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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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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合理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四、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指通过随机抽奖确定获奖者,并发放赠品,不包括“买一赠一”支付的赠品。 


其他所得 
八十五、对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六、对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十七、企业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 
八十八、张某2007年4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100万元,2007年6月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0万元,该捐赠支出能否从中奖所得中扣除?已征个人所得税能否部分退还? 
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发生的10万元捐赠支出,不能从中奖收入中追溯扣除。 

八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对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九十、单位向个人支付实物能否“扣缴”税款? 
向个人支付实物时,不能“扣缴”税款,改为代收代缴更为恰当一些。 

九十一、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行为违法取得的收入(如卖淫收入、盗窃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主体违法取得的收入(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十二、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九十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能否同时核定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从税法原理上看可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核定的所得应视为已经分配。 

九十四、欢乐中国行节目到江苏A市演出,A市主办方先将报酬支付给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北京代理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演出明星。扣缴义务人是谁?如果是北京的代理公司,那么该代理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扣缴义务人应为北京代理公司。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十五、某重庆人(习惯居住地在重庆)在江苏B市,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重庆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成都人(习惯居住地在成都),该重庆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1500万元。成都人扣缴申报地在B市还是在成都?如果成都人未扣缴税款,那么重庆人申报纳税地是B市还是重庆?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任意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未申报纳税,那么先掌握征税线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征收税款,其他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九十六、我县联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地级市联通公司确定,每月由地级市联通公司汇给县联通公司再支付给员工。请问:应当如何确定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地级市联通公司。 

九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哪些个人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有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九十八、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十九、在确定个人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个人取得的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年所得总额中? 
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达到12万元。免税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当并入年所得计算。不征税所得应当从年所得中剔除。 

一百、张某2006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平时未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仍然未办理纳税申报。对张某的同一所得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应当处罚两次? 
《行政处罚法》要求“一事不二罚”,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张某平时未申报和年终未申报是两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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