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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国家-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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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面所描述的两类研究项目作过研究的经济学家们或正在作研究的经济学家们曾经是并且仍然是高度老练的分析家。为什么这些人仍然会如此勉强地承认如此脆弱的认识论基础呢?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仍然是效用主义者;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企图扮演工程师的角色。但是,同样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具有一种我称之为是精英心理的东西。这一点不但可以用来描述经济学家们,而且适用于现代学术界的所有成员,包括广义上的知识界。精英们普遍不愿意放弃效用主义。经济学家们以及与他们地位相当的文化人都不能够摒弃看来是由古典效用主义所带来的规范知识。他们仍然认为自己在常规的智慧上高于普通人,普通人不具有必备的分析技能。
    在这里,我没有直接考察精英们更为粗暴的方式,他们对大多数卑贱者表现出来的家长统治式的或以思人自居的态度正是学术界一知识界已经根深蒂固的态度。经济学家们在采纳这种方式时,并没有像他们的学术界别的学科的同僚们那样臭名昭著。我想要加以识别并加以讨论的精英心理是比较细微的,我要想讨论的是这样的学者,他的精英态度并不需要一种自我意识,并不自觉认识到自己是任何标准含义上的精英。实际上,我的术语也许也被认为是一种误解;因为我所讨论的是一种政治的一般特征,这种政治过程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发现真理的过程。
    只要集体活动的目的,即“政治”的目的被视为是去发现“真理”,即使这种看法是不自觉的,那么,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在政治过程中积极参与的人,尤其是那些以智力上的探究为活动方式参与政治过程的人,总是在这样或那样的程度上比那些在行为方式与反应方式上保持消极的人更为“接近于”“将要被发现的事物”。这就好像是参与‘政治”的人是“科学家”,而那些没有直接参与的人则是“非科学家”.这就好比是俗人总是有别于科学家,这种区别是在所有对待科学的态度上表现出来的,同样,不参与政治的人“应该”有别于那些参与政治的人,尽管后者的参与只是以在政治问题上发表演说的方式进行的。
    把自己的行为构想成与科学家的行为一样的经济学家,必然会自信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肯定会得到一种正的报酬。如果确实存在着一个“最有效”的社会结构状态集,而如何达到这种有效状态还有待于通过经济学研究来加以发现,那么,经济学家肯定会比那些自认没有超群知识的人更有能力提出一些可行的改革建议,使社会朝着这种迫切希望达到的方向发生转变。
    为了使现代政治经济学排除这种根植内心的“科学”意识,就需要抛弃效用主义以及更多的东西,因上述“科学的”意识在细微之处上是不同于已讨论过的较为简单的工程学要求的。需要的是从根本上重新形成整个“政治学”的研究项目,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只是这个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而已。

    五  自发的秩序的原则 
    我指出过,只有当政治经济学抛弃了新古典正统学说中的三个互有联系的思想观点之后,政治经济学才有可能在社会哲学中被置于一种合适的位置。这些观点在那些处于这一学科之内的人的心灵深处是根深蒂固的。我还指出,在本世纪后半叶以来出现的政治经济学中的研究的发展已经允许我  们把政治经济学置于合适的地位上了。为了捍卫我的这个论  点,我有责任指出政治经济学的大纲是什么,并且指出政治经济学将怎样对内容更为广宽与正在讨论的问题作出贡献。
    正如我在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仍没有被人触及。这个原则说明。在一种法律一政府制度使所有权与契约得到实施的环境中,通过。种相互联系的市场结构,个人的分离的行动可以被协调起来。这个原则对于社会哲学的含义是直截了当的。只要个人行动可以由分散的自然发生的市场机构进行协调,则政治协调的必要性与/或政治调解的必要性就会减少。只要市场能够起作用,就不需要国家来插手。只要国家提供了保护伞,市场就会允许一个人与别人之间相互发生作用,在这种场合,自由与秩序是结合在一起的。
    请注意,在这种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的表达式中,并不需要对于个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函数中的变量加以任何识别,也不需要按某种统一的社会量纳来对个人价值给以加总。个人之间通过协调各自的努力,可以各自得到好处,因为他们都会各自定义这种好处。重要的是,对于个人来说,根本用不着明确地或隐晦地就资源配置或分配状况达成协议。这种协议与一致是作为交易过程的一种结果而出现的,个人的偏好并不是对这种最终结局的特征而发出的,而是相反地对于每个个人各自的价值标准的主观定义的目标而发出的,而这种个人价值标准本身只有当交易发生时才会出现。市场允许每个交易的参加者去寻找‘他想要得到的东西”,在既定的契约关系下,“A想要得到的东西”不需要与“B想要得到的东西”一致。事实上,市场过程的有效性正在于它使不同的偏好都得到了满足。
    然而,市场过程的自发的秩序的原则主要依赖于某些明确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在任何制度的哲学论述中都是不容忽略的。处于一种法律秩序保护伞下的市场机构协调各个独立的个人行动、并不需要对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规定特定的含义,但这种协调过程要求把个人本身定义为是初始禀赋、权利、所有权或某种特征的集合体。
    什么是个人?什么是一个人?什么是一个潜在的市场交易参与者?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人们也许会第一眼就发现,回答它们是与回答经典的效用主义者的问题是不同的:什么是一个个人想要得到的东西呢?
