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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奴役的道路-完整版-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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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
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
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
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不再
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
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
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最终
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
    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
生活领域,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
果议会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
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解决
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权的理由
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不到其冲突的
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只能全盘接受或全
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
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
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
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
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
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
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事情
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就不可能
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往往是必要
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集体。只要政府的
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
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
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
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
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
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的过
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述自由时
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它并非是为
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
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
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
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
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
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
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
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
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
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
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
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它在
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
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种虚假的保证,
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
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
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
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
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
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
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
础。

                                              ——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
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
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
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
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
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
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
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
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
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
阻挠他的行动。
    这样,我们己经将创立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由中
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法治=和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
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决定现有资源得
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于何种目的,则听由个人去决定。在第二种情况下,
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
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
工具。它们的目的是(或应当是)针对这样长的时间,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
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
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计划当局不能约束自己只限于给
陌生的人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些机会。它不能事先用一般性的形
式规则约束自己以防专断。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预为准备,然后必
须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
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
当政府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或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
时,这些决定不可能从形式原则中推论出来,或者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它们不得不取
决于当时的环境,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
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
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我们刚才谈到的在成文法或形式上的法律或公正和实体性质的法规之间的区别是很
重要的,而同时在实践上也最难精确地加以划分。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一般原理是很简单
的。这两类规则的区别是和制定一个道路使用规则(像“公路章程”)与命令人民向何处
去之间的区别一样,或者更明白一些说,和设置路标与命令人民走哪一条路之间的区别
一样。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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