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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政治团体以统一为至善,苏格拉底的公式也不适于用作城邦整体的统一标志。 这里的“全”可有两重意义。[可以是一个一个人的总数合而为全,也可以是集体地不分彼此之为全。]苏格拉底在企求城邦的划一性时毋宁要每一个人个别地都这样说。 让各人各自对同一人说这是“我的妻”或“我的儿”
;各人各自地对同一个事物说这是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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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让全体的人们一一这样地说。 实际上的“全”应该有另一种意义,以“全体”作为一个“我”
,然后那一个妻或儿才能集体地被称为“我的”
;就个别而言,这已经没有[“我”
,也没有]“我的”了。 就财物而言也是这样,大家都说这笔财物是“我的”
,但这已经是集体的[公]我,不再是个别的[私]我了。 在这里用“全”字,显然有所谬误。 这个字同与之相似的“两”“奇”“偶”三字一样,由于意义双关,都会引起逻辑上的疑惑。 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全体的人们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
[如果作为各别的陈述,]当然是好事,但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如果作为集体的陈述,]这也未必真能造成整个城邦的洽和。这种倡议不仅不能导致众人的洽和,而且实际上还会引起损害。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受人照顾最少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却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并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 在家庭中,情况也是这样,成群的婢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更为得力。[依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制度,]每个公民将有一千个儿子:可是这些儿子不是个别公民的儿子,每个公民应是任何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应该是所有各个父亲的儿子,其结果是任何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每一公民,当他向一个健美的小孩或一个丑陋的婴儿说你是“我的”儿子时,实际上只是在某一分数上的措辞,这分数由全体公民的总数来推算;他的本意并不是说这孩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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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是“我的”。当他在说“我的”时,“某”一其它公民也可对那孩儿说你是“我的”
,这个“我”或“某”
,为数可能是整千或者其它数目,全城邦公民的这一总数,在当时,他心中是有数的。 实际上,[就这分数而言,]他还是不能无疑的,[在柏拉图的制度中]他不能确知谁曾为他诞育过一个婴儿,出世的婴儿是否成活也不知道。 在两千人或一万人各在二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意义上说这个孩儿是“我的”
,或者按照现在各城邦的习惯各人按原意各称自己的孩儿为“我的”这两种制度,究竟以何者为佳呢?依照常规,同样一个人,某人称他为儿子,另一人则称他为亲兄弟或堂兄弟,又一人就称他为表兄弟或戚属,这样或亲或姻,或姻亲的姻亲,[越远一些就越疏一些而]至最后的某些人就称他为同宗或同族。人们宁可是某一人的嫡堂兄弟,也不乐于成为[柏拉图式]那样的儿子。 实际上,即使就是在柏拉图的制度中,有些公民也可能有机会知道谁是他的兄弟或儿子或父亲,谁是他的母亲。 凭亲子相肖的[遗传]通例,人们必然会找得出亲属关系的表征。 某些地理学家的记载曾说起世上的确有这样的事实:上利比亚某处的居民妇女属于公有,可是那里所育子女都以容貌相似为依据各各归属其生父。 有些女人以及某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牝牛——于此特别显著,生子一定像她的丈夫或生驹和犊必定像它所配的牡马和牡牛,称为“贞妻”的法尔萨罗牝马就是一良好的实例。
章四 倡议这种社会制度的人们还会遭遇到其它不容易答复的诘难。 举例来说,譬如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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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诽谤,所有这些罪行如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看得比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会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人们既不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这种罪恶就容易发生,而在犯这种罪行之后,因为这个社会原来没有伦常,礼法也就不能以逆伦(渎神)来加重惩罚。 柏拉图(苏格拉底)既然使全邦所有青年都成为前辈公民共有的儿子并禁止前辈和后辈之间发生肉欲行为,但是他却并不禁止前辈和后辈相好,成为腻友,这也是谬误的。 过度亲昵的行为,即使没有肉欲也都是不正当的,要是在父子兄弟间看到这些行为,这就十分可憎厌了[而在没有伦常的社会中,这些当然是易发生的]。柏拉图(苏格拉底)知道男子间同性肉欲违背人情,该严厉禁止,但他没注意到在他所设想的社会中,就是在父子兄弟间也未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也是可诧异的。就柏拉图(苏格拉底)所追求的目的来说,这种妇孺归公的社会毋宁实行于[被统治的]农民之间,不该实施于[统治阶级的]卫国公民。 在妇孺公有的社会中,“友爱”的精神一定削弱,而被统治阶级减少相互间的友谊恰恰有利于服从而免得他们作反叛的图谋。 概括地讲,[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倡议的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一定不同于习俗制度所取得的效果,而这些效果也一定会有违于他原先所企求的目的。 相反,因为消除内讧最有赖于友爱,所以大家总是以友爱作为城邦主要的善德。 苏格拉底更特别重视城邦的全体一致(洽和)
