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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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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此外,凡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不应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信德行为。可是,「信赖天主」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因为信德是以第一真理为基础的。所以,似乎没有理由说它(信赖天主)与某些其它的信德行为不同。
三、此外,无信德者所能有的,不能称为信德的行为。可是,无信德者也能信天主。所以,不应把这(信天主)视作为信德行为。
四、此外,动向目的,是属于意志的事;因为意志的对象是善和目的。可是,相信不是意志的行为,而是理智的行为。所以,「信仰天主」这种趋向一个目的的行动,不应该被列为相信的分类之一。
反之  是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一四四篇第二章)和「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九讲)里,作了这样的区别。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任何机能或习性的行为,系于这个机能或习性与其对象的关系。可是,对于信德的对象,可作三种不同的看法。因为既然「相信」,如上所述(第一节释疑三),是理智受了意志的推动而赞同的行为,所以信德的对象可以或者从理智方面来看,或者由那推动理智的意志方面来看。
如果从理智方面来看信德的对象,在这对象里,如上所述(第一题第一节),就可以看到两件事。一件是信德的质料对象。照这样的看法,有「信天主」这信德行为;因为,正如以上所述(同上),没有一样事物足供我们相信的,除非由于它与天主有关。第二件事是对象的形式之理;因为这有如一个媒介,因着它我们才相信某些值得信的。照这样的看法,有「信赖天主」这信德行为;因为,正如以上所述(同上),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人固执第一真理,并为了第一真理,赞同自己所信的。
第三,如果从理智受意志推动这方面来看信德的对象,有「信仰天主」这信德行为。因为第一真理,由于具有目的的特性,是与意志有关系的。
释疑  一、这三种看法,并不是指三个不同的信德行为,而是一个同样的行为,祇是它与信德的对象有不同的关系而已。
    二、这也足以答复质疑二。
三、无信德者之信天主,不是按照「信天主」这信德行为的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在信德所定的条件下,信天主的存在。为此,他们并不真正地信天主;因为,正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九(第十章)所说的:「不正确地认识简单的东西,就是完全不认识它们。」
四、前面已经讲过了(第一集第八十二题第四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九题第二节)意志推动理智,以及灵魂其它的能力,趋向目的。照这个看法,有「信仰天主」这信德行为。
第三节  为得救是否必须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之上的事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以上的事物)。因为:
    一、一样东西,藉其自然的天赋,似乎已经获有充分的保证,以救生自己,并完成自己。可是,信德的内涵超出人的自然理性以上,因为它们都是看不见的事物,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一题第四节)。所以,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
二、此外,按照乔布传第十二章十一节「耳朵不是为明辨言语吗」的话,人如果无法判断,给他提出的究竟是真是假,而相信这样的是,为他就有危险。可是,在信德的事上,人无法作这样的判断;因为他不能追踪它们,一直到那些引导我们作出一切判断的第一原理。所以,信从信德的事是危险的;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
三、此外,按照圣咏第三十六篇二十九节「义人的救护来自上主」的话,人的得救在于天主。可是,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说:「祂那看不见的美善,即祂永远的大能,和祂为神的本性,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那些为理智所洞察或显然看见的事物,不是相信的对象。所以,人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某些事物。
