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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当我们回首恩格斯的同居生活时,不应忘记他所处的社会背景。恩格斯
的行动是对资本主义婚姻制度的反叛。陈望道的主张则是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
传统的冲击。因之,他们的行动和主张在当时都具有积极的性伦理价值。现在,生
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人们,所处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制度发生了本质性变化。社会主
义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和伦理,是与广大社会成员和生活的利益和幸福根本一致的。
所以,一般说来,不应该采取同居的形式与现实和社会的婚姻要求对抗。当然,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依然猖獗的地区,某些真诚相爱的年轻人被迫采取同居方式进
行反抗,尚不失其反封建残余的意义。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第三种表现是试婚模式。
本节开始所提到的那篇来稿称:同居有助于互相了解,提高婚姻质量。在双方
共同生活中,原先恋爱中有意无意掩盖着的品行得到充分暴露,这不仅能进一步了
解对方的思想、性格、习惯和身体状况,而且有助于培养心理感应,达到真正心心
相印的境界,为能否结为终身伴侣提供依据,避免一时感情冲动定终身的草率做法,
也避免唯条件论的局限。我国当前为数似乎不多的试婚者们大体是以此为理论根据
的。
上述试婚思想,有其历史渊源。费孝通在1949年出版的《生育制度》中写道:
“为了婚姻的比较美满,社会上总得想法使相近的人能有配合机会。最简单的方法
是使男女在决定他们的婚姻之前有一个尝试的机会。这是初民社会常见的办法,也
是现代西方象罗素等提倡的试婚制。”
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专辟“试婚”一章。该书先介绍说,美国的本
·B·林赛法官曾长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拥有获得事实的极好机会。他
提出实行一种新制度,即“试婚”制度。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其
目的在于巩固青年的性关系,根除现存的乱交现象。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
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
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
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
他确信,如果这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
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
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
这里,我们做一点更正,即严格地讲,林塞所提倡的新的婚姻制度不是“试婚”,
而是“伴侣婚姻”;林塞本人强烈反对把伴侣婚姻说成是试婚。他强调说,两者在
合法节育和双方自愿离婚这两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当事人的精神上即心理支点上则
有不同。试婚者不是将试婚本身视为永久的归宿,而是当作人生的插曲及性的结合;
伴侣婚则认为结婚虽不是近期目标、而且可能失败,但自已应当有克服失败而达到
目标的力量,并且为之竭尽全力;也就是说,两者的心理准备全然不同。林塞的真
意,是要弱化清教传统,正视普遍存在的婚前性行为,赋予伴侣婚姻一个合法的范
围,防止轻狂胡来。这种看法,与马基雅弗利的政治学可谓一脉相通,后者认为:
“要想完全打垮对手,莫如先排斥对手;倘若不能,最好入伙”。同理,先后退一
步,重整阵容,让伴侣婚合法化,方可打击对手——即婚前性行为的流行。林塞的
看法,虽不算激进,但也遭到了非难,以至于被革职。
至于罗素那里,名符其实的试婚思想得到相当彻底的阐发。他完全相信试婚是
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而且会带来巨大的好处。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
貌。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视为是私人的事。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
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第一次性行为应当和有性知识的人发生。如果要求人们
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合谐的情况下就进入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谬的。
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性交,而在于孩子,所以直到孩子成为现实之前,婚姻不能
视为是圆满的。恰当的程序应当是:在妻子第一次怀孕之前,婚姻没有法律上的约
束。
