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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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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田为“王田”的立法就不相同了。均田法规定奴婢和牛均得受田,而
对于人数并无限制,自然便利了有力拥有奴婢和耕牛的豪贵;同时,奴婢四
人,或牛二十头,才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户调,益发助长了贫富的悬隔。其
三,均田法在施行上比较占田法便利的,那就是先之以所谓“三长制”。接
三长制是由于李冲的建议,文明太后(孝文帝的祖母)的支持而建立起来的。
这种依靠农村公社的制度,以五家为单位,谓之邻,置一邻长;五邻(二十
五家)为一里,置一里长;五里(百二十五家)为一党,置一党长。由其建

立的动机看来,在于防止“隐冒”和“苞荫”,以期租税之归公;所以调查
户籍与征收租税为三是的主要任务,所谓“三长既立,(民)始反旧墟”。
这有魏书李冲传的话可以为证: 
“(冲)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
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
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
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遂立三长,公私
便之。” 
从“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看来,三长制是皇权对豪权斗争的
手段,在于防止豪族荫附佃客,从而有利于实现中央专制主义。然而,正因
为这样,中央政权便和豪族特权发生冲突了。
其四,均田制之下的国家地租大体上相似于占田制,不过在劳役地租中
混合了实物地租。“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 
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魏书食货
志)李冲也说,“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男耕女织的粟米布帛是
均田制的榨取对象。
总之,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
方专制主义的秘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切政治宗教史,都应从这样的
经济基础着手分析。

第三节
身分性地主阶级占有制的发展
汉室创业之始,就发生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当“汉之为汉几四十年”时, 
贾谊已经看到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最高地主和身分性地主的矛盾和斗争,终
汉代没有间断。逮及汉末大乱,人民流亡,强宗豪族常率其宗族部曲的武装, 
或自筑坞壁,打击农民起义,或带领依附的农户,归附大的军阀。西晋统一
不久,即有八王五胡之难,中原鼎沸,民不聊生,当时豪强之留于本地者, 
拥众自卫,自称“坞主”,“宗主”,其行者也以“行主”资格偕其亲党及
部曲同行,动辄数百家。例如晋书郭默传:“永嘉之乱,默率遗众自为坞主, 
以渔舟抄东归行旅,积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渐众,抚循将士,甚得其欢
心。”又如祖逖传:“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以所乘车
马载同行老疾,躬自徒步,药物衣粮,与众共之,又多权略,是以少长咸宗
之,推为行主。达泗口,。。居丹徒之京口。”这样形成的地主武力,又被
用为兼并土地和占有劳动力的工具。所谓豪强,不仅借其身分性来和政治力
量勾结,构成封建制国家机器的一个统治的因素,而且本身还具有军事的力
量,通过诉讼上军事上的裁决权而巩固他们的财产占有权。因了豪强势力的
强大,曹魏和孙吴的复灭不消说,即西晋的占田法以及素采抑制豪强政策的
北魏的均田法,都不能贯彻土地国有制,不同程度地要和身分性的地主妥协。
并且由于无分南北都形成了若干著姓巨族,也可以证明它们是有着农村公社
的物质根据的,因为家族或宗族是上层建筑,同时也是经济基础,没有这样
的基础,豪族巨姓是不会产生的。旧史所载这类事例很多,新唐书柳冲传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
郡姓,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 
元、长孙、宇文、陆、源、窦首之。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 
至于农村公社和豪族的关系以及庶族地主的发展及其难以彻底向“非身分
性”地主的转化,另在第四卷专章说明。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九品中正便是反映身分性地主占有权的典型的制
度。到了晋室南渡以后,江东遂成为豪宗强族发育的温床。因为这些地方, 
比较有许多还未开发的空地,而开发所需的劳动力就依靠北方的流民来供
给。豪族依靠特权随意占有了肥饶的土地,强制地把自己控制的亲党家族和
流落到当地来的农民农奴化了。特别是南朝,历代的政权都建筑在豪门巨族
的拥护上面,豪贵尤恣其所欲地广占顷亩,即所谓清谈之流文学之士也不能
免俗。试举数例,以见一斑: 
梁(五○二——五五六年)的竟陵王子良,虽是一个佛教的热烈拥护者
(曾领导僧俗和范缜关于神灭问题作理论的斗争),但也并未忘情于俗界的
物欲;宗教主的最后要求,还是地租。他利用当时县界的不明,封闭了连亘
数百里的山泽,设立了五所屯田,而严禁人民的樵采。
宋时长沙景王道怜,曾修治芍陂(安徽省中部,淮水上游),得到水田
万余顷。后来梁朝裴之横使役了僮属数百人于这陂埋没湖田,经营耕垦,遂
成殷富;可见陂池的独占,为当时有力者竞争的目标。
作为争占陂池的著例,则有宋文帝(公元四二四——四五三年)的名臣
谢灵运,他虽以诗人见称于后世,但实为利欲熏心的俗物。他承袭父祖所遗