反之  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却说:「没有信德,是不能中悦天主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上下有序的自然界里,有两件事共同造成下级之物的完善:一件是关于那下级之物的行动的,一件却是关于那上级之物的行动的。这样,水因着它自己的行动,流向(地的)中心;依着月球的运行,它却绕着中心而涨落流动。同样的,行星自西徂东,自行运转;遵循第一重天的运行,它们却自东向西转动。可是,惟独有理性的受造物,直接属于天主之下;因为其它的受造物不能接触到一些普遍性的东西,却祇能接触到一些个别性的东西;它们分有着天主的美善,或者祇在「存有」方面,如无生物;或者也在「生活」,以及「认识个别事物」分面,如植物和动物。至于有理性的受造物,由于能有「善」和「存有」等普遍性的知识,可与存有的普遍性根元直接地相关连。
为此,有理性的受造物的完善,不仅是在于有关它本性应有的那方面,而且也在于它在本性之上分有天主的美善。所以,如上所述(第一集第十二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人的最后幸福,在于超性的享见天主。按照若望福音第六章四十五节「凡由父听教而学习的,必到我这里来」的话,人除非受到天主的教诲,是不能得到享见天主的。可是,人按照他自己本性的能力,这样的知识,决不是一下都能立刻接受的,而是逐渐获得的。而且每一个这样学习的人,必须相信,为能得到知识完美的程度;正如「哲学家」(在「驳诡辩的谬论」第二章)所说的:「一个学习的人,理应相信。」是故一个人为能完善的享见天上的福乐,必须首先相信天主,如同一个学生,必须相信那位教导他的教师一样。
释疑  一、既然人的本性系属于一个上级的性体,所以自然的知识,对他的完善是不够的,必须有一种超自然的知识,正如上文所述(正解)。
二、正如借着理性的自然之光,人赞同第一原理;同样借着德性的习性,一个有德之人,对于那些与那德性有关的事,能作正确的判断。这样,人借着天主所赐给他的信德之光,赞同那些符合信德的事,而不接受那些相反信德的事。所以,「那些在耶稣基督内的人」,以及受祂信德光照的人,并没有危险,也「无罪可定」(罗马书第八章一节)。
三、在许多方面,信德认识那些看不见的天主之事,比自然的理性,经由受造之物而探求天主的这种方法,所能认识的更为高明。为此,德训篇第三章二十五节说:「你已见到许多人类不能理解的事。」
第四节  是否必须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理性证明的事物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需要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理性证明的事物。因为:
    一、在自然的工作中无多余无用之物;在天主的工作中,更是没有一物是多余无用的。可是,如果一物已足,而再采用其它的东西,便是多余无用的。所以,用信德去接受那些用自然理性已经能够知道的事物,便是多余无用的。
二、此外,凡是属于信德的对象的,才是必须相信的事物。可是,知识与信德,以如上述(第一题第五节),并非关于同样的对象。所以,既然凡是借着自然的理性可以知道的事物,都是属于知识的对象,就似乎不需要相信那些为自然的理性所证明的事物。
三、此外,凡是可知的事物,似乎都具备同一(可知)之理;这样,如果其中有些事物给人提出,作为信德的对象,其它的事物也就同样应该为人所相信。可是,这是不对的。所以,不需要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的理性来知道的事物。」
反之  必须相信天主是唯一的、无形的;而这些都是哲学家用自然的理性所证明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仅是那些超出理性以上的事物,就是那些理性能够知道的事物,人也必须用信德的方式去接受;而这是为了三个理由。第一,是为使人可以更迅速的认识天主的真理。因为证明天主实有,以及天主其它方面的那一门学问,是所的学科中最后一门给人研究的学问;这是因为它必须先具备许多其它方面的知识;为此,人要历经生命中许多岁月,才会认识天主。第二个理由是,为使对天主的知识更为普及。因为有许多人在研究学问方面,不能有什么进步;这是或者由于明悟迟钝,或者由于工作繁忙和现世生活的需要,甚或由于懒惰学习。假如不用信德的方式,使这样的人认识天主的事物,他们就都会完全缺乏对天主的认识。第三个理由是为了要确知无疑的缘故。因为人的理性,在有关天主方面的事物上,是很不足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明显的迹象,就是哲学家们,借着自然理性的探索,想研究有关人的问题,都犯了许多的错误,而且他们的意见也不一致。所以,为使人能够确实无疑地认识天主,必须把有关天主的事物,用信德的方式,给他们提供出来,有如由不能说谎的天主亲自告诉的。
释疑  一、人类祇靠自然理性的研究,不足以认识有关天主的事物;就是为认识那些可以用理性来证明的事物,也是不足的。为此,相信这样的事物,并不是一件多余无用的事。
二、知识和信德不可能在同一个人内,关于同一样事物;不过,为一个人所知的,能是为另一个人所信的,如同在前面已经讲过的(第一题第五节)。
三、虽然凡是可知的,都同样有可知之理,但对(人的)幸福却不是都有同等的关系。为此,它们不是同样供给我们来相信的。
        第五节  人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一些事物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明确或显明地(explicite)相信一些事物。因为:
    一、没有人必须做他做不来的事。可是,明显地相信一些事物,不是人力所能做得到的;因为罗马书第十章十四及十五节说:「从未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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