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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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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
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
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
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
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
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
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
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
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
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
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
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
转销。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
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
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
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
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
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
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
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号——石油天然气开
采》。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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