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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氧器真空度;
3。除氧水箱水位;
4。除氧水箱水温;
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
其中,除氧器真空度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至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四、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部分:
1。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2。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无加温过程时不装);
3。软化或除盐水流量指示、积算;
4。再生液流量。
五、减压减温设备部分:
1。高压和低压侧蒸汽和和温度;
2。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3。高压侧蒸汽流量;
4。低压侧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六、热交换部分:
1。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2。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3。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4。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5。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七、蒸汽蓄热器部分:
1。蓄热器工作压力;
2。蓄热器水位;
3。蓄热器水温。
八、蒸汽凝结水部分:
1。凝结水水质监测电导率:
2。凝结水
PH值;
3。凝结水水流量;
4。凝结水水温。
九。制粉系统部分:
1。磨粉机热风进风温度;
2。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3。气、粉混合物温度;
4。煤粉仓粉位。
… 25 …
十、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
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6条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
9。1。7条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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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
9。2。1条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
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
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
9。2。2条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6t/h时,尚应设置蒸
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
9。2。3条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
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
9。2。4条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
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5条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6条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0t/h的链条炉排蒸汽锅炉,当
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7条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
第
9。2。8条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9条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
9。2。11条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媒机炉排减速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
锁装置。
第
9。2。12条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上列电气联锁装置:
一、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二、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三、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第
9。2。13条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4条竖井磨煤机或风扇煤机、引风机、鼓风机和给煤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5条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
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长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
9。2。16条运煤和煤的制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连锁。
第
9。2。17条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8条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9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
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第
9。2。10条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可按需要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第
9。2。21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
炉房,应设置仪表控制室。控制室宜光线充足、柔和、不反光、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观察窗。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和运媒系统,宜分别设置仪表控制室或电气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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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化验
第
10。1。1条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
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或总蒸发量小于
10t/h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
4。2MWak
总出力小于
7MW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
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条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
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
氯化物(
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
SO23)的含量,蒸汽
压力大于
2。47MPa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
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
能化验溶解氧。
第
10。1。3条总蒸发量大于
20t/h或总出力大于
14MW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
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
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
10。1。4条总蒸发量大于
60t/h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
的发热值。
第
10。1。5条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条至第
10。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
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
量。
第二节检修
第
10。2。1条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
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
6t/h或热水锅炉出小于
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
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
10。2。2条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
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3条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
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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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5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7MW的锅炉
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6条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
于或等于
7MW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