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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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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已发行
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
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
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
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
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
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 
÷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
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
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列报

第十三条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
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
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
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
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
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
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
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
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
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 
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
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 
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 
10%或者以上。
第九条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
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
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 
75%的,
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
重达到 
75%。
第十一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
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
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
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
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
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
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
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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