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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为美联储会员银行,在美联储那里储备足够的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美联储也故其名曰:联邦储备银行。OCC继续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进行监管检查,但美联储和州政府银行厅负责对州注册银行进行监管检查。OCC从属于美国的行政部门 政府,而美联储从属于美国的执法部门 国会(美联储后来演变成美国的中央银行,甚至超出一般中央银行的职权范畴,本书附录A对美联储的历史、职责、结构等有详细描述)。
OCC与美联储争斗的第一回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经济萧条,银行没落,联储在实施放宽货币政策,而OCC却在收紧银行资金,命令银行对资产分门别类、增加储备,从而造成两者政策上的冲突。联储主席曾要求国会取消OCC,将它的银行审批监管权转移给美联储。当时美联储检查银行的职权很有限,仅能查看几个部分,更多是依赖于OCC和州政府银行厅的检查报告。后两者是被正式授予银行检查职责的。1956年以前,美联储也只对某些有问题的银行进行深入调查,那些银行需要向美联储的公开贴现窗口借钱,美联储必须要核实它们的抵押有否水分。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出笼。当时,很多银行控股公司纷纷成立,希望通过改头换面的新名称来〃违法乱纪〃 在一个控股公司的名下,设立多个银行,跨州经营,并建立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法》重申《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适用性,并授权美联储监管银行控股公司。授权美联储,是基于控股公司可以拥有联邦注册银行和州注册银行的考虑,而只有美联储对这两类银行同时拥有管辖权。当时,FED和OCC关系还和睦,两者甚至你推我让,希望对方承担此监管任务。
到了20世纪60年代,矛盾开始激化,并一发不可收拾。OCC当时的总监,单方面改变定义,放宽对联邦注册银行的很多政策限制:诸如降低贷款限制额,允许联邦注册银行可以拥有股票,可以开办保险公司、融资公司、旅行社、计算机服务公司等;国会要求银行将财务状况向大众公开,OCC又为其联邦注册银行设计了相对简单的报表。所有这些,导致许多州注册银行见有监管空隙可钻,便改弦易辙,转为联邦注册银行。这其中包括联储的王牌银行 纽约的大通曼哈顿银行,中部的Mercantile Bank和西部加州的富国银行(Wells Fargo)等(大通后来在同化学银行合并的时候,又转回州注册银行了)。这自然让美联储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控告OCC的违法,OCC基本上都败诉。从此,两者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向〃敌我矛盾〃,开始了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持久战。
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补充案》公布,又授权美联储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所以,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和此间的《补充案》(本章第四节有对这两大法案较详细的注释),奠定了美联储成为银行监管重要一员的地位。
1991的《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又进一步扩充了美联储银行监管的势力范围。该法案规定:对于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办事处,根据它们注册的性质,即联邦注册或州注册,而分属OCC或美联储管辖。但事实上,90%以上的外国银行分行和办事处都是在州里注册的,属于州注册银行,所以,美联储旗下,一下子剧增了许多监管对象,非OCC可及。美联储也应接不暇,忙不迭地从商业界招募了大批检查员,来完成检查任务。在那个鼎盛时期,纽约联储有600多位检查员。
OCC经常强调自己是美国最大的银行监管结构,管辖着美国商业银行超过67%的资产。但这里面的水分是:如果仅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角度来看,OCC确实略胜一筹。但从银行的数目角度来看,美联储管辖着73%的银行,又占有优势;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超过70%的新银行在注册时选择州注册银行,而不是联邦注册银行。还有忽略了的一点是:除此之外,美联储还管辖着绝大多数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经营和资产,在金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这意味着美联储能深入到国际大银行的内部,去监管、查询、核实,去掌握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去发挥影响力和震慑力,这是一大不可低估的职能和权力,是OCC望尘莫及的。
曾几何时,商业银行在金融界独占鳌头。远的不说,即便在20世纪50年代,全国3/5的商业企业融资是通过商业银行来完成的。管住了商业银行,就相当于管住了金融业、〃牵住了马鼻子〃。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商业银行的霸主地位日趋没落,重要性日益下降。现在,只有不到1/5的融资来源于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风起云涌,不断瓜分和蚕食商业银行的〃风水宝地〃。所以,一个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已经不能用其所管辖的商业银行来衡量了。在金融一体化的今天,银行监管已经变成金融监管,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的内在联系和发展方向,已是时代之必然,关键之所在。所以,谁对金融系统的涉入面越广,认知越深刻,了解越透彻,干预和影响力越大,谁就越有发言权,越体现其重要性。
