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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于正义了。 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且不义的。这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且掌握最高治权么?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能任职。 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 假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这种制度的性质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更多了。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
[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可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者倾向寡头,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民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者平民派执掌着最高治权?
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假若期之于法律,仍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以后研究;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 就多数而言,其中每一个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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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 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相似地,如果许多人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像一个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 群众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一般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能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 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之所以不同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如此,——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 你如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以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 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用到一切平民政体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神明鉴临”
,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不可以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尽管人们全是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运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通过这些论证,似乎已可解答前述的“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这个问题,及接踵而来的又一问题:“自由人或公民集团中的一般公民,既无财富又无才德,他们在最高治权中能发展什么本领、发挥什么作用?”辩难者可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让这类人参与最高职司,他们既少正义或欠明哲,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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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不犯罪过和错误。但是这里也可以从另一观点提出反质: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权利,又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假如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摈于公职之外,这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 在两难的处境中寻求出路,就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的职能。 因此,梭伦及其它某些立法家把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就要给予两种权力:(一)选举执政人员,(二)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查行政的成绩或功过;但是按照他们每一个人各自的能力,却是不得受任官职的。 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与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较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相配合是有利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细粮的营养为充足;至于他们每一个人,假使分别地有所审察,这终究不够良好的。但是这样安排平民群众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政体内存在着某些困难。 第一,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意见,对医疗事件的得失要有判断,必须询问具有医术能够疗治这类疾病的人,即医师;对于其它一切行业和技术,也是这样。 有如医师的功过应由医师们集合起来加以审查,其它各业从业者的功过也应该由同业加以审查。 医师,种类有三:(一)施行医疗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二)业有专精,能担当领导工作的高级医师,(三)还有知道一般医疗技术的[业外]人士——这样的业外人士几乎在每一行业中都是能够找到的;这些人的判断能力并不弱于我们所列举的从业人员和专家。 转到次一问题即选举问题时,人们又可以提出同样的原则。 辩难者可以说,必须是同业的专家才能举出真正的人才。 只有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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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学的人们才可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只有老于航海的人们才能选定一位舵师;尽管在某些行业、某些技术中有些行外人士也非常擅长识别从业人员技术的精疏,但是总不如业内的专家为熟谙。 按照这个原则,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适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应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起过的论点,在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 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人们,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者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 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唯一的评判家。 这些技术作品,在没学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 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擅于评判房屋的好坏。 同样的,对一支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擅于鉴别,对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经过这番论辩,对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以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 但同这个责难相联系,还可引起另一责难。 如今,所赋予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实际上高出于高尚的人们所承受的行政职务,这是荒谬的。选举执政人员,以及在执政人员任满后审查他们的功过,这些都是城邦的大事;可是,我们就见到有些城邦政体把这些大事交给群众团体,在这些城邦中对于这些大事,公民大会就执掌了最高权力。 且城邦的财政官或者将军,或任何高级官吏,家产和年资的条件总是较高,驾御在这些职司之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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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议事和审判的公民大会。会员全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可取。 照现行制度,实际上权力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或群众的整体,并没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员”
,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者大会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 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恰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本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就大于他们各人的个别性能。 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上述的责难也就可平息了。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曾引申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 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者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但是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已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仍然是存在。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者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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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二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 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与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竟为何物?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该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的考察。 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他们如果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应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 可是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者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 这理由不是很显然有错误么?我们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