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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如买卖活动)。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家们可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为的模型是以个人决策者为基本单位,并且只委这种集体行为基本上被认为反映了复杂交易或者一个相关群体的所有成员中间的协定,那么这样的行为或选择很容易被归入交易经济学的范围。因此,在这个范围内,不存在任何“经济学家的帝国主义”。但是在“作为交易经济学的经济学”和“政治科学”或“政治学”之间,仍然存在明确的界线。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范围是人们之间的非自愿关系即那些与权力或强制有关的关系。饶有趣味的是,对这两门社会科学研究范围的此种划分,同某些政治科学家和社会学家(如塔尔科特·帕森斯)所作的划分不谋而合。
人们中间几乎所有被观察到的经验关系都夹杂着交易因素和权力因素。规定理想化的完全竞争环境,部分目的正是为了描绘一种完全没有权力或人强制人的场所。在这种场所中,每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每一个买者都面对许多卖者,他可以在这些卖者中间不花成本地移动;而每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每一个卖者也都面对许多买者,他也可以在这些买者中间不花成本地移动,这里不存在任何权力或人强制人的现象。在这样一种环境中,“经济权力”完全变成了没有意义或内容的东西。
可是,当我们离开这种概念化的理想环境,当人们之间的关系中出现实际的或可能的经济租金时,权力因素和潜在强制因素就会产生,行为就得由某种与纯交易经济学不同的学科来分析了。
我不打算详述有交易因素和权力因素二者并存于其中的各种各样制度。我进行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说明,交易经济学的观点及其向人们在其中共同相互作用的制度环境的自然延伸,为观察政治过程和政府作用提供了一种方法,用尼采(Nietzsche)的比喻来说,是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窗口”。广义地讲这就是公共选择关于政治的观点,即一种对政治过程的不同的观察方法;它与把政治看作是权力的观点截然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交易经济学的观点看待政治时,或用我们更为熟悉的语言说,在应用公共选择时,我们不必,并且的确也不应该领会、推论或认为,政治关系的权力因素仿佛是被某种方法论魔术挤榨出来的。在交易范例中最终构造政治模型的公共选择观点,不必为把政治和政治过程的全部或大部还原为复杂交易、契约和协定这种结果提供一套在经验上可辩驳的假说。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在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中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然而,由这两种观点的延伸所作出的主要贡献,都跨越了整个制度领域。从这个意义上,公共选择的政治观点变得类似于关于经济权力的市场观点。
从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治的看法中可引伸出重要的规范含义,这种规范含义反过来会提供一种理解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当人们中间的自愿交易受到肯定评价而强制受到否定评价时,要求以前者替代后者的规范含义就会出现。当然,前提是这样的替代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花在资源上的成本不是高得令人却步的。这种规范含义为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赞成在可行的场合中作出类似市场的安排,以及赞成在适当形势下实现政治权力的分散化这种倾向、提供了一种规范冲力。
不过,即使没有这种规范含义,公共选择的政治观点仍会将注意力直接引到一种改革突破口上,而这种改革突破口在政治权力观点中是不会出现的。当人们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作用被构造为一种复杂的交换过程,在这个复杂的交换过程中投入是个人评价或个人偏好,这个过程本身被看作是将可能分散的个人偏好结合或并入一种结果模型的手段时,注意力就必然或多或少地被引到这个相互作用过程本身,而不是被引到对结果本身的某些先验评价上。如何“改善”市场呢?通过促进交换过程,通过重组贸易、契约和协定规则,就可以改善市场。通过对最终结果的任意安排,是不能“改善”或“改革”市场一类的交换过程的。
