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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引发的会计问题-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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龉娑ù淼模魑峒撇畲碛枰愿!倍以谛禄峒谱荚蛱逑抵校镀笠祷峒谱荚虻�11号——股份支付》第6条也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可见,上述几个文件都规定,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应当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 
  其二,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3)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至于将来奖励时的财务处理问题,财政部的文件中并未涉及。我们不妨沿着文件的思路作一合理推导,即库存股划归被奖励职工名下的同时,将资本公积金的数额冲减库存股成本。会计分录如下: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通过这样一个轮回的会计处理,总股本保持着奖励前的数额,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有一部分通过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 
  4、亏损弥补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其弥补的资金渠道有法定盈余公积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公积金都可以用来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与原公司法相比,增加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禁止性规定,杜绝了公司操纵盈余管理的漏洞。其理由是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接受捐赠等收入,而非公司的利润或盈余,因此,从理论上讲,资本公积不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从会计角度看,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在实务工作中存有不同看法,见仁见智。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中明确,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要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科目,该种关联交易价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类似的规定。这次新公司法明确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限制了亏损弥补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也解决了实务中对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词义游移。  
  5、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
  旧公司法对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定,一直以来为企业要求予以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拟发行股票合规性审核时,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定也做过一些变通处理,即以合并会计报表而不是以单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来计算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净资产的50%)。其理由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变现能力;国企改制、企业上市、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的实践也已突破相关限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仅要求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由于对外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此新公司法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程序做出严格的要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的,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定。《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否包含在内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是指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的净资产?  
  6、资产处置
  新《公司法》就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做出新的规定。《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含义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交易事项规定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行为;二是交易重大性的标准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三是明确一年内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合并计算,以防止上市公司化整为零、分拆交易,规避适用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四是明确重大交易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五是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采用2/3以上多数决定,以使重大交易决策能代表绝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和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处理或担保的会计处理上,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又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利润分配 
  (1)有限公司长期有利润而不分配,股东可以选择退出。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之情形;而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体现了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利益平等原则。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减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退出股东股权份额) 
  资本公积(原先资本溢价比例部分)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溢价收购超过原溢价部分的溢价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资本公积(折价收购时的折价差) 
  至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要求,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0号令)中有明确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就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删除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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