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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表压、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
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
水等有关资料。
第
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
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
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
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
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
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
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
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 3 …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
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时。
第
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
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
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
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
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
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条和第
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
宜超过两种。
第
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
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台,但当选用
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
设置
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台。
第
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
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
6度至
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
… 4 …
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
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
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
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第
3。1。1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
3。1。2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条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5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
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
3。1。6条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的耗煤量。
第
3。1。7条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
3。1。8条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台,其计算出力不应
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
3。1。9条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
3。1。10条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
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
3。1。11条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
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 5 …
第
3。1。12条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
3。1。13条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
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的锅炉房,宜
设置
1个
20~4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的锅炉房,宜
设置
1个
4~10m3油罐。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第
3。2。1条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
3。2。2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
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计算。
第
3。2。3条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
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
3。2。4条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
3。2。5条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
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
3。2。6条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
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
3。2。7条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
燃油管道系统。
第
3。2。8条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
3。2。9条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