的丰富的资财,役使众多的属隶,填埋陂池,广扩湖田。他向文帝乞会稽郡
治山阴县(浙江省绍兴府),东郭的回踵湖,企图泻其水以为湖田,碰了会
稽太守周顗的钉子(顗以湖近郡治,有重要的作用,不宜填为湖田);但他
贪念不息,又求同郡如宁县的岯瑝湖,也遭周顗的拒绝,两人遂成仇敌。这
种变湖为田的工事,在占有劳动力的豪族,固属轻而易举,然而它将使水流
发生变化,可能泛滥成灾。
大约是苦于豪强的霸占吧,到了大明年间(四五七——四六四年)宋室
也以法令规定山泽的种类,禁止森林及渔猎场的增设,只依官品限定最多不
得超过三顷。然而这一法令,在另一意义上却等于承认权门势家占有权之合
法而已。
在南方,白米是普遍食用的,因而水碓实为一种厚利的独占设备。西晋
时,洛阳的贵族,早已引洛水于西郭设立水碓,而以精米供给洛阳市以牟利。
巨富如石崇拥有水碓至三十余区。据说被称为名流的王戎,他的园田和水碓
遍于天下。山阴孔氏以富强自立,产业甚广,仅永兴一处别墅,就占田二百
六十五顷。
身分性地主阶级在中国封建史中是十分突出的,它阻碍了土地进入流通
过程,即对于封建解体过程时期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起了反动的作用。它
虽然从唐代中叶以后,因了半“非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兴起而受到些打击, 
但它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阶级集团,一直到明代还是这样。中国封建制度的
“主”“客”之分别是一个阶级集团领有另一阶级集团的说明,而汉魏以来
所谓“宗主”、“坞主”、宗族领兵之“主”以及率领家族亡命的“行主”, 
就是身分性地主阶级集团的传统名称。和这样做“主”的阶级集团的对立者, 
便是被压迫阶级的“客”——依附农民,因此,分析主客关系及其斗争,是
研究中国封建史的重要课题。

第二章
魏晋南北朝思想的性格与相貌
第一节
清谈思想的历代评价
中国历史自公元三世纪初至七世纪初的四百年之间,史家称为魏晋南北
朝,在此时期的支配思想,称为“清谈”或称为“玄学”。所谓清谈与玄学, 
历来论者多未指明其含义何在,简言之,清谈与玄学即烦琐的三玄与名辩之
综合复古。
代表了中世纪四百年间的思潮学风,不能不说是中国思想史洪流里的一
个划期的阶段,正因如此,我们就要研究从汉代“端委摚稹辈┦康囊馐渡
产到魏晋南北朝“玉柄麈尾”名流的精神发抒了。
这一阶段的思想,历来各家对之颇有极其相反的评价,见仁见智,取舍
不同。在未进入我们的研讨之前,这里不妨概举古今各派研究者的几种意见, 
作为导引。
魏晋时代,对于清谈与玄学,有三种反对意见,一为反对派,二为骑墙
派,三为抹杀派。第一,反对派多以儒学正统自命,心里存着异端之见来看
待正始之音,主观上的好恶和客观上的批评是混合在一起的。例如作崇有论
的裴頠说:
“唱而有和,多往弗反。遂薄综世之务,贱功烈之用,高浮游之业, 
卑经实之贤。人情所殉,笃夫名利,于是文者衍其辞,讷者赞其旨,染
其众也。是以立言借其虚无,谓之‘玄妙’;处官不亲所司,谓之‘雅
远’;奉身散其廉操,谓之‘旷达’。故砥砺之风弥以陵迟,放者因斯, 
或悖吉凶之礼,而忽容止之表,渎弃长幼之序,混漫贵贱之级,其甚者
至于裸裎,言笑忘宜,以不惜为弘,士行又亏矣!”(晋书卷三五) 
裴頠的批评并非言之无物,但他的出发点是立于尊儒术与遵礼法的观点
而攻乎“异端”的。据晋书说: 
“頠深患时俗放荡,不尊儒术,何晏阮籍素有高名于世,口谈浮虚, 
不遵礼法,尸禄耽宠,仕不事事。至王衍之徒,声誉太盛,位高势重, 
不以物务自婴,遂相放效,风教陵迟,乃著崇有之论,以释其蔽。” 
裴頠的祟有论积极的因素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思想,他更在逻辑的道理上
部分地指出了魏晋清谈的形式,所谓“辞喻不相负,正始之音,正当尔耳。” 
(世说新语文学)他说: 
“有讲言之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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