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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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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
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
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
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
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
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
成本。
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
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
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
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
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
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
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
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
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
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
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
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
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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