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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0000×3)÷12-1600〕×5%}×12=40(元)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等。对于股票期权所得,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期权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只领取董事费人员,和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对其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对于这些福利,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抚恤金等明文规定的免税项目外,都应当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在内部食堂免费就餐,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与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同的。公司支付就餐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与当月其他薪酬一并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应当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对既领取董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七、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为什么不按住房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收入?如果出售的住房已经提取折旧,如何确定成本价?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财税 〔2007〕 l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按“成本价减支付购房价款”确定个人所得的原因,主要是成本价比较容易取得,而住房的公允价值有时候难以计量,为了避免争议,总局规定统一按成本价确定个人所得。
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旧房,如何确定成本价,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成本价应当按照购置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目前尚无合并为一次征税的要求。笔者认为,个人多次取得此项所得,可分别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退职费如何征税?
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曾经有明确规定。但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明确废止了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因此,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相关规定(财税〔2001〕157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九、对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而且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性质,因此,对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征税。
例:李某月薪1600元。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得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等。
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1000÷50=1220(元)
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220+2400-1600=202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61000+2400-1600) ×15%-125=9145(元)
十、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十一、我公司在国外接到一项工程,所有工作人员从国内派出,工资在国内发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双薪),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
十三、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