    然而,在上述两个场合之间,存在着认识论要求上的数量差别。效用主义者在对个人偏好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时假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心理知识,而这种心理知识程度是内在的;而一个非效用主义者则除了要求对行动的主体的感性识别之外不要求技何超验的东西。个人或“从事潜在交易的实体”在概念上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合法的结构,正是这种合法的结构对个人与实体的行为规定了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一个选择行动的单位,他会自愿交易地的合法的财产、权力与要求,包括那种出卖个人自身的才能(工作)而与别人的某种互惠性的给予(货币、别的要求,在一种共同的冒险中的别的投入)进行交易的人。
    但是,这里的论点意味着,一种法律一政府秩序,在其所允许的可实施的限度内,是包含着某种特定含义的个人之间的权力与所有关系的分配的,这种由法律一政府秩序所包含的分配关系是在逻辑上先于任何一种有意义的发生于个人相互关系中的市场过程的讨论的。请注意。法律保护的权力分  配在逻辑上的这种先决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本身是任意有权去改变这种分配关系的。
    在任何一种被观察到或想像到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下,政治经济学的这一核心原则都是成立的。只要个人是分别被赋予任何一种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与所有权,并且是在这种分散的权利与所有权被付诸实施的前提下,个人自愿地从事有契约的交易的、那么,在这种由他们最初的分配关系所描绘的约束边界内,所发生的交易安排就会导致使个人价值极大化的结果。这个原则对于苏联人在小园子里从事的商品生产,以及对这些商品进行销售,到最后进行分配的全过程来说。是适用的;同样,它对于西方国家所允许进行的远为广泛的商品与劳务的生产、销售与最终分配来说,也是适用的。
    这个原则的规范性的延伸主要取决于两个先决假定,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则是伦理上的。经验性的先决假定是说,人类从一种有意义的以及可观察的角度上说是一些分散的单位。这即是说,如同我们可以分别谈论分散的狗、猫。或树木一样,我们也可以把分离的个人看作是独立存在的生物单位。这个先决假定只是要唤起大家对于我们称之为人种当中的“自然可分性”的基本的事实的注意。而论理上的先决假定则是认为,“ 自然人”是最终的价值源泉,显然,这个假定与经验上的假定相比较;会招致更多的争议。但是,如果个人不被看作是价值的源泉,则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就没有什么规范含义了。如果假定存在着某种外在的、超个人的价值标准,则交易网产生的协调过程就不会产生出与这种外在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的有意义的关系。或者说,如果某些个人的价值是高于另一些人的价值功,那么,在市场均衡中就不会隐含着价值的估价过程。
    然而,即使接受了上述两个先决假定,也会存在着小于无穷大的关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种种分配形式。某种描述现状的特定的分配形式,从某种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给定的。给定任一种这样的分配形式,市场这种分散的机制或交易秩序就会使个体参与者的价值得到增进,而不论这类价值有多大。但是,下列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政治经济学究竟能否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提供任何一种规范的指导呢?

    六 关于制度改革的维克塞尔准则 
    由于抛弃了效用主义者的价值标准,由于接受了个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个先决的假定,因此;政治经济学家们就无法对不同的制度结构按照任何非个人的价值准则来排列顺序了。只有当他采取了我们在前头指出过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他才能运用某种“有效”的准则。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所提出的契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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