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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行为进行内外约束,是自然的和必需的。诚实作为交易的属性,是一种我们承认应该通过内部合理的道德规范和外部强加的法律惩罚,来适当加以鼓励的品质。可是,对于政治“交易”中符合市场交易“诚实”含义要求的品质,却没有任何同样的鼓励。确实,对公开的受贿和贪污都有道德和法律的惩罚但公开的受贿和贪污相对于政治交易中背离市场意义上的“诚实”的许多行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许多在现代政治领域内被普遍认为可以接受的这些活动,如果在市场中实行,会被归之为掠夺。
在市场中,我尊重我的交易伙伴的所有权,反之我的交易伙伴也—样。我不欺骗我的交易伙伴,并且不会不履行我的契约责任。我的交易伙伴也互惠以同样的行为。至少。这种行为模式描绘了我们花费时间分析过的理想的市场过程。在政治中,即使说能够规定所有权,所有权也不会受到尊重。在某种政治的理论模式中,国家有资格代表它的公民在名义上持有的全部价值观念尤其是,如果允许全体公民在国家决策的最终决定中有同等的发言权,这种假定的资格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霍布斯哲学的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我的和你的”;我向你攫取我有物质力量攫取的价值时,既不会受到道德惩罚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根据经验来看,现代国家又有什么不同呢?为大部分现代政治学者所观察的并为政治家所操纵的现代国家,在这一层次上没有任何可辨认的区别。在这种理论模式中,即使是最理想的政治,也不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关心的不是作为可观察制度现实的政治,而是理想化的政治,是把经验现实抽象化的基本政治模式。如果要将政治正确地构造为类似于在理想的市场中发生的那种复杂交易,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很清楚,在理论上构造这样一个契约过程是可能的:许多个人拥有一套权利(人权和财权),这些权利受到该群体每一个人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个人达成协定,建立起一个政治共同,;该共同体的代理人负责实施契约的各个条款,履行契约上指定的其他职能。我曾在拙著《自由的限度》(1975年)中探讨了这样一个契约过程中各个人的利益。②在这里,交易完全类似于理想的市场中出现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存在着共同利益。没有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市场过程便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而要建立这种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某种这样的政治契约的确是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最基本的理想中,政治是一个完全类似于市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但是,被观察到的现实政治,以及在现代政治理论中被证明是合理的政治,二者都没有受到约束以保证从交易中出现共同利益。对于政治中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约束以保证个人评价均获极大化。
即使应该完全承认这些约束的必要性,设计它们却不是一项看上去那么简单的任务。为了保证复杂的政治交易的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维克塞尔的一致性规则似乎是必需的。但是,这样一种范围宽广的决策规则很容易使政治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事。正如在《一致的计算》(1962年)③中布坎南一图洛克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对一致性的某种背离必定为全体契约当事人所接受。可是,一旦这种背离取得适当的地位就必然给那些要把政治用于掠夺行为的人,以及那些要逃避共同利益范围所规定的约束的人,提供了机会。在这方面要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国家的利用,唯一的手段是契约一立宪约束,它能严格限定国家活动和国家职能的范围。当政治被限于只担负少量的并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时。是不可能有严重的掠夺性的。
美国的奠基者们认识到了这个简单的真理。现代政治学者们却没有认识到。他们一直拒绝将政治构造为一个复杂交易模式,甚至不愿把复杂交易模式作为政治的一种理想形式他们为我们大家观察到的掠夺性政治,作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提出了各种理由和理论解释。他们的所有这些言论,都是从目的上解释政治,仿佛在某种理想的形象中,政治是为了促进某种存在于个人以外的卓绝的目标,不管这个目标是“真理”、“效率”、‘美德”、“社会公平”还是“上帝的荣耀”(参见第5章),由于这些言论,政治的掠夺行为倾向被隐蔽起来了。
把市场看作过程的奥地利学派观点,实际上是对从目的上解释经济相互作用的观点的批判,虽然许多自称为奥地利学派的人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这种过程论的规范含义。公共选择理论在其维克塞尔一契约论一立宪主义的变体中,将复杂交易过程作为政治的理想形式,必然是对任何从目的上解释政治相互作用的观点的批判,虽然许多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这种过程论的规范含义。