,他和世人都曾想到并说明惟有友爱可以造成这样的团结。 但他所向望的全体团结,类似《爱情篇》中男女情侣的热爱,有如阿里斯托芬所描绘的,他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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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意炽烈,双方都乐意合为一体。 这样的结合将是我体消失而合于彼体,或者两体全都消失而合成成为一个新体。 至于在政治组织方面,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境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友谊犹如水那样淡泊;[关系既只是千分之一或其它的分数]父亲就懒得呼唤“我的”那个儿子,儿子也同样懒得依恋“我的”那个父亲。 恰似一勺甜酒混入了一缸清水,亲属感情是如此的淡而无味。 在这种社会体制中,父亲不得爱护儿子,儿子也不得孝顺父亲,兄弟之间不必相敬相爱,亲属的名分和称号实际上已经失去原来的意义。 事物的引人爱顾具有两种性质:这是你的所有物,而你又珍惜这个所有物——在柏拉图的宪法下,你就会一无所有;而那些说是都属于你的,你却又毫不珍惜。关于所谓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实施时也是很有困难的,依照那个理想的制度,低级农民和工匠的婴儿[如果经过检查而认为健美者]就应该转入较高的卫国公民阶级,反之,高级父母要是生了劣弱的婴儿就应为低级的农工。 转移的手续总是不容易安排的,而经办的人们实际上该知道各阶级中各人的出生来历及其原来所属的阶级。 还有,我们前面曾说及的伤害、乱伦、凶杀这些罪行,在这部分转换了阶级的人们之间将尤其严重,易于发生。 由高级降到低级的儿童们长成后,对卫国公民们就不能称他们为兄弟或父母或儿子[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兄弟或亲嗣];低级而升入高级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里,既然[连那分数的]亲属关系已完全消失,他们对那些伤及伦常的罪行也将会是肆无忌惮的了。从这些辨析说来,世人对于妇孺归公的社会理想也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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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抉择了。
章五 让我们进而论述财产这个问题:在理想政体(模范政体)中该有怎样的财产制度?财产应该全部归公有抑或应该分属每一公民?此问题不必牵连到妇孺公育的倡议,在这里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研究。 按当今的习俗,妇孺分别归属在各个家庭,就现行一般政体而论,我们也可以提出财产制度这个问题:财产的管属和应用都应该归公?
[抑或它的一部分归私另一部分归公?
]这里可以有三种制度。(一)
土地区划为丘亩,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给储公仓而共同食用。有些野蛮部落的农作制度就是如此。(二)反之,土地完全归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即分配给各人,由各家自己食用。另外一些野蛮民族就通行第二种方式。(三)
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在土地[公有]问题上,所有者和耕作者如不是同一人[例如田主用奴隶来耕作],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与此相异,对于自耕的农民,财产所有权常会引起重大纠纷。 他们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公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会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而共同作业和生活,一般是不容易的,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很多苦恼。 搭帮旅行的客人就可举以为例,他们常常在途中为一些小事而吵闹,每天都不免要惹起一些无谓的噜嗦。 还有,我们的婢仆也可作为例子,同主人日常接触最多的婢仆总是要常遭逢诟骂的。这里所举的纠纷只是财产公有制度中无数纠纷的一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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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了。 接受现行的[私产]制度而在良好的礼俗上和在正当的法规上加以改善,就能远为优胜,这就可以兼顾公产和私有两者的利益。 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该属私有。 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后,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改进了。 在这种制度下,以道德风尚督促各人,对财