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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
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
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
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
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
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
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
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
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大有
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
的这种惨状。过去100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
万计的人们。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已的过失造成
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
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
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
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
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
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
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
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
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
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
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
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
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
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
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
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
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
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
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
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
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
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
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
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
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
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心得由那些掌
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
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
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
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相
当的报酬。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让他们自由选择,如果要让他们能够判断他们应做
什么的话,那就必须给他们某种容易理解的准则,使他们可用以来衡量各种职业的重要
性。如果人们提供给一个人的好处同他们对社会的用处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即使具有
世界上最好的意愿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取舍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要知道
一个人应不应该由于一种变动离
开他已开始爱上了的一个行业和环境而另换一种行业和环境,就必须把这些职业已
经改变了的对社会的相对价值表现在这些职业所提供的报酬上面。
这个问题当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
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作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
就需要施加某种外来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刺激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无论在一
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把工程技术应用于整个国家(这就是计划的意义)
“会引起一些难于解决的纪律问题”,这是一位对政府计划有很多经验,并且把这一问
题看得清楚的美国工程师所讲的话。
为了进行一项工程,围绕着这项工程,应该有一个大量的非计划的经济活动。应该
有一个地方,可以从那里吸收工人,并且,当一个工人被解雇时,他就应该离开那个工
作,他的名字也应在工资簿上被注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自由的后备,要维持纪律就得
像对待奴隶劳工那样非用刑不可。
在行政工作领域内发生的对工作疏忽的制裁问题,虽然形式不同,但也一样严重。
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这句话说得很
好。不得不赋予任何一个厂长的权力仍然会是相当大的。但在一个有计划的制度中,厂
长同工人的情况一样,他的地位和收入不能单单取决于他所指导的工作的成败。由于风
险和利润都不属于他,因而作出决定的,不可能是他个人的判断,而是他是否按照成规
做他应做的工作。一个他“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不是他的个人问题;而是一
种对社会的罪行,并必须这样来加以处理。只要他平平稳稳地尽好他能够客观确定的责
任,他的收入或许会比资本主义厂主的收入更稳定,但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他形成
的危险就比破产还要严重。只要他能使上级满意,他可能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但这种
保障是以牺牲自由与生命的安全为代价的。
我们必须要讨论的那个冲突,实际上是两种不相容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一个基本冲突,
这两种组织,往往被人根据它们表现出来的最独特的形式描述为商业式社会和军事式社
会。这两个用语或许是不幸的,因为它们让人们注意的是那些本质的东西,并且使我们
难以看出,我们面临的只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而没有第三种可能性。要么就
是选择和风险两者都系于他一个人,要么就是让他将两者都免除。事实上,军队在许多
方面的确是我们熟悉的并最接近第二类组织的,在那里工作和工作者都同样由当局者分
配,在那里,如果缺粮,大家都同样减食。只有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才被给与充分的经
济保障,并且通过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整个社会,能使所有成员都得到这种保障。然而这
种保障是和对自由的限制与军事生活的等级制度分不开的——这是兵营的保障。
当然,把一个在其它方面完全是自由的社会的某些部分,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越来,
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没有理由说明这种形式的生活,以及它必然会有的对个人自由的
限制,为什么不应该让那些喜欢它的人来实行。其实,按照军事形式组织志愿劳动队,
可能是政府为一切人提供工作机会和最低收入保障的最好形式。这一类型的一些建议,
在过去很少被人接受的原因,是由于那些愿意用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总是要求,如果他
们放弃他们的全部自由,那就也得剥夺那些不准备这样做的人的全部自由。要为这种要
求找到正当理由是很困难的。
但是,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军事化组织并没有说明,如果把军事化组织扩展到整个社
会,那么,社会将是什么样子。只要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才是按军队的方式组织的,这
个军队式的组织成员的不自由,就会由于这一事实而减轻,即如果那些限制变得过分令
人讨厌的话,他们还有可以移往的自由区域。假使依照吸引着许多社会主义者的那个理
想,把社会组织成一个大的单一的工厂,我们想描绘这种社会究竟像什么样子的话,我
们就得看古代的斯巴达,或者当代的德国——它经过了两三代人朝这个方向努力以后,
现在也差不多达到那样的社会了。
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社会里,似乎不可能有很多人真心愿意以这种代价来换取保障。
目前,各处都在奉行的政策,即把有保障的特权时而给与这一集团,时而给与那一集团
的政策,却很快地在造成一种对保障的追求比对自由的热爱更日趋强烈的局面,其原因
是,随着每一次把完全的保障赐予某一个集团,其余的人的不安全就必然增加。如果你
保证把一块大小不定的饼的固定的一部分给与一些人的话,那么,留下来给其余的人的
那一部分波动的比例肯定要比整块的饼的大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