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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保赔付成本
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与保险人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相类似,即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例27-9】沿用【例27-7】的资料,丙公司干20×7年5月20日收到I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赔款金额为900万元,丙公司已提取的相应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00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分保赔付支出 90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9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三、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
(一)预付赔款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预付的现金赔款,应当在支付预付赔款时,借记“预付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赔付款”科目。
(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对存出的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
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
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人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各项摊回款项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再保险分出人摊回赔付成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应当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保费用。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及摊回赔付款业务的特殊性,新准则还对其会计处理单独做了规定。
(三)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二、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定分出业务各项准备金金额,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同时调整增加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除上述项目外,其他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不作追溯调整。
【例27-10】某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按照各个再保险合同规定计算并汇总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 500万元,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进行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500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贷:未至0期责任准备金 1500
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再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相应地,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内容与模式等也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并具有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油气资产的会计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油气资产折耗是油气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油气资产的内容应包括取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暂时资本化的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全部油气开发支出以及预计的弃置成本。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中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
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该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处理。
油气准则规范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业务处理。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
一、油气开采活动支出
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了矿区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四个主要环节。因此,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和油气生产支出四类。
(一)矿区取得支出
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油气勘探支出
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