霭理士也是试婚的积极倡导者。他先在《性的道德》中写道:一桩婚姻的成功,
不论其为夫妇间的感情上的协调,或产生子女的能力,是事前不能预料的,既不能
预料,便不妨先之以尝试,这是防卫的第一义。他后在《性心理学》中指出:婚姻
应当有一个见习的段落,见习有成,才许在婚姻祭坛前立下正式的誓约。这种见习
功夫究竟做到什么程度,包括不包括性的交合在内,是一个次要的问题。
对此,对霭理士相当推崇的潘光旦,在该书所写的译注中特别申明:“见习期
之说,译者不敢苟同。见习的时间短,见习的方面少,等于不见习,见习的时间长,
见习的方面多,就等于实行婚姻,等于曾子所说的‘学养子而后嫁’。婚姻好比人
生的许多别的大事,原是一个冒险的历程,要把全部历程的安全与事前完全加以肯
定。是事实上所不可能的。”我们完全同意播光旦的见解。其实,就在论证“见习
期”的同一页,霭理士还特别谈道:我们总须记住,对于任何一桩婚事的事前的一
切劝告多少总有几分臆断与逆料的性质,前途是否一定成为事实,是谁也不敢断定
的。一对当事人,尤其要是很年轻的话,是会因发展而随时变迁的,今天这样,明
天就不一定这样。埃克司纳说得好:“从心理的立场来看婚姻,把婚姻当作一个富
有创造性的人格关系看,它根本是一个造诣的过程。这种关系,这种过程,在行婚
礼的时候,不一定就会发生或开始的。”这造诣的过程往往很慢,也许要费上好几
年的渐进的功夫,一种圆满的与深切的婚姻关系,即真正配叫做婚姻的婚姻关系,
才有希望确立。这一段议论明显和上文“见习期”的主张相冲突,相抵销。这也从
一个侧面说明,试婚的倡导者也并不认为试婚就是赢得幸福婚姻的有效途径。当代
中国跃跃欲试的试婚者们似应以此为戒。
在谈到试婚对未来婚姻性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时,本节开始曾引述过的马凯琳认
为,现在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比其它的结合形式更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她呼吁
学术界要加强对试婚的研究,尤其要重视对其内部关系、结构和动力过程及互动调
适机制的深入探讨,以便为社会决策的职能机构提供丰富的信息。可以说,马凯琳
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学和伦理学界对待新的两性角色关系模式
的比较客观的态度。但是,对于生活于社会主义中国的人们来说,这种态度就很不
够了。以试婚为例,如果我们不能明确自己的生活理想,那么就永远不能摆脱似是
而非、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目标,甚至会误人歧途或者错过
良机,使幸福失之于交臂之间。因此,当代中国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的性伦理学准则。
五、独身
几经犹豫,我们还是决定在本章中讨论一下独身问题。
之所以犹豫,是由于在当代中国把握独身问题难度很大;而最终又想探索这一
议题,是因为中国两性关系发展的实践,已然把它尖锐地提了出来。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82年中国28~49岁独身人口共有11269362人,
占同一年龄总人口的4。36%。其中男性为10555559人,占同一年龄男性总人口的7。
78%;女性为713803人,占同一年龄女性总人口的0。58%。就是说,中国28~49岁
人口中,每100人就有4。36人独身。与欧美国家和日本相比,这个比例并不算高,而
男性人数竟是女性人数的15倍,却大出一般人的意料。1987年的豆%人口抽样调查
表明,中国28~49岁独身人口又有所增加,达到11363100人,占同一年龄总人口的
3。87%,其中男性为10642000人,占同一年龄男性总人口的7。04%9女性为721100人,
占同一年龄女性总人口的0。51%,男性独身人数仍是女性的15倍。
1982年和1987年人口调查告诉我们,中国独身人口有这样两个显著的特点:第
一,男性人数远远多于女性人数;第二,年龄越大,男女人数相差越多,性比也因
此越高。但是这两个总特点在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地区,尤其城乡之间的体现有很
大区别,甚至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况。
从地区分布看。独身男性主要集中在农村,独身女性主要集中在城市。1987年
28~49岁独身男性的分布为:市14。81%、镇15。20%、县69。98%,农村比市、镇人
数约多425万人。独身女性的分布为:市56。13%、镇14。41%、县29。46%,市比县
约多192万人。
从文化构成看,有一个女高男低的文化差。在28~49岁独身女性中,1982年具
有初中以上文化者占58。31%,而独身男性的同一比例仅为21。00%,女性比男性高
37。31%。其中,大学毕业、肄业或在校占5。45%,高中文化占15。48%,分别比男
性的同一比例高4。56%和11。66%。相反,小学文化和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分别为1
6。42%和25。27%,比男性的同一比例低25。26%和11。87%。1987年,独身女性的文
化构成又发生了变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比例已达64。57%,其中大学毕业、肄业
或在校的比例为6。80%,高中文化为28。30%,分别比1982年的同一比例增长了1。3
5%和12。82%,比同年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98%和21。86%。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