立宪的观点(我本人与此有极密切的联系)很自然地从作为交易范例的政治或作为研究课题的政治中出现。要改善政治,必然要改善或改革规则,政治竞争是在规则结构内进行的。不要以为改善政治得依赖那些为“公共利益”奋斗的人,似乎那些人道德高尚,可以有权代理民众进行选择。竞争是由竞争规则来描绘的,较好的竞争是通过改变规则才产生的。正是这种从更广范围的公共选择观点中出现的立宪的观点,使公共选择同80年代现时政策问题最为密切地联系起来。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我始终感到要就某些特别政策提供意见是非常不易的(譬如建议在税法中作这种或那种更改)。相比之下,在另一方面,分析各种立宪制度或各套营规则,讨论各种立宪协议的预期作用,我觉得这正在我们潜在能力之内。因此,正如你们所猜想的,我个人(间接地和直接地)涉及过各种立宪改革提案,这些立宪改革已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付诸实行。我提交的方案有:1973年和1978年在加利福尼亚分别提出的1号和13号提案,这两个提案,一个是不成功的,另一个是成功的;马萨诸塞2 1/2号提案,密歇根的6号提案;以及在联邦政府一级的平衡预算修正案、附加税界限提案或经费界限提案、基础金融制度改革提议等。
让我回到上面已得出的分析结果: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对规则、立宪、立宪选择及规则选择的注意和强调。布坎南一图洛克的“经典”著作《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是试图导出我们称为“政治立宪的经济理论”的首次尝试。⑤当然,若没有作为交易科学的经济学或交易经济学所提供的方法论观点,是不可能作出这种努力的。社会福利职能极大化论者决不可能写出这样一本著作,实际上即使在今天,社会福利职能极大化论者也不可能理解这本著作究竟说了些什么。
我所认为的广义的公共选择观点的第一个要素或第一个方面,就是这种交易经济学方法,或作为交易范例的经济学。我曾提及那些对交易经济学予以重视的19世纪经济学家。但如我不提到下面这一点,便是我的疏忽。就我本人而言,接受交易经济学框架为经济理论,不是直接来自经济学方法论研究,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来自我从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那里吸取的立宪公共选择观点。⑥我经常指出,维克塞尔是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先驱。早在1896年,维克塞尔就对那种认为经济学家可以为仁慈君主以及那些力图使社会福利职能极大化的实体提供忠告的设想发出警告。维克塞尔说,如果经济政策需要改革,就需注意如何通过规则作出经济决策,注意宪制本身。维克塞尔这种“复杂交易的政治”的思想观点,鼓励我更深入地探索了经济学本身的方法论先决条件;对于这些方法论先决条件,我还没有真正独立地提出过质疑。
三 经济人
我在导言里指出的广义公共选择观点的第二个要素或第二个方面,是人所周知的经济人的行为假设。按照这种假设,个人是根据他们所受到的约束,为追求效用的极大化而行动的、并且如果要对所有实际行为作出分析,就必须对效用函数进行专门论证。个人应被构造为是寻求促进自己私利的人,这种私利就其狭义而言是由预测或预期的纯财富状况来衡量的。
这种行为假设当然地构成了经济理论知识遗产的重要部分,并且它的确对经济学家非常有用。这种行为假设来自古典经济学家们的贡献;他们的伟大发现是,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全“社会”利益的结果。自这些18世纪先人之后,经济学家和经济学一直依靠这种经济人原理来分析以各种方式参与市场的人们的行为,并由此分析各种市场制度本身的作用。
过去没有任何相似的假设被延伸至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上。这样的假设还没有从古典经济学家或他们的继承人那里产生。从个人选择行为中还没有引伸出“政治的经济理论”。
回顾历史,我们本来是可以期望经济学家们通过把他们的经济人原理从市场向集体制度环境作或多或少的明确延伸,从而发展出这样一种理论的。经济学家们一旦将注意力转向政治,他们就应该——或者现在应该——把公共选择者构造为效用极大化者。为什么他们没有这么做呢?古典经济学家以及他们的19世纪继承者没能迈出这一步或许是可以“原谅”的,因为他们隐含地假定,集体活动基本上是非生产性的,国家的作用应该被限制在极小的或者防御的职能上。这些经济学家们完全不可能想到,集体行为或政府行为居然能产生如此多的“好处”或“商品”。
但是,为什么19世纪末的维克塞尔和那些意大利公共财政学派的学者们[马可(De Viti De Marco),普维尼(Puviani),潘诺隆尼(Pantaleoni)及其他人〕提出了某些富于启发性的模式后,古典经济学家在20世纪的继承者们仍然没能提出这种理论呢?我对这种发生在当代的失败的解释是,经济学家们已经把他们的学科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例,这挂范例在本质上与体现在古典经济学中前那种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