售过空调器。结果,原告同该经销商之间的联系被终止。在作出去占领其他市场的各种努力之后,原告后来关闭了自己的工厂。    
  原告声称,特许契约条款要求经销商和经纪人出售指定生产的零部件和要求他们竭尽全力推销指定的零部件,因此这里存在着非法的搭售。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判决道,单是竭尽全力的条款本身不会产生非法搭售。当考虑到美国进口商采取的其他阻止竞争的行为时,该条款就被看作是非法的搭售安排。    
  限制价格    
  在1978年美国诉美国灰胶纸柏板公司的判例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必须证明被告为了何种目的犯下限制价格罪的标准。这一限价案的被告的做法之一,是用电话核对价格,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灰胶纸柏板生产商相互打电话,来确定目前提供给某个特定客户的灰胶纸柏板的要价。被告说,交换定价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利用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b款中的竞争性的防御手段。该条款容许卖者通过证明较低的出价是为了同竞争者的较低价格抗衡,来驳回有关表面上的价格歧视的指控。    
  初审法院向陪审团说明,如果核对价格的作用是限制价格,那么在法律上就足以推断当事人已经打算达到这种结果。上诉法院否定了初审法院的说明,认为,竞争者单纯地出于利用鲁宾逊-帕特曼法中的竞争性防御手段的目的核对价格而造成了一种起控制作用环境,这种环境排除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的处罚。    
  最高法院裁定,初审法官向陪审团所作的说明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谢尔曼法,价格限制并不是一种严格的应受罚的犯罪,因此需要说明限制的目的。然而,最高法院确实指出,只要证实了某人在知道某种行动的可能后果的情况下采取了这种行动。并掌握了必要的不利于竞争的后果,便足以确定刑事处罚。最高法院继续指出,即使是出于遵守鲁宾逊-帕特曼法的目的,交流价格信息也必须受到以谢尔曼法为依据的严格的审查。所以,上诉法院把卖者之间的价格核对,作为一种排除谢尔曼法处罚的起控制作用的环境这样的例外,是错误的。    
  在1978年的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美国的案例中,政府对《协会守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攻击。这部分内容规定,禁止在客户选定工程师之前同潜在的客户讨论价格。守则的目的和作用,是阻止工程师们在出价时竞争。政府声称,禁止出价竞争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协会为限制行为进行辩护。其辩护理由是,按照依情理定案的规则,限制是正当的,因为它使下述风险最小,即竞争会导致质量劣次的工程师工作出现,从而危及公众利益。    
  最高法院否定了协会禁止竞争性出价的正当性,并判决说,从表面判断,守则是限制贸易的。在承认守则并不是十足的价格限制的同时,最高法院指出,禁止竞争性的出价“恰恰是对谢尔曼法基本方针的正面攻击”。    
  运用依情理定案规则,是近来另一个最高法院判例的主题。在1979年的广播音乐公司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中,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控告广播音乐公司和美国作曲者、作词者与出版者协会,声称由被告颁发的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的一揽子特许证,是价格限制,根据谢尔曼法,这种做法本身是非法的。一揽子特许证给予购买者演奏美国作曲者、作词者与出版者协会或广播音乐公司的成员或分支机构的任何音乐作品的权利。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