到了1999年,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风向更是一边倒向美联储。针对花旗集团这类基本上囊括所有金融机构的银行集团,国会授予美联储总监管的职能,所谓的伞型监管机构(umbrella supervisor);而授予所有其他监管机构功能监管机构(functional supervisor)的称号,即在伞型监管机构的总调度下,发挥某项特别职能。言下之意,在审查诸如花旗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美联储成为〃执牛耳者〃,而OCC变成它手下一员,听命于美联储调遣。OCC不但失去对花旗银行垄断的监管权力,还一落千丈,失去与美联储平起平坐的监管地位。
至此,美联储突破了传统的商业银行监管的职能和范围,完成了从银行监管到金融监管的跨越,成为能同时直接或间接监管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消费者信贷等行业的唯一一家监管机构,集所有这些行业的信息资料为一体,进行统一、系统、综合的金融管理。再加上美联储原有的制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支付、清算金融服务的坚强后盾,美联储成为权倾一时的〃金融帝国〃!在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诸如英国和日本,纷纷被削权分割、拆散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的同时,美联储却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不断扩张势力范围,触角伸向各大领域。正是〃数风流人物,还看美联储〃!
美联储在同OCC争斗的过程中,有两大优势不可忽视。一是美联储财政上的绰绰有余,财大气粗。靠着拥有的巨额政府债券,靠着支付转账的结算服务,美联储每年坐享其成丰厚的利润。不但自负盈亏,还上交财政部和国会。1997年,美联储向财政部上交1。06亿美元;1998年,又上交1。07亿美元。2000年,国会又伸手挖去35亿美元,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空缺。这种〃腰缠亿贯〃,使它可以〃豪爽〃地为辖内银行提供免费的检查〃服务〃,分文不取。相比之下,OCC显得捉襟见肘,它的预算每年需要通过财政部审批,它95%以上的收入是向辖内银行征收检查费;仅美洲银行2001年就向OCC〃进贡〃4000万美元,占OCC当年预算的10%。就为这点,许多新银行注册时,选择州注册银行。也因为这点,OCC经常被指责为有利害冲突,〃吃了嘴软,拿了手短〃,拿了被监管银行的钱去监管它们,是否会秉公执法,公正办事?另外,OCC属于政府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容易受到政府四年、最多八年换届的政治气候影响;而美联储是由国会授权的,美联储主席的任命长达14年,相对来说,较有政策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银行并购的审批过程
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若希望兼并或收购,或组成一个新的银行控股公司,或收购更多银行、非银行机构,需要得到所涉及各个机构的监管部门批准,包括联邦监管部门(美联储 针对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OCC 针对联邦注册银行;FDIC 针对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针对大批储蓄信用机构),所在州的州政府银行厅(如果银行是在该州注册的话),所在州的州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如果合并牵扯到保险业务),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如果合并牵扯到股票的收购或交换)。
合并的审批结构也得根据合并的性质来定。如果是两个及以上银行合并,需要得到收购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批准;如果个人或团体希望购买一个银行,需要该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批准;如果一个公司想收购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组成新的银行控股公司,这就需要美联储审批,同时会征求牵扯到的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的意见。这些审批机关和过程都有法律依据可循,明文规定谁为主、谁为辅,同时还附加时间限制,责令监管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给予答复。花旗集团是由一公司法人(旅行者集团)兼并以花旗银行为主的花旗公司,组成银行控股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条,所以审批是由美联储主持,同时会征求花旗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OCC的意见。
合并申请并不一定一帆风顺,公司的经营管理、安全有效性、资本状况、社区反馈情况,以及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都是考虑的要素。如果发现有垄断现象,或妨碍竞争、银行经营不善、地区反馈投资不够等,都可以作为申请被拒绝的理由。一个公司或集团若想吞并一个银行,得要出示证据,证明它有充足资本,经营良好;还要有具体数据证明它的储蓄集中率不超过一定比率,以免过度集中,造成垄断。这些数据包括地域性垄断和产品垄断,诸如,接受州内存款额不能超过全州存款额的30%,接受全国存款额不能超过全国总存款额的10%。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