注释:
①本章内容最初出现在1983年在佐治亚州萨凡纳举行的公共选择学会会议的一次小组讨论会上。
②詹姆斯·M·布坎南:《 由的限度》(The Lhe Limits Of Lid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
③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calculus of Consent)(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10 权利、效率与交易与交易成本无关①
一 导言
经济学家们是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开始分析,并以此来定义行为选择实体的特征的。各个人和各个单位的效用函数与生产函数中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产生交易的根源,这种交易成了经济学家们关注的核心对象。在经济学家们的词汇中,交易过程以外的相互关系——一正的与负的价值的无补偿转移——就成了外在性的了。所有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在近30年来的研究中所作出的一个贡献,就在于指出了,经济学家们在分析经济关系时,不仅要看到资源约束;还应注意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体制与法律约束。
法学家们是从对合法权利的分配的分析开始分析的,他们用这种权利分配来确定潜在的诉讼当事人的性质。在这种供分析的立法环境下,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单位之间对于权利的不同的评估,就产生了权利的交易,这种权利交易就是经济学家所分析的交易。不管是实际发生的还是潜在的,只要所有权受到侵犯或掠夺,就将求助于国家的保护力量,或者,由于有关权利的定义不明确,会酿成潜在的讼诉。
请注意,经济学家关于外在性的概念与合法的权力侵犯没有直接关系。人们也许会在自己的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对别人的利益产生有害或有利的影响,这种损失或好处是没有支付或补偿要求的。然而,法学家与经济学家们已逐渐认识到,定义明确的所有权将有利于交换。②
在权利定义明确、契约得到履行,以及所有的人都是自愿进行交易的环境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一群人,以合法的方式在经济上施加不利的(与/或有利的)影响,这是否会造成资源利用的无效率呢?这个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资源还必然会朝着最有价值的方向配置吗?
1960年,科斯在一篇提交讨论会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一个核心论点,即在定义明确的所有权下,自愿的交易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一种充分条件。③科斯是通过被人们普遍称作是“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来补充这个中心命题的。而这个修正条件,我还将说明,则是削弱了他的论点的力量。④罗伯特·库特(Robert Cooter)在1982年的一篇论文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库特的那篇论文名为《科斯的成本》。⑤他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权利的自愿交易才给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在非竞争性的相互关系中,人门之间在谋略上的相互争斗会成为资源潜在浪费的一种根源。如果没有一种从外面施加的规则来分割分配性的利益,则客观上并没有一种因素会确保权利的交易使经济朝着帕累托有效边界变化,即使达到该有效边界,也不能确保经济保持在它上面。
在这篇论文里,我的目的在于去除这上面的含混之处。这种含混是由于在基本的概念性原理上发生混乱而产生的,这种混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存在于科斯本人及其追随者身上的,也存在于科斯的反对者身上。我将说明,彻底应用一种主观主义契约论者的观点,会使法学一经济学上许多相互关系得到真正的澄清。⑥
二 契约主义者重新构造科斯定理
科斯的主要兴趣在于,通过一系列既是假定性的又是历史性的例子,来说明自由交易与契约在权利分割是明确的前提下,是能确保资源按其最有价值的方向进行配置的,参与交易的人,不论是潜在的交易者,还是实际的交易者,只要对他们本身的权利的评估有差异,那么,就都会有动力来相互进行谈判,并且相互交换处置资源的权利。用外在性的说法,科斯实质上是在论证,有关的交易双方之间的自由交易契约过程会使所有与帕累托相关的外在性都趋于消失。⑦
但是,不幸的是,科斯(通过他那个例子)提出这个论点时,主要是运用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术语,即是用独立决定的有害与有利关系的术语来论证的。在他的方程中,对于所有的进行权利潜在交易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有害与有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可以识别的。⑧ 因此,那个唯一的资源“有效”配置(效益最大化或损失极小化)是存在的,并且对于任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这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在概念上确定的。在达到这个客观决定的“有效”结果的过程中,自由交易与权利的有效性是通过观察加以检验的。按这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