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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制据说是从远古的米诺斯王时代流传下来的。[提起了米诺斯,顺便也得说明一下,]这个岛的位置非常好,自然的地形具有优异的构造,好似出于天授,它理应在希腊世界中建为霸国。 克里特雄据大海,全岛的沿海地带都密布着希腊人移殖的城市;向西,离伯罗奔尼撒半岛不远,向东,接近亚细亚洲[西南]角上[克尼杜附近]的特里奥滨海岬和罗得岛。 这些就是米诺斯王之所以能够建立其海上王国的地理基础。 他征服了邻近好些的岛屿并向另一些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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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了拓殖的人众;最后他远征至西西里岛,死在西西里的加米可附近。克里特的一般体制是可与拉根尼体制相比拟的。 替拉根尼人耕田的赫卢太相当于克里特岛上的“边地住户”
(贝里俄季)
;两邦都有会餐规定,斯巴达古称会餐为“安得赖亚”
,相异于现行的名目“菲第希亚”
,而克里特人则迄今仍称会餐为“安得赖亚”——由此可见拉根尼的会餐制仿自克里特。 又,两邦的政治组织也有相似之处:斯巴达的埃伏尔类似克里特的所谓“哥斯谟”
,唯一的差别只是埃伏尔共五人,哥斯谟则共十人。 类似斯巴达长老那样的执政人员,克里特也有;后者称为“布利”
(议事人员)
,前者则为“葛罗希”
(长老)。克里特,古时候也像拉根尼那样有一王室;但是后来已经被废黜,军队归哥斯谟统率。 克里特公民也是全体都要出席公民大会的,但他们的权利限于通过执政人员和哥斯谟已议定的案件。克里特的会餐制度优于拉根尼的制度。 在拉根尼,每一公民应该缴纳一份会餐费用,倘使缴不出这一份费用,则如前所说,他就会被取消公民资格。 在克里特,这方面安排得比较有利于平民,凡公地上所有收获和畜产以及贝里俄季(农奴)所缴纳的实物地租,完全储存在公仓,一部分用来支给祀神和各种社会事业,另一部分就拨供给会餐,这样,所有男女和儿童全都吃到了公粮。 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还创立了许多聪明的俭食办法,替公众节约粮食;那儿还有鼓励男女分房居住的规则,使每家不致生育过多的子女,而且放任男子间的同性恋爱——这事究竟是好是坏,只能留待以后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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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时再来论述。由上所述,足证克里特人关于会餐的安排比较优越。 但在另一事上却是相反,克里特的哥斯谟比斯巴达的埃伏尔为劣。 与埃伏尔相尖似,哥斯谟的人选[不作正当的资格限制]也是寄托于命运的;而埃伏尔制度对整个政治结构的有利作用,哥斯谟制度却是不具备的。 在拉根尼,由于每一公民都有作为埃伏尔的被选举权,全邦的人都有获得最高职位的机会,所以大众的意志就会拥护整个政体。 在克里特,则哥斯谟的被选举人仅限于某几个宗族,大家并不是可以当选的;而长老院(布利)的长老(参议)人选则又局限于曾经受任为哥斯谟的人们。 克里特长老院组织的可诽议处略同于拉栖第蒙的长老院:生活不受拘束,任则无限制,一经当选便成为终身职务,这些都是不应该有的特权;还有他们往往不依成规而只凭私意决定可否——这就可能引起政治上的争执进而造成邦国的祸患。 至于哥斯谟这个组织,民众虽然被摈在外,却也未尝对它有所怨望:这并不是说这个组织真是完善之至,而为大家所满意。 哥斯谟之所以异于埃伏尔,是由于在这个机构中没有能借以营私受贿的事情;大家都住在一个岛上,外界的引诱是相当隔绝了的。克里特人用来补救哥斯谟的缺憾的办法是很古怪的,这些办法与其说是宪政的法度,毋宁说是门阀的操纵。 在克里特,经常发生些政治宗派集团——有时是某几个哥斯谟暗中结合,有时是另一些非当权的人物私相联络——起来推翻另一些哥斯谟或者整个哥斯谟组织;哥斯谟在任期未满以前也是许可自行辞职的。 制裁哥斯谟应该有法律规定,不遵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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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患。 更恶劣的是有些跋扈贵族在受到哥斯谟的裁判而不服时,反而宣布停止哥斯谟的职权。 这些事例显出克里特的体制虽然也包含一些宪政因素,但实际上还只是一种“门阀政治”。克里特的贵族好私斗,经常分为若干派别,结合朋侪,各聚民众为羽翼而拥戴一人为首领,于是一邦之内就好像有几个王朝,经常互相争吵,不时打起仗来。 实际上这样的邦国终究是要残破的,它的政治机构常在解体之中。 当政治解体的城邦到了危难的境地,邻国如果强大有力,就可以入侵。但克里特,如上所述,是一个同强邻相隔离的海岛;在别国[为防止引起外患]就得有禁止外侨入境的律令,这在克里特只要凭借它的地理位置和[与邻国间的]距离就够拒人于千里之外了。克里特的贝里俄季(农奴)常常是安稳的,不同于赫卢太(斯巴达农奴)的起叛乱,也由于岛国孤悬之故;而且克里特也没有臣属的国外领地。 但是外邦军队近些年已侵入了这个海岛,克里特政制的弱点也就暴露于世了。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已说得这样多了,现在让我们讲述另一邦的政治体制。
章十一 迦太基的政治体制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与拉根尼相似。 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较为特别。 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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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发生僭窃的变故。 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相似之处若干: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类似。 一百另四人院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也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 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相比拟的诸王和长老,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仅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 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微从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微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儿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以发生。 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 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决定任何案件是否应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一样可以进行讨论。 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仅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批准或通过,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 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不存在的。 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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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比其它行政人员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之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继续存在。 但另一些措施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暗)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法;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类型不同的讼案。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 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
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与两者都不符合,]几乎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凭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其显著。 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 立法者应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得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 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上